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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危险社会和刑法的谦抑原则

2016-02-03阎振坤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刑法

阎振坤

康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河北 康保 076650



研究危险社会和刑法的谦抑原则

阎振坤

康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河北康保07665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提升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社会危险,对人们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保护人们基本利益的刑法应运而生,本文重点分析刑法中的谦抑原则,以期达到协调危险社会和刑法的关系目的。

关键词:危险社会;刑法;谦抑原则

社会的飞速发展,给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带来了很大变革,使得刑法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如在社会结构较简单的前资本主义社会,其危险因素主要来自于个人法益,因此,其刑法也主要针对个人,只有个人法益受到了其他行为侵害,才能被称之为“犯罪”。在目前物欲横流的社会中危险因素较多,特别是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后,工业经济不断增长,提升了安全事故发生机率,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灾难。

一、刑法与危险社会关系分析

从国外刑法形成经验来看,其法益保护主要是倾向独立犯罪处罚。如德国特别关注抽象危险犯,它是一种较好地刑法预防手段,其主要条例有:煽动民众犯罪、鼓吹暴力、赞同犯罪等。分析刑法与危险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独立犯罪的刑法判定

判定独立犯罪的情况主要针对危险犯,即以法益侵害为基础,并构成犯罪要件事实[1],主要可以分为抽象和具体两种类型。从抽象危险犯的角度分析,其发生的危险结果无法构成犯罪要件,一般来说,抽象危险犯属于立法者本身动机;从具体危险犯角度分析,其主要是指构成要件造成具体侵害的一种犯罪类型,如放火罪等。两者本质没有差别,其主要区别在于:具体危险犯对社会已经造成危害,而抽象危险犯对法益对象并没有发生现实威胁,但存在一定发生机率。如目前国内酒醉驾驶、无证驾驶等现象较多,很多学者将这类现象与刑法相联系,建议将此类现象归为危险犯,保障人们生命安全。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也正在加快研究刑法与危险的关系,关注法益保护,并将其不断提前,使得抽象危险犯的刑法判定法则越来越细致。

(二)规定犯罪构成,处罚侵害结果行为

处罚具体侵害行为,其形态主要包括中止犯:即侵害行为被罪犯自动放弃[2];预备犯:即罪犯准备好侵害某种法益的工具和行为,在实施前被侦破;未遂犯:即罪犯已经着手实施侵害行动,但受到其他外界因素影响而没有得逞的侵害行为。在我国,对于某一类严重侵害犯罪行为,即便其没有实行或处于预备阶段,仍然要进行相应处罚。

二、谦抑原则概念及重要性

谦抑原则主要发源于罗马,壮大于英国,其主要内容包括片段性、补充性。基于片段性角度分析,刑法不能全面保护人们法益,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条例规定中,刑法无法处罚所有对法益侵害的行为,只能选择部分重点保护对象,如人们生命安全等,只要威胁到生命安全,不管是哪种形态的攻击,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对于侵害财产等法益时,根据片段性内同可知,只处罚故意侵害类;基于补充性角度分析[3],它主要是指现有刑法无法满足法益保护需求时,可以适当借助其他形式。将谦抑原则运用于刑法制定过程,主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基于立法角度

基于法益角度,既可以判定为犯罪行为又可以不判定为犯罪行为时,在刑法中不能归为犯罪范围;基于规定刑法轻重角度分析,当无法较好地区分刑法定刑时,可以不规定重法定型;遇到减轻处罚的情况时,可以做出专门处理。如我国人大代表会议准备将鉴定胎儿性别加入刑法,但多数代表意见分歧大,因此,该规定没有出现在刑法条例中。

(二)基于司法角度

从谦抑原则的角度分析,对于可以捕或可以不捕的情况,应选择不捕;对于可以上诉或可以不上诉的情况,应选择不上诉;对于可以重判或可以不重判的情况,应选择不重判。将谦抑原则运用于实际审查过程,必须注重两者间协调性,如我国目前实行的暂缓起诉、死刑延缓执行等。但也存在部门漠视谦抑原则的现象,必须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并加大对其整治力度,确保刑法谦抑原则的顺利执行。

三、协调危险社会和刑法谦抑原则

谦抑原则在刑法中过程中要求缩小侵害行为范围,在可以不用刑罚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人权。协调危险社会和刑法谦抑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注重早期化法益保护,考虑其具体入罪问题,在危险社会中,存在很多未知风险,因此,在风险没有发生之前就利用谦抑原则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规定,如酒驾等,可以适当在刑法中添加酒驾条例,减少酒驾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力度;二是将犯罪形态与谦抑原则相联系,将中止犯、预备犯和未遂犯等具体形态有机融合,合理扩大其范围,更好地保护法益权利。

[参考文献]

[1]崔志伟.风险刑法观视阙下抽象危险犯之检视与重释——从危险驾驶罪及其扩张化切入[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04:88-96+112.

[2]崔志伟.风险刑法观视阙下抽象危险犯之检视与重释——从危险驾驶罪及其扩张化切入[J].福建法学,2015,03:21-30.

[3]何天翔,谢晴川.日本打击侵犯著作权私人下载行为的罚则探析——兼评个人下载行为在中国入刑的可行性[J].知识产权,2015,12:111-120.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71-01

作者简介:阎振坤(1988-),河北张家口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刑法专业,就职于康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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