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机制吗
2016-02-03张琦
■文|张琦
公益性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机制吗
■文|张琦
近年来,“公益性”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各种场合,然而不知从何时起,一种颇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公益事业与市场机制是矛盾的,凡是带有公益性的活动,就不能采取市场机制。甚至,某些领域和行业经常拿“公益性”做挡箭牌来拒绝市场化改革。这种将公益性与市场机制对立的观点,其根据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一是“动机论”。公益行为的动机是“行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市场行为的动机是“逐利”,“利润挂帅”是市场行为的典型特征,因此公益和市场机制水火不容。应当说,“动机论”有很强的煽动性,通过占领道德制高点,容易获得民众点赞。“动机”是主观态度,很难检验,以“行善”或“逐利”来区分公益行为和市场行为过于简单。不过,我们完全不必因“行善”动机不够纯粹而耿耿于怀。即便“行善”中掺杂了“逐利”,未必不能产生良好的结果,不妨仍视之为善。
二是“结果论”。市场机制的本质,是市场主体以追逐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展开竞争,但竞争的结果无法产生公益,因此公益与市场机制不相容。这种论证事实上已把“公益”的概念从事前动机换成了事后结果,这样一来,“公益”就成了“公平”“正义”的近义词。但是,“公平”“正义”的含义丝毫不比“公益”更清晰。
一个社会有怎样的公平观,归根到底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选择。不过,如果认为总财富最大化是一种“正义”的话,那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表明,恰恰是市场机制最能实现总财富最大化。退一步讲,如果“公平”或“正义”多少意味着某种程度的“结果平等”,将公平或正义定义为“更加平等”,仍无法否定市场机制。因为公平或正义能通过“市场机制+再分配机制”来实现。公益活动正是再分配机制的一部分,它是市场机制的补充,而不是其对立面。
三是“公共物品论”。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提供的是公共物品,而市场无法自发提供公共物品或提供不足,因而具有公益性的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将“公益”界定为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进而诉诸市场失灵理论,是反对市场机制的各种理由中最有力的一种。可这一推论有许多可商榷之处:
首先,现实中许多冠以“公益性”的活动,其公共物品属性往往很弱。例如,人们通常认为教育、医疗等服务具有“公益性”,并将其归为“公共物品”,但实际上无论是教育还是医疗服务,都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竞争性。
其次,公共物品无法由市场提供或市场提供不足,并不必然意味着应由政府来提供。政府提供意味着需通过一般性税收来融资,而这一过程必然涉及再分配因素,从而带来效率损失,即对该公共物品需求较弱的纳税人补贴了那些需求较强的纳税人。例如,当以人头税或累退税来为高速公路这样的公共物品融资时,就意味着很少使用这种交通的穷人在补贴富人,换言之,这时发生了“劫贫济富”的反向再分配。
所以,任何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都必然同时涉及效率和再分配两方面的因素。只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提高大于融资过程中的效率损失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才是“正当的”。
最后,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必须由政府来生产。可以将公共物品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其理论思路是:公共物品所需费用仍由政府通过税费筹集,但政府将生产环节“外包”给私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组织,向私人部门和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对公共物品的生产进行监督。在此过程中,除筹资环节外,生产环节完全是市场化的。
例如,如果为低收入人群提供食品保障是一种“公益事业”,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发放食品代金券,让其到市场上购买食品的方式来进行,无须政府亲自组建食品厂来生产。因此,即便将“公益性”界定为“公共物品”,最多也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公益事业的资金可能需要政府通过税收而非市场收费来筹集。
总之,无论从动机、结果还是实现过程出发,“公益性”与市场机制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完全可以兼容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性”。
(转编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