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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例

2016-02-03王林丽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婚姻法冲突

王林丽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30



论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为例

王林丽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摘要:布依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通过对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进行分析,进而提出解决路径,更好的服务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布依族习惯法;婚姻法;冲突

我国的法制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广大民族地区,仍大量适用本民族习惯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①梳理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法律相一致的规定,采取习惯法与法律相结合、法条与实际相融合、交流与探讨相促进的方式,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布依族婚姻习惯法概述

布依族实行一夫一妻制,同姓、同宗族间禁止通婚,父母包办婚姻和自由恋爱婚姻并存。在结婚年龄上实行早婚制,在结婚对象上,布依族实行族内婚制,婚姻能否成立,“要八字”、订婚、举办婚姻仪式等起决定性作用。“要八字”即男方携带礼物、订亲彩礼等前往女方家中问询女方的生辰八字,后请“布摩”先生分析男女双方生辰八字是否相符。若生辰八字相符则订婚成立,反之亦然。举办婚姻仪式称为"红喜”,指男女同居前,邀请亲朋好友前来祝贺,请“布摩”前来主持。

二、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之体现

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具有多样性、伦理性、道德性等特点,而国家法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这些差别必然会导致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结婚年龄方面,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方达到结婚年龄。按照布依族婚姻习惯法年满10周岁即可结婚。(2)允许近亲结婚,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布依族生活地区,广泛存在“姑表亲”,即姑姑的女儿与舅舅的儿子在生辰八字相符等条件下必须结婚。(3)婚姻自由方面,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但布依族习惯法允许“背扇亲”,即两家世代友好且门当户对,子女刚出生时就订婚,俗称“娃娃亲”。(4)婚姻成立要件方面,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确立夫妻关系。但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以“要八字”、“红喜”等为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

三、布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试

布依族习惯法是布依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处理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需从以下方面做起:(1)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生活水平。布依族由于历史和自然的原因,大多世居在西南地区,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不仅影响法治实施,也不利于共同建成小康社会。(2)提高民族地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②但在广大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懂法、守法等观念较为薄弱,加之长期适用本民族习惯法解决社会纠纷,使国家法对他们来说变得比较陌生。(3)加大民族地区教育投入,提高民族地区教育水平,让科学文化知识深入人心,逐渐消除迷信思想,使他们能够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进一步完善立法,将少数民族习惯法纳入法典当中。“习惯法的效力并不亚于国家制定法,甚至往往在国家制定法之上,对一定区域和一定社会团体的成员极强的约束力。我们不能无视这一客观存在,而将少数民族习惯法等排斥于法范畴法体系之外。”③

四、小结

少数民族习惯法为解决民族地区社会纠纷,维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在进行法制建设的同时,应考虑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吸收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合理成分,使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相契合。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0.

②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③高其才.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3)(总第66期).

[参考文献]

[1]高其才著.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55-01

作者简介:王林丽(1992-),布依族,贵州惠水人,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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