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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租合同提前还船时船东减损行为与损害赔偿关系初探

2016-02-03张朕川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

张朕川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期租合同提前还船时船东减损行为与损害赔偿关系初探

张朕川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在定期租船中,尤其金融危机引发的航运市场的持续低迷使承租人提前还船的事件屡见不鲜。此时,船东必然采取减损行为(如寻找下一个租家即替代租约,或者将船直接出售)来避免或者减少自己进一步的损失。那么如果船东接受还船并因此而签订了一个租金更高的期租合同或直接将船出售而获得更高的租金或者船价款,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是否应当考虑这种获益?

关键词:定期租船合同;提前还船;减损行为;损害赔偿

一、The New Flamenco案

该案中船东接受了承租人的提前还船(毁约)后不久将船舶出售。出售的价格远远高于约定还船日期的船价。船东以未履行完的约定的剩余租期的净利润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争议的焦点是毁约时和约定还船时船价的差额是否应当被考虑。Longmore大法官援引British Westinghouse一案的判决,认为法院只需要决定出售船舶是否源于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合同法损失赔偿的首要原则是补偿原则(the “Golden Victory”案)。从因果关系角度看,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是船东获得利益的一个有效原因。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将减损行为的获益考虑在内。

二、英美合同法和《合同法》对违约的原则

英美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非违约方应当在经济上得到合同正常履行时所应当得到的利益(Robinson v Harman案)。这和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相似。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损失额的计算是否具有合理的确定性是法官考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缺乏合理的确定性的、具有主观一些性质的损失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

三、定期租船合同提前还船时船东减损行为对计算损害赔偿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减损行为的获益考虑在内:

(一)从因果关系角度看,如果承租人没有提前还船,那么船东也就不可能从减损行为中获益。那么我们当然有理由确定提前还船行为和船东减损行为的获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虽然美国返还法(the law of restitution)的原则是某人不能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但英美法院更倾向于认为违约不是错误。笔者认为,承租人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选择提前还船的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不能期待此种情况下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不能认为是一种错误行为。

(三)我国《合同法》119条规定守约方在违约方违约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因此违约行为发生后,船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船东应当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但是,笔者认为这里的“应当”二字并不能做严格的解释。“应当”应当解释为船东尽了合理努力做出了减损行为。如果船东已经尽了合理的努力但却找不到可以合理减损的措施,那么承租人应当对他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船东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而且根据赔偿原则,赔偿船东在假设期租合同正常履行时所能期待获得的利益。如果在承租人毁约时,船东如果尽了合理努力能够采取减损行为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那么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减轻承租人的赔偿。如果船东尽了合理的努力且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那么在计算船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当将他的减损行为的获益考虑在内。这样也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理念。

[参考文献]

[1][1843-60]All ER Rep383第385页(the rule of the common law is that where a party sustains a loss by reason of a breach of contract,he is,so far as money can do it,to be placed in the same situation with respect to damages,as if the contract had been performed.

[2]The New Flamenco[2015]EWCA Civ.1299案是2015.12.21日英国上诉法院做出的判决.

[3]The “Golden Victory”[2007]2 Lloyd’s Rep.164案是2007年英国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

[4]返还法重述(RESTATEMENT OF RESTITUTION)§3(1937):A person is not permitted to.

[5]郑睿.提前还船下船东减损行为之后果与损害赔偿计算的关系[J].航运界,2016.01.

[6]张辰舟.定期租约下提前还船损害赔偿计算问题研究——以中英法律对比的角度[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09:21(3).

[7]初北平,李垒.期租合约下船东针对租家提前还船的救济权利[J].世界海运·海商法评论,2012:08(206).

[8]李晓枫,张建生.论英国法下提前还船法律争议的发展—A quafaith 案件的影响及对策[J].世界海运·海商法评论,2013,06:36(6).

[9]陈凌云.英美合同法之违约获益赔偿责任研究—兼论我国合同法违约赔偿责任体系之完善[D].吉林大学,2009.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63-01

作者简介:张朕川(1993-),男,山东乐陵人,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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