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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行刑中罪犯劳动改造的进路

2016-02-03蒋宁涛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蒋宁涛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监狱行刑中罪犯劳动改造的进路

蒋宁涛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我国现存的劳动改造罪犯的措施不够合理。国际社会已开始探索罪犯入监前的分类处遇制度及入监后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我国的监狱劳动改造也应当在罪犯分类制度,劳动改造措施,改造环境等方面进行突破。

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罪犯分类处遇制度;行刑社会化

一、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的现状及困境

(一)法律规范的欠缺

我国《监狱法》对劳动改造的条文规范只有8条内容且条文规定过于简单粗糙。性质都是宣告式而缺乏操作性。例72条:“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但是有关规定一直呈现空白状态。

(二)罪犯劳动改造的目标:惩罚性重而社会化程度低

《监狱法》70条:“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的就业创造条件。”可以看出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的目标为回归社会模式。但目前监狱劳动改造的措施并没有与此目标相对应。监狱的劳动仍是一种半开放半封闭式的,在狱内的工厂进行。

(三)罪犯劳动改造方式及程度上的空白

我国监狱法规定罪犯实行强制劳动。但国外许多国家却是自愿劳动。且我国对于如何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并无具体规定。《监狱法》70条仅规定“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但个人情况应怎样划分、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判处不同刑种、刑期的罪犯应怎样区分安排劳动,在安排劳动时是否应考虑罪犯自身的能力、兴趣、爱好都没有细化。

(四)罪犯劳动报酬并未落实

我国监狱法规定对罪犯发放劳动报酬,但是其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发放工资的范围也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北京、福建一些地区开始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但普遍罪犯工资较低,发放率也低。08年罪犯劳动报酬发放率仅为10%,09年为17%。03年福建某监狱中罪犯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人均30多元,最高仅为124元。

二、我国罪犯劳动改造的出路

(一)收监前罪犯劳动改造的工作——罪犯分类处遇制度

对于罪犯的分类处遇,目前我国仍然是简单的按照男女性别、年龄,突出罪犯的危险程度来进行区分。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罪犯分类机构。对罪犯的人格调查甚少。而加拿大的罪犯风险评估从法院判决到判决后罪犯应当安置于何种警戒级别的矫正中心,再到在什么条件下将犯人从监禁机构释放到社区中,均要对罪犯进行评估。我国在对罪犯进行收监劳动改造之前,应当对罪犯实行分类处遇。通过收监前的罪犯风险调查,对高风险的罪犯安排其从事相对较重为重体力的劳动工作。而对风险较低的罪犯,安排其从事社会化程度更高,体力负担较为轻松的劳动。

(二)收监后罪犯劳动改造的工作——以行刑社会化理念为基调

1.设立罪犯劳动改造专章

作为与教育改造、狱政管理相并列的监狱改造三大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应当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剥离出来,设立专章并细化其内容。单独设章以后,如何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罪犯劳动的时间、罪犯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监狱管理者侵犯罪犯上述权利时的责任承担也应当条条细化。

2.罪犯劳动方式上的“狱内与狱外结合模式”

在劳动种类上,我国长期一直坚持以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性劳动为主。女性主要从事一些服装、食品、手工艺品加工等行业,男性从事汽修、机械、等零部件加工行业。在行刑社会化思潮的推动下,监狱罪犯劳动应坚持狱内和狱外相结合,加强罪犯同社会人士的交流,避免社会交往功能的退化。建立监狱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将监狱生产的供求对象主要限定为政府和公益机构;应当选择那些适宜罪犯的劳动项目,如国外监狱普遍开展的洗熨、制衣、标志制作、木工、针织、造信封、印刷和书籍订装等项目;积极探索建立劳动能力分类制度,根据罪犯不同刑期、恶习深浅程度、认识能力、文化程度、性格类型和行为倾向,组织安排罪犯进行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改造活动。

3.罪犯劳动报酬的工资激励制

法律应当细化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办法,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报酬发放时间、方式、额度,确立责任机制,针对不发、少发罪犯工资的监狱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建立起罪犯劳动报酬管理和分配体制,确保罪犯工资利用率、避免罪犯肆意挥霍。根据罪犯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家庭情况、个人开支情况、管理费用等罪犯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进行体系化和比例化。

4.罪犯劳动保护工伤赔偿制度的建立

在罪犯的劳动保护上,统一工伤赔偿适用标准,给罪犯以国民待遇的观点,罪犯工伤补偿可以适用普通工伤赔偿办法,以保护罪犯权利。同时,罪犯劳动的工作环境也应当进行保护。保证罪犯劳动环境适用社会上同种类同行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格,向罪犯发放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保护罪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参考文献]

[1]黄勇峰,彭春芳,谢毅.新体制下罪犯劳动改造制度问题问题研究——基于完善监狱法规的维度[J].中国司法,2011(6).

[2]郑敏.我国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建议——以<监狱法>为视角[J].巢湖学院学报,2012,14(5).

[3]王美玉,陈立毅.我国劳动改造的现状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9(5).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27-01

作者简介:蒋宁涛(1992-),女,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