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税收法定原则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问题

元 雪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12



论税收法定原则

元雪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12

摘要:税收法定最早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现已成为现代各国宪法的重要原则,而我国宪法却未明确规定。在我国,税收主要以授权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导致立法机关应有的作用未发挥。要解决以上问题,应该将“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宪法,对税收法定权限进行明确。

关键词:税收法定;问题;完善措施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刘剑文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其基本是税收的开征、停征及纳税人、课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决定,具体还可解析为要素法定、要素确定和征税程序合法三项要求。

张守文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或“税收法定主义”其简明含义是指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须严格依法征纳税。

施正文认为税收法定原则又叫税收法定主义,是指国家征税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不得要求公民纳税,即“无代表不纳税”。

综上,笔者大致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构成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纳税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征税、减税、免税。

二、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未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宪法》中对调节分配收入,保障财政收入都起重要作用的税收有且仅有第五十六条一条规定,该条指出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一般认为,该条即为税收法定原则的依据,但该条没有明确具体指出税收实体和程序都要法定。税收法定的实质是公民依法纳税,国家依法征税。由此看来《宪法》第五十六条,难以体现税收法定的基本精神及价值内涵,该条文更多凸显的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二)立法机关的角色缺失

《立法法》第八条指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要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规定。而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中,仅有《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这4部由全国人大制定,18个税种中也只有3个是法律规定的,而其余15个税种则均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形式存在。可见在税收立法上,行政机关发挥了主导作用,立法机关却鲜有发挥主导功能。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比,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地位较低,效力层级不如前者,这种角色的缺失导致规范其余15个税种的法规威慑力不足,不能有效的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和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税收的稳定进行。

(三)授权立法的不规范

《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给国务院,对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一条规定待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后,全国人大应该及时收回授权。如今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根据依旧是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已时隔适用20年,立法机关仍未收回授权,若说制定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恐怕难以服众。当年授权的范围过宽,时间过长,导致单行税收规定过于涣散,缺乏协调性,不利于形成完整统一的税法体系。其次,再授权现象存在。如2011年《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负责制定。这一规定违反了《立法法》第十二条即不得将被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权力机关的规定。再授权不仅会降低规范适用效力,还会致使规定过于繁杂,不同权力机关制定的规则可能存在冲突,导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困难。

三、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措施

(一)“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入宪

《宪法》作为母法,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能够使在其他法律中落实到位,有助于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同时,征税作为事关公民生存权和财产权的一项公权力,其法定性必须由《宪法》来进行规定。当前为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税收法定,可以由“宪法修正案”专门的方式进行修正或者补充税制条款。将《宪法》欠缺的税收法定主义进行明确:首先要规定税法立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留;其次要规定税种、课税要素、征税程序法定;最后要明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二)规范税收法定权限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应该依照《立法法》的规定行使税收立法权。需要授权立法时,应该负责、谨慎地行使,并严格按照《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国务院也应该遵守《立法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执行授权立法不可转授的规定,认真贯彻履行立法权力。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立到现如今的逐步发展并不断完善,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立法机关需要收回立法授权,并对单行税收规范应该进行整合,制定出一部税收基本法,将各个税种都统一纳入,使税法形成完整且科学统一的体系,这样既方便了适用,也对纳税人进行了保护,同时还保证了税款如实上缴国家,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税收法定原则的生命在于落实[J].新视野,2014(7).

[2]朱大旗.论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及其落实[J].国际税收,2014(5).

[3]施正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完善税收制度[J].财税观察,2014(3).

中图分类号:F812.42;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70-01

作者简介:元雪(1990-),女,汉族,陕西铜川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猜你喜欢

完善措施问题
浅谈激励制度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基础类课程教学新探索
避开“问题”银行股
演员出“问题”,电影怎么办(聊天室)
韩媒称中俄冷对朝鲜“问题”货船
“问题”干部“回炉”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