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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新区人民法庭之司法导向刍议
——以豫东扶沟、商水县为例

2016-02-03胡现岭

山西档案 2016年2期
关键词:案犯商水县扶沟县

文/胡现岭

建国初期新区人民法庭之司法导向刍议
——以豫东扶沟、商水县为例

文/胡现岭

建国初期新区的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具有鲜明的导向:坚持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整个司法过程;依据案件性质有选择性地追诉新政权建立之前的犯罪行为;根据案犯身份有区别地司法,保护干部、宽大农民、严厉打击地富分子。

建国初;新解放区人民法庭;司法导向

建国初期的人民法庭是专门用以审判、处理违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危害土改运动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而设立在基层的临时司法机关,是“县(市)人民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之外的特别法庭”。[1](p171)检视既有成果,学界对建国初人民法庭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尚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本文拟以豫东扶沟、商水二县为例对新解放区人民法庭之司法导向进行探讨,并就教于方家。

一、坚持群众路线

在人民法庭司法工作中,各级政府一再要求坚持群众路线,强调“案犯从群众中来,必须再回到群众中”[2](p8)、“审判工作必须与群众斗争紧密结合好”,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凡是法庭工作搞得成绩比较好的,都是与群众运动结合得好”这一经验。[3](p5)

(一)建立巡回审判制度

人民法庭成立之初,一些干部工作习惯于“官僚主义”式的“坐堂办案”,在处理案件时不进行深入调查,往往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在办案中出现许多偏差,引起群众的很大不满。如扶沟二区农民耿某,曾与现任村长于1947年发生矛盾。镇反中,村长蓄意报复,诬其为恶霸,人民法庭轻信村长一面之词,将耿某判处徒刑7年(后被淮阳专区法院改为交村管制)。[4](p53)类似现象一度层出不穷,对人民法庭及政府的形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上级政府觉察到此类问题后,要求人民法庭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认为建立巡回审判制度是联系群众的最好办法。各法庭纷纷抽调干部组成流动法庭,深入乡村办案,“不仅案件处理得及时、正确,并(能)获群众拥护和满意”。如法庭与群众意见相左,“应该尊重群众意见,以群众的意见放在第一位”,再“深入细致、很客观地研究一遍案情得出结论”。扶沟县第四分庭运用这个模式收效很大,3天便处理完毕8个棘手的案子,且群众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2](p8)

(二)邀请群众参与审判

人民法庭认为让群众代表全程参与审判,包括预审、公审两个阶段。在预审阶段,河南省府规定“由民政干部兼职和专职民选(农民优秀积极分子)三、五人为审判员,组成区法庭随时开庭,就农村再选三、四个积极分子作陪审员”。同时,法庭还应邀请“当地与问题有关之人民团体代表”列席旁听或陪审,“并给予发言权”[5](p34),目的是“通过群众找出人证、物证,具体的从各方面搜集材料把被告的犯罪事实一条一项的加以证实”。在拟定判决结果时,“应先和区乡干部、农民、积极分子商议,取得意见一致”,这样的判决结果“一般的群众都能接受”。[3](p6)

在公审阶段,往往与群众的诉苦、说理斗争相结合。公审之前,区乡干部分头发动群众为公审做准备,如找出一些苦主尤其是妇女在现场诉苦以唤起群众对案犯的愤恨;有的区乡还预先安排群众准备一些“大家要团结起来,有苦诉苦,有冤伸冤,打倒匪霸,清算血债”之类的口号,以备在大会上及时呼出。公审大会上允许被告当场申辩,但如若狡辩,则由事前安排好的积极分子带领群众及时呼出“反对匪霸狡辩理由”等口号,在气势上压倒被告,“使恶霸不敢抬头”。[6]一般说来,罪犯此时“只有向群众低头认错”。

(三)判决尊重群众意见

在预审阶段,法庭给予群众以“发言权”是非常重要的,他们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能左右法庭对案犯的判决。在公审大会上,“人民可以自由旁听,除原告及被害人民可申诉理由与提出控诉外,经审判员的允许,旁听人也可以发言”。[5](p35)“当群众诉苦和被告认错以后,即叫被告退庭,法庭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意见”,然后法庭把审判委员会的判决意见交群众在大会上公开讨论,如群众对法庭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则由审判委员会正式做成判决,带上被告,当庭宣判。[3](p6)如意见不一致时,审判委员会须重新研究群众意见:如认为群众意见正确,则“接受群众意见(但需要报经上级批准)”;如认为群众意见不妥,则“向群众解释,打通群众思想,然后宣判”。如遇群众思想实在不能打通时,法庭强调仍然“要运用民主方式,尊重多数意见”,甚至有些“可少判点刑(切忌无原则)或押过土改释放”。[2](p11)

当然,在公审现场也曾有过令法庭始料未及的现象。商水县三区法庭在公审大会上对一地主进行判决时,法庭原拟判三年。但在征求现场群众意见时,由于该地主家族事前做了准备,组织数十人在现场高呼“太重”,要求改判,法庭只好当场宣布改判一年,移交本村监视劳动。后来法庭在总结时认为“判的(得)有些轻”。[7](p6)

