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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法律思维

2016-02-03秦小乐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法律思维完善路径法官

秦小乐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法官的法律思维

秦小乐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法官思维决定司法能力和水平,然而国内的法官思维现状不甚乐观,本文从法官思维的概念出发,分析与总结当代中国法官思维的特色与不足,从实际和国情出发,试从主观、客观两方面揭示提高法官思维的路径和措施。

关键词:法官;法律思维;完善路径

我国是法治国家,作为法治必要条件的法律思维的价值意义愈显突出,近年来对法官思维研究越来越突出,司法实务中我们通常会看到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不同的法院和审判人员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是什么影响法官的决定呢?法官到底该如何思考呢?

一、法官思维概述

(一)法官思维界定

法律思维是指职业法律群体依据法律的品格对人的思想走向进行概括归纳所构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影响的一种了解社会现象的方式。法官思维不等于法律思维,它只是法律思维的一种,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以中立的思维和公平的法律寻觅,对具体的法律争议,依认知规律与案件事实,以法律文本为准则,采用多种法律方法、技术,通过正当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思维。

(二)法官思维的特征

独立性。这首先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主地对法律问题做出判断。独立是指法官地位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思维必须在独立的环境中展开,即“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该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裁判。其次指法官因发表言论而免于追溯。

中立性。这是针对法官的地位而言的,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者地位,法官处于诉讼过程这一等腰三角形的顶点,仅负责主持整个诉讼活动。法官中立性的角色定位,决定着法官在思维时也应恪守中立,不受非正当的影响。

被动性。即程序的启动须有人来打开,分权制衡及司法分立的理念也要求法官行使审判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

二、法官思维现状分析

(一)自身素质偏低,难以形成职业化共同思维

法律的专业性要求法律人用专业知识进行独立思维。目前我国法官队伍良莠不齐。据统计:1979年到1998年法官文化水平大大“提高”,所谓的“高学历”者部分是通过非正式途径速成的,如此自然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思维。

(二)重实体轻程序

司法体制官僚化决定了法官审理更关注实体而非程序。查清事实几乎成了法官的全部工作,在他们看来审判结果比过程更重要,程序只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为了得到真相,可以适当牺牲程序。这样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这种错误观念导致现实社会中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三)法官思维行政化

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司法环境复杂。行政化司法管理体系导致法官思维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因此当务之急是去除行政化,树立法官中立、独立的司法理念。其次,繁重的审判工作使法官没有时间钻研新理论,裁决时只简单地按法律条款字面意思,缺乏系统化全局化考虑。

三、完善措施

(一)客观方面

1.改革现行法院管理制度

司法体制上的管理要体现本部门的直接领导,法院必须拥有独立人事权,不能将人事权交给其他机关,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长期混为一谈,这种错误倾向导致法官的独立性思维严重丧失,易形成对领导的依附性思维。故需保证法院内部独立,将行政和审判工作完全分开,保证法官与领导在审判上的平等地位。

财政上可配备独立财产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借鉴类税务、工商等单位的模式,由国家财政部统一拨款,保证各级法院经费,使其在经济上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为法官思维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

2.健全法官职业保障

职业地位上,法官一经依法选举或任命后,不得随意被免职,工作方面的变动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职业收入上,充实法官生活保障,安定人心,避免人才流失;职业安全上,保障法官不受报复地行使审判权,避免其中惧怕成分的产生。

3.改革教育体制,形成职业化思维

一要加强法官岗前培训。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较多弊端,多而不精,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所以我们须从源头出发,在法学院内开展法官思维任前培训;另外,调整现有的法学课程,增加法律思维、职业技能等课程;同时结合法院职业培训,保证法官思维判断的形成。二要注重日常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理论与实践训练,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培养理性思维。

(二)主观方面

树立法律信仰。法官要系统全面地理解司法理念的内涵,自觉遵守司法客观规律,依法裁判;不断反思违法的思想、行为,深化对司法理念的理解,严格坚守法律至上的理念;坚持以司法理念思维方式开展审判活动,以影响公众思维,传播司法理念,树立法律权威。

主动学习,提高技能。法律的专业性要求法官加强自身学习,熟练掌握专业理论,站在条文背后揣摩立法目的,找到法律理论的支撑点,形成稳定的法律知识为背景的先见。在实践中更新、补充、升华法律知识,并从中反思和重新认识法律预设以此促进法律思维的更好形成。司法实践可以帮助法官有意识地强化法律方法,增进思想深度,培养法外看法的习惯,法官还可以通过研习法律领域之外的其他方法与技巧,提高自己的全面性思维。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2001(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76.

[3]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95.

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39-01

作者简介:秦小乐(1992-),女,河南许昌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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