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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例探究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专利权人费率禁令

谷 雨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例探究

谷雨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100144

使用、转让、许可技术专利作为专利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各国都通过立法和实践加以保护。步入20世纪之后,经济全球化日渐明显,在原有的专利概念基础上出现了标准必要专利。特别是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与通信技术的深度融合、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诸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纠纷集中爆发,这些纠纷的主题集中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计算标准这一问题。鉴于我国目前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处于初始阶段,法律法规制度有待完善。本文就以标准必要专利个别案件为契机,分析这类案件的特点,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行方案。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Georgia-Pacific”因素

一、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凸显“Georgia-Pacific”因素适用意义

当下诸多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案件均围绕着专利许可费用的计算标准问题展开博弈。以2011年7月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第一案为例,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起诉,称被告某中国电子科技企业涉嫌侵犯其在美国享有的七项标准必要专利、请求责令被告公司停止被控侵权行为、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①。最终双方私下达成系列协议继续相关合作。本案所折射出的问题在于双方对于专利使用费用的计算规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下,国际上主要标准化组织才拿的解决标准是“公平、合理、无歧视”(F a i r,R e a s o n a b l e a n d n o n d is c r i m i n a t o r y)许可,即F R A N D 原则②。该原则意指涉及技术标准的专利权人“公平、合理、无歧视及不可撤销”地将自己所属的必要专利授权给所有技术标准的其他专利权人。具体的实施方法以英美法目前主要适用的“Georgia-Pacific”因素为主。

“Georgia-Pacific”因素最早是1970年的“Georgia-Pacific Corp.v.U.S.Plywood-Champion Papers,Inc.”案,因该案判决中总结了15项在假想谈判中应考虑的因素。这15项考虑的因素符合实践需要、并具备引用可能性。进而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被称为“Georgia-Pacific”因素。很多案件中并不会直接的引用“Georgia-Pacific”因素,但是会以该因素作为蓝本,分析其中部分内容解决问题,如“基础许可费+调整”。该方法首先确定一个作为参考的许可费作为分析基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与评价基准的差异,以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法官对于“Georgia-Pacific”因素的适用于提偶挣为前提,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调整时间减重许可费率的判决标准。通过这一严谨复杂的理论过程,法官可以熟练地审理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减轻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并给予当事人适当的的调整空间,以适应变化的实际需要,减轻法官一锤定音带来的负担,减少上诉和抗诉。同时更好的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而法律方面的保障,大多以《合同法》和《公司法》以及《知识产权法》作为参考法规,保证最终结果符合法律要求。

二、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的可行建议

(一)确立许可费率可诉制度

总结外国公司起诉我国企业标准必要专利的众多案件,都以许可费率不属于可诉内容进行抗辩。皆因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性要件不符,法院不应干预。但是当下许多国家因同类案件诉讼数量猛增,逐渐形成完备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保障。我国完善相关司法制度,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许可费率可诉性问题,之后利用当下各国普遍采纳的“Georgia-Pacific”因素进行分析,并逐渐加快其本土化进程,更好的适应我国逐渐开放的市场环境和仍需一定程度保护的本土企业。对于相关问题纳入司法管辖之内,同时要求起诉方在起诉前,以“Georgia-Pacific”因素为标准,进行自我的审核与分析,明确请求许可的专利范围、费率主张,便利司法机关入并做出裁判,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官审判的压力,简化庭审程序,节约资源。由此可以解决处于垄断地位的专利权人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不干预”问题。

(二)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组织解决纠纷

适应我国逐渐开放的市场和尚需保护的企业需要。现今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全球化市场的需要,纷纷加入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组织,这类组织都有一定的协调作用,在会员的内部纠纷中,以“Georgia-Pacific”因素为依据从中斡旋,这类组织致力于构建一种市场和内部平衡,希望能协调各方达成一致的许可费率,既能够激励必要专利权利人参与组织活动,又能够保障被许可者会实施该标准而不是采用其他替代方案;同时其目的在于促进标准的推广应用,而不是造成专利许可费过高堆积等问题,因此,协调处的备选专利费用方案并不会过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专利权人和经济效益,又为缴费方减轻了一定的负担。

(三)完善诉讼禁令的裁判规则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受到各国法律以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明确保障,体现在禁令救济的有限性上,在实行过程中需要考量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并就当事人请求范围做严格审核,防止其夸大禁止内容。否则会导致某个必要专利挟持整个标准,破坏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即权利人一方面拒绝许可其专利,另一方面又通过诉讼寻求回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专利强制许可的抗辩。综上,我国明确诉讼禁令应当分别立足原告的诉讼主张与被告的诉讼抗辩条件,对原被告双方在证明责任上作出不同要求,或者侧重于原告申请禁令救济的条件及其证明责任,或者侧重于被告针对原告禁令申请提出强制许可抗辩的条件及其证明责任。依实际情况做不同判断,以更好适应变化的市场需要。

三、结语

随着我国企业逐渐走出国门,高新技术领域愈来愈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熟知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不可避免的提上日程。不论专利权人还是被许可人,都应当熟知相关诉讼规则、诉讼技巧。作为司法工作者更要走在时代的前沿,总结已有案例经验,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前提下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建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之争作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其解决方式需要在FRAND原则指导下,依照实际情况调整“Georgia-Pacific”因素,合理适用禁令规则,协调各方利益。值得庆幸的是在国内已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法官已基本能做到借鉴外国已有案例和本国实际情况进行审判。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培养专业人才,才能在全球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护个人、企业、国家的利益。

[注释]

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

②欧洲一般使用F R A N D,而在美国一般使用R A N D.多数学者认为,公平与合理在内涵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马海生著.专利许可的原则:公平、合理、 无歧视许可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 0 1 0.1 5.

[1]张平,张小林,何怀文.技术标准化中知识产权披露机制研究——以3G产业为背景[J].网络法律评论,2008:3-20.

[2]那英.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研究[J].知识产权,2010(6):41-45.

[3]冯永琴,张米尔.基于专利地图的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关系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1(8):1170-1175,1215.

[4]张米尔等.技术专利与技术标准相互作用的实证研究[J].科研管理,2013(4):68-73.

[5]American.National,Standards.Institutes.United.States,StandardsStrategy[EB/OL].http:www.ansi.org,stand—ards_ activities,ass,USSS.Aspx menuid,2014-03-05.

D925.3

A

2095-4379-(2016)21-0205-02

谷雨(1991-),女,汉族,山西忻州人,北方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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