2) 目标定位。通过匹配识别算法收集目标端各AP的RSS值s=[ss1,ss2,…,ssn],代表目标检测到的各AP的RSS值;将其与前期训练的数据相比对,计算位置估计值。匹配按照最近邻法kNN,确定目标属于哪个最邻近矩阵点,得出目标位置信息。

二、有选择地追诉犯罪

建国初期,中共在全盘否定国民党时期法律体系的同时,并未及时建立起一个新的法律体系来填补这个真空。豫东新区人民法庭判决依据主要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及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惩治不法地主条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有个别条文规定了“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须追究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对新政权建立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理并无具体规定。但从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法庭是有选择地对新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依其案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针对新政权的“反革命”案件

解放战争时期,国共双方在周口一带争夺不休,仅1947年7月至1948年8月,双方围绕周口先后“拉锯”达11次之多。[8](p33-36)在局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一些顽固势力选择与中共为敌,在新政权成立后,他们均以“反革命罪”受到了清算。1951年8月,扶沟县司法科在对各人民法庭所审结的案件进行统计,反革命案件占反革命、一般刑事、民事三类案件的75%。[9(p40)这类案件不仅在豫东,乃至在全国也都是人民法庭等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二)侵犯农民利益的案件

土地改革是个规模宏大的社会运动,倘若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如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人民法庭提出要给“广大农民撑腰”,严厉打击解放前侵犯农民利益的案件,让农民感受到新政权是为农民说话的政权,从而赢得农民对新政权的认同。

商水县一区人民法庭对解放前有劣迹的部分恶霸进行处理,经审理后判决结果如下:

王殿邦:当保长一月多甲长十年多,抓壮丁逼死人命二条。判徒刑二年,褫夺公民权二年,其财产加以清算。

刘敬邦:当过保长,抓壮丁20多人,强奸妇女一人,劫路,害人命一条。判徒刑一年,褫夺公民权一年,财产加以清算。[6]

这几个人的罪行有一个共同之处——抓壮丁。在国民党时期,他们的这种行为很大程度上属于“职务行为”,当然其间肯定存在一些敲诈勒索行为,与之相关的农民一直耿耿于怀。像这样的案犯,人民法庭不一定重判,但一定要有所惩罚以满足群众要求。如若涉及地主利益的案件,人民法庭的态度就要消极得多。1943年,扶沟县六区某村发生一起凶杀案:八家地主联手杀死另一家地主父子二人及该地主的佣人一名,共三条人命,此案在解放前长期未能解决。人民法庭成立后,被杀地主家族成员动员本村数百群众前往控告。起初,人民法庭将杀人者缉拿归案,但最终在淮阳专署的指令下将杀人者全部释放。法庭认为此案是典型的地主之间的“狗咬狗”,应“不予理睬”,而且要“及时向群众进行教育鼓励打击地主,使群众思想界限上划清敌我,再去组织自己的翻身斗争”。[2](p13)

三、判决考虑案犯身份

在人民法庭处理案件时,案犯的身份(职业或成分)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影响到判决结果。地主、富农等往往是严厉打击的对象,农民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得到保护。而作为新式精英阶层之干部群体,其受到法庭之保护的程度甚至要超过农民。

(一)保护干部

解放之初,新政权亟需大量的乡村干部协助政府完成汲取资源、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任务。而广大农民尤其是新区民众对新政权则抱有疑虑,大多不敢出头当干部,反倒是一些乡村游民、兵痞和保甲长之类的人物态度积极,一时间,乡村基层干部队伍鱼龙混杂。这些人在执行上级命令时能够做到不打折扣,甚至为了完成任务不择手段。1950年征粮期间,商水县三区一干部扛枪征粮,殴打群众;五区雾台村一组长借征粮之机公报私仇,催粮竟逼死一农民,该农民亲属将该组长告上法庭,但此人被扣押几天后释放,后来在群众大会上检讨后过关。[7](p39)今天看来,这个组长显然是滥用职权,但职责所在,似乎很难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事实上,对于基层干部中存在的问题,上级也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我们的新干部大部分是乡干,问题最多,如贪污腐化、勾结敌人、拿枪打抢、吊打严审、强迫命令,其严重不可比喻”。[10](p31)而当群众将一些民愤较大的干部告至法庭,在公审大会上对其开展诉苦斗争,上级则及时阻止,认为“不能把我们的干部与匪霸、坏分子混为一谈”,对这些干部要“加强教育”,让其在群众大会上公开检讨、深刻反省,得到群众谅解后“即可恢复工作”,对群众实在不满意的干部则“改派其他区、乡工作”。[7](p16)

(二)严厉打击地富,宽大处理农民

经过土地改革,中国广大乡村的阶级序列出现重大变化,过去处于上等地位的地富阶层跌至底层,而长期生活在乡村社会底层的农民则成为乡村的主宰,而人民法庭是保障农民优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工具。

