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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

2016-02-03李艳超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物权法探析

李艳超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2



浅论我国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

李艳超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四川南充637002

摘要:《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构件之一,对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准则,在《物权法》中表现为主体平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平等,这既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延续,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探析

《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现行《物权法》由2007年3月全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研读过《物权法》的人都能体会到,平等保护原则始终贯穿在《物权法》文本之中,是《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加强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解读,既是《物权法》推广和应用的必然要求,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体现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一大体系,必须延续民法的平等原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有了一定的变化,转变为平等保护原则。倘若《物权法》中没有很好地体现平等保护原则,那么其就违法了民法,脱离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可以理解为:在民事活动中,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活动主体双方地位的高低,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如《物权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就是平等保护原则最好的体现。

二、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科学内涵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简单地说就是,物权的主体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后,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1],其科学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从主体上看具有平等性。主体上的平等性即物权的主体很多,但是各物权人都属于民事主体,是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的体现。民事主体在民法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无论主体的社会地位、经济财富的不同,在民法中都一视同仁。虽然有时物权主体在享受物权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这并不能作为否认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依据。如,在我国土地是公有制,即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不得享有。此类物权法的平等性要从规则上来理解,即土地在设定和移转物权时,尽管一方是国家或者集体,另一方是公民,但是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二是从过程上看具有平等性。过程上的平等性即当物权发生冲突时,《物权法》对各个主体都适用平等的规则来解决冲突。即使是国家与公民发生物权纠纷,公民也有权利请求法院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来明确产权和归属,无论是国家还是公民都不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过去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此种做法就是不公平的表现,《物权法》对这种不平等做出了约束,提出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平等地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确认归属。

三是从结果上看具有平等性。结果上的平等性即当物权受到侵犯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我国《物权法》的核心精神是合法财产都受到平等的保护,无论是公有财产或私有财产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一方面表现为,各个物权人在物权受到侵犯后,可以平等享有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表现为在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上是一致的,不出现因为侵害了公有财产要多赔、私有财产就少赔,赔付结果上具有平等的特性。

三、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依据

平等保护原则在《物权法》中得以确立是国家、专家、学者基于法理和社会经济状况认真思考后的结果,其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种,无疑需要以民法的原则为参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领域平等有两层含义:实质上的平等和分配上的平等[2]。实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分配上的平等即人与人之间在财富分配、政治权利分配等方面的平等。法国的《人权宣言》对平等做出了很好的界定,即平等的核心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表现是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都为《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原则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财产关系为主要的经济关系,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权益,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一种,必然需要维护现有经济制度。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各项事业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是全体人民共同努力创造的结果。只有对人民的合法财产进行保护,才能更好地激发大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倘若我们对人民物权保护时区别对待,那么就会出现财富外流、人才浪费,甚至是社会动荡等现象。

总之,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物权法》始终,它既是民法平等原则的体现,又是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1]王利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探析[J].法学杂志,2006(3):2-6.

[2]赵万一.论我国物权立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116-120.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19-01

作者简介:李艳超(1990-),男,汉族,河北隆化人,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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