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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信息公开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公开检察机关

石 冉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论检察信息公开

石冉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为了更好实现检察信息公开,应当树立新理念、完善相关立法、搭建公开宣传平台、建立公开评估预警机制。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信息;公开

一、检察信息公开的概念

研究检察信息公开的问题,必须要理解何为检察信息。检察信息可以拆分为检察和信息两个方面,检察是发生在检察机关在履行国家职能中,信息是借助文字、声音、图像等载体表现出来的有意义的内容。据此,把检察信息定义为检察机关在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与检察职责的履行或检察工作开展相关的内容。而检察信息公开就是依法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公开上述内容的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服务活动。

二、检察信息公开的价值取向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要求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并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等基本权利,而知情权的满足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前提条件。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①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对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二)检察权高效规范运行的新追求

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检察信息,有助于推动检察人员与社会公众相互之间互信互助,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诉讼参与人因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而反复纠缠的情况,节约检察工作成本。同时,将检察工作置于公众的视野下,以信息公开来确保群众监督,倒逼检察机关人员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加强办案效率,提升办案质量,破除旧有的工作观念,做到理性文明平和规范执法。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动力

检察信息公开大大缩短了公众与国家司法之间的距离,提高了司法对于公众的亲和力,以信息公开促进公正,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正是通过检察信息公开的平台,检察工作从“象牙塔”走向“玻璃房”,给检察事业发展注入新阳光,使检察机关切实做到“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②

三、检察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和及时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机关,对检察信息公开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规范化进行公开。为了使相对人尽快地了解检察信息,检察院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将信息予以公开的决定,“信息的本质之一就是时效性,缺乏时效性的信息是毫无价值的信息。”③

(二)真实性和完整性

检察信息公开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切实做到对各类检察信息的不夸大、不歪曲。同时公开的信息具有完整性,既要公开检察人员规范执法,又要公开冤假错案和检察人员徇私或徇情枉法等情况,无论是给检察机关加分还是给扣分的,都应依法公开。

(三)便民性和审慎性

便民性即检察机关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检索和获取检察信息的便利。但在公开之前,必须严格把关,划清公开的检察信息与检察保密信息的界限,必要时候予以信息“过滤”,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完善检察信息公开的措施

(一)树立科学的新理念

为了更加全面地促进检察信息的公开,应当转变旧的“检察本位”理念,用科学的新理念指导检察信息公开工作,如从机械的检察宣传工作向说理性的信息公开道路发展,从部分公开执法办案信息到全面公开的转变,从单向的信息公开向与社会大众双向互动的完善。④真正意义上把检察信息看做是社会公共产品,而不是检察机关垄断的私有财产,把检察信息公开看做是检察机关的自我进化。

(二)完善相关立法工作

检察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协调配合,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保障,减少信息公开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统一公开工作的尺度和宽度。笔者建议修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将检察信息公开明确规定为检察机关的职责,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

(三)搭建公开宣传平台

近几年来,以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微媒体,成为公众了解和获取检察信息的重要平台。各地检察机关应利用信息化时代的便利性条件,建立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通过“微直播”、“微新闻”等同步公开检察活动进度,及时更新检察信息。作为微媒体的有效补充,传统媒体不可偏废,如电视、报纸、举办“检察开放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以确保人民群众便捷获取检察信息。

(四)建立公开评估预警机制

越是最大限度地推进信息公开,越要做好预警机制建设,即事先对检察信息公开的深度与广度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更要高度重视。一旦发现产生负面舆论导向,要立刻启动预警机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注释]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1-7.

③王亚琴,王天星.论政府信息及时公开原则及其实现[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15.

④尹吉.检查信息公开的价值、理念与原则-以检查信息公开法治化为视角[J].检察研究,2014,4(总第050期):45.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32-01

作者简介:石冉(1993-),女,汉族,安徽马鞍山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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