《五四指示》曾对乡村阶级结构做出如下判断:农村中地主、富农约占8%。[11](p166)据对商水县一区董欢乡统计,全乡52户地富占农户的8.2%、人口的12.2%。[12]与中共高层判断基本一致。考虑到豫东一带生存环境基本相似,可以推断:即便扶沟县的地富阶层所占比例高于商水县,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别。但是在被处决的罪犯中,地富出身的案犯却占据绝对多数。据统计,从1950年12月至1951年7月,扶沟县各人民法庭共处决罪犯437人,其中“地主246名,富农73名,中农99名,贫农18名”,[9](p44)地富分子占到了被处决总人数的68.3%。法庭对地富阶层严厉的打击,使其噤若寒蝉。吴岗地主吴丹文说:“东西没收完只要群众不往法庭送我,叫我在庄做一辈子苦工也行。”五区姚赵村地主赵某害怕送法庭惩办,每听到广播召集开会,便“赶快跑屋内,闭上门,被子蒙上头,在被窝里打哆嗦”。甚至还有些地主“以投井、上吊、服毒等自尽办法来逃避法庭的惩办”。[2](p6)

但对犯有同样罪行的农民却给予宽大处理。扶沟三区祁桥村三个强奸军属的人物命运却截然不同:地主身份的芦某华,被处决;而同村的两位农民却分别给判处2年、3年徒刑。[13](p18)甚至贫农出身的案犯即便犯下重罪,也可轻罚。在镇反中,扶沟县有个“杀害群众七人的罪犯”,仅“判刑三年”,招致群众得严重不满,认为“没有真正地翻身”。面对群众的不满,人民法庭多次强调该犯“也是被压迫群众”(贫农成份),并教育群众,此人只是“上了坏人的当”,“应当给予自新机会”。[14](p33)

人民法庭的这种做法,一面使干部工作更加大胆、泼辣,一面赢得了农民对新政权的政治认同,又保证了建国初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处于剧烈的社会变革时期的人民法庭并非是一个成熟的、完备的、独立的司法机关,而是隶属于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其成立之用意是为土改运动提供一个镇压敌对势力的有力工具。在建国初人民法庭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缜密法律体系的缺失导致了法庭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党——国家”之政策及政府的行政命令的影响。因而,人民法庭的司法工作常常并不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文本行事,而是要服从新政权的中心任务,毕竟树立新政权的威权及保护农民的利益才是人民法庭最重要的工作。对于法庭干部来说,选择正确的政治立场远比恪守法律文本更为重要。实际上,法庭干部对政治理论的学习要优先于业务学习;对政策的把握更甚于对法律条文的熟稔,因而人民法庭的司法工作呈现出前文所述之状态。

(本文系2015年度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豫东黄泛区的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变迁研究——以西华、扶沟为中心”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BLS007)

(责任编辑:元 木)

[1]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9册)[G].内部资料.

[2] 扶沟县人民法庭检查报告(1951-04-15)[Z].扶沟:扶沟县档案馆藏,法院全宗永久卷第3卷.

[3] 扶沟县人民政府人民法庭第二次会议总结初步意见(1951-01-23)[Z].扶沟:扶沟县档案馆藏,法院全宗永久卷第2卷.

[4] 镇反与半年一般刑、民事总结(1951-09-07)[Z].扶沟:扶沟县档案馆藏,法院全宗永久卷第2卷.

[5] 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工作部.河南省土地改革文献上册[G].内部资料,1954.

[6] 一区重点发动群众反匪反霸总结(1949-09-15)[Z].商水:商水县档案馆藏,县委全宗永久第2卷第1件.

[7] 区书联席会议记录(1950-08-05)[Z].商水:商水县档案馆藏,县委全宗永久第9卷.

[8] 翟庆荣.周口“拉锯”情况[A].周口县政协.周口文史资料(第六辑)[G].内部资料,1989.

[9]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总结报告(1951-08-16)[Z].扶沟:扶沟县档案馆藏,法院全宗永久卷第2卷.

[10] 何锁流.中共周口历史资料选(第二卷)[G].内部资料.2007.

[11]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第10册)[G].内部资料,1986.

[12] 商水县一区董欢乡反减前各阶层土地等生产资料调查统计表》[Z].商水:商水县档案馆藏,县委全宗永久第20卷第2件.

[13] 婚姻法讲话提纲(1950-12-22)[Z].扶沟:扶沟县档案馆藏,法院全宗永久卷第1卷.

[14] 公安、司法关于镇反工作简略总结报告(1951-05-08)[Z].扶沟:扶沟县档案馆藏,法院全宗永久卷第3卷.

The Judicial Guidance of New Area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Founding of PRC

Hu Xian-ling

K27

A

1005-9652(2016)02-0158-04

胡现岭(1974—),男,河南平舆人,周口师范学院豫东南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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