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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构建

2016-02-03杨智慧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体系构建请求权民法

杨智慧

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民法中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构建

杨智慧

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信息时代,信息大爆炸对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随着社会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的增强。人们日益重视法律在我们生活中各个方面带来的影响。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是指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的信息处理者,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收集、储存、利用以及处理过程中,公民个人所享有的请求权。这要求法律要明确,特别是要确立和明确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保护,切实构建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这对于法鲁体系的构建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法;个人信息;体系构建;请求权

一、民法中构建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的必要性

(一)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成为挑战

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信息大爆炸,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门槛和成本极大的降低。个人信息的网络化的出现让个人信息的泄露隐患更加突出。每个人都好像赤身裸体的活在透明的玻璃里面,成为别人审视的对象。人们内心的安全感降低,加上个人信息倒卖事件的发生,诈骗团伙利用到手的信息进行诈骗,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情况的日益泛滥,严峻的现实状况要求我们必须在民法中进行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构建。

(二)个人信息的特征要求我们在民法中进行个人信息请求权的构建

在初期个人信息更多的关注其人格权,但在新时期日新月异的时代里,仅仅关注人的人格权,远远不能够满足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当个人的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我们不仅仅要考虑到侵权责任,只是关注其侵权损害的赔偿,这远远不够。个人信息他和主体相联系,确定一个人为一个人的重要依据,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实际伤害侵害了个人的私益,这不仅仅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因此构建个人信息请求权,更加贴近实务,当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能够切实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的正当合法权益。在民法中构建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保证了合法权益的多种途径来维权,而不仅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

二、民法中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构建

个人信息请求权的范围包括经由公民个人同意,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

(一)构建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首先需要定义个人信息请求权

个人信息全是个人信息拥有者,及我们本身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个人信息权首先其主体是自然人,该权利与自然人不可分割,紧密联系,该权利始终为自然人所有,是其固有的专属的权利。同时个人信息权客体是其主体本身的个人信息,具体的范围由法律来界定。个人信息权的内容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在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法律对个人信息请求权进行进一步的阐释和规范。在保护这一特殊权益上,在其制定相关法规,在立法上,我们都要充分考虑我国具体的国情,国家的发展方向,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人文背景。真正切实的保障个人信息请求权,明确个人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当个人的利益与公共的利益产生冲突,我们首先要保证大部分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同时一定尊重个人选择,尊重各异的意愿。把公共利益在法律和形成法规上彻底的确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切实明确公民的个人信息请求权和公众知情权,在民法中构建个人信息请求体系,全面而切实的保护民众的合法权利。

(二)注重保障个人信息请求权的立法路径选择

法律的本质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要选择统一立法模式。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但行政权力仍然处于重要地位,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仅要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也应该采取想用的立法等措施,来监督和约束行政权力。表现在个人信息请求权中,就是在需要相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但该管的管,不该管的不能管,明确形成单位对公民信息处理的范围和方式。与此同时,个人也应该积极的寻求自己的权利,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西方对于个人信息请求权选择自律模式,同样可以借鉴。多种方式并存,切实的尊重并维护民众的个人权利,开辟保障个人信息请求权的多种途径,加强教育宣传力度,让民众自身觉醒,感觉到自身的需求,真正的使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落实到位。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因为个人隐私权与民众的知情权会产生矛盾,两者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关系。在任何时候,都没有绝对的权利,权利有一定的范围,个人信息请求权的行使会受到社会对应的阻力,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个人利益相对而言的牺牲。

(三)保障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的权利救济机制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是权力能够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现在的中国,信息化大潮,全球化越来越深入,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想要真正的保障个人信息权,就必须完善其体系,建立起相应的保障制度。信息处理者若不能切实负起责任,针对造成的不利的后果,信息处理者必须承担其法律责任。保障个人信息保护请求权主要还是通过完善权利侵害救济制度来实现。在立法上保证事前、事情进行、事后都有相应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来保障。

三、结语

在我国,个人信息请求权的构建相对面对更加复杂的局面,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行政权力与个人信息请求权的矛盾,信息时代信息大爆炸与个人隐私的矛盾。这些不仅仅要求我们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同时在法律上也要立法,界定其标准。完善民法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

[参考文献][1]臧菁,曾心泉.论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关系[J].才智,2014(04).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64-01

作者简介:杨智慧(1980-),男,汉族,河南郑州人,硕士,中级职称,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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