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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禁刑对预防再犯罪的作用

2016-02-03顾滋民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隔离威慑改造

顾滋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



浅谈监禁刑对预防再犯罪的作用

顾滋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本文从阐释监禁刑入手,剖析监禁刑的含义、现状和功能,考察监禁刑的功能对于预防再犯罪的理论预期与实际作用,认为传统改造功能无效,威慑功能不佳,隔离作用不佳,并对监禁刑对再犯罪作用相关问题予以反思,认为现今刑罚倚重监禁刑是正常的,监禁刑效果不佳还由于部分现实问题。

关键词:监禁刑;再犯罪;隔离;改造;威慑

犯罪,某种意义上,是孤独的人反抗社会的方式,而刑罚,正是由古至今国家予以抑制反社会的个体的惯例。国家享有刑罚权,其中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行刑权又被称为“现实的刑罚权”。监禁刑作为一种针对灵魂(自由)的惩罚,其行刑的效用是本文讨论的核心话题。

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适用并执行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价值追求相关。在哲学意义上,刑罚最高的价值追求,所对应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刑罚权在运行过程中,也夹杂着众多价值支流,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目的,如惩罚犯罪人、隔离控制犯罪人等。

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如个人原因、被害人原因、环境原因、制度原因等,导致犯罪成为社会现象的必然部分。刑罚作为控制犯罪众多手段之一,在自身的有限性与犯罪的无限性的背景下,显得捉襟见肘。

当代中国的刑法种类分为两大类:主刑与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与剥夺政治权利。监禁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一、监禁刑与再犯罪

监禁刑是指以剥夺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虽然监禁刑以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但与自由刑概念并不相同。自由刑通常指广义的自由刑,即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1]在监禁刑的执行的对象中,并不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还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2]而自由刑的执行对象显然并不包括死缓收监的对象。除监禁刑外,自由刑还包括例如强制劳动改造、剥夺政治权利等皆发生于监禁刑的行刑过程。

(一)监禁刑的特征

监禁刑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监禁刑是指以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方法。按照刑罚的内容不同,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与资格性。监禁刑的直接目的与主要内容,是为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非生命、财产等。

2.监禁刑的对象是已定罪的罪犯适用。剥夺与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发生在很多的执法、司法环节,比如审前羁押、行政拘留。虽然有些国家也将之称为监禁,但这并非刑罚,故不是监禁刑。[3]

3.监禁刑执行场所是特定的。在我国,监禁刑主要在监狱执行,但有相对应的未成年人管教所(少管所)、看守所,以适应不同性质的犯罪人。

4.监禁刑以劳动为重要行刑要素。组织受监禁刑人参加劳动,是监禁刑执行国际常见行刑方式。[4]

5.监禁刑是以时间的长短来表明刑罚轻重的刑罚方法。监禁刑以时间衡量刑罚轻重,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互评价,是一种合理的犯罪阶梯度量衡。

(二)监禁刑控制再犯罪

本文中的再犯罪指犯罪人在审判机关确定有罪之后,再出现犯罪行为的情形。再犯罪与累犯不同,累犯对罪行轻重与再犯罪的时间间隔皆有限制,而再犯罪对罪行轻重、再犯罪时间间隔皆无要求。再犯罪代表着一个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度,即作为一般的社会成员融入社会正常生活的程度。社会回归度在正常区间内,犯罪人便不再犯罪,而社会回归度小于正常区间时,则有出现犯罪行为的可能。从犯罪学意义上,在存在大量犯罪黑数的背景下,讨论累犯并不准确。

监禁刑的主要功能,学界通说认为有改造功能、威慑功能、隔离功能,关于其概念下节予以细述。监禁刑对于再犯罪的作用模式,被希望是,通过对监禁刑科学合理的设置与执行,使得犯罪人不能、不敢、不想再犯罪,最终得以减少再犯罪行为发生。

二、监禁刑对于预防再犯罪效用的理论预期与实际

(一)改造作用无效

监禁刑的改造作用,指通过合理设置和执行监禁刑,改造犯人人格,使其不再犯罪。监禁刑从犯罪之后执行,但发生效果却主要在监禁之后。监禁刑通过劳动改造、文化教育、道德感化与合理规训,实现改造作用。其追求的结果,也并不是将罪犯改造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而是尽量将其人格缺陷填补完整,让其从一个“道德有缺陷的、可能犯罪的人”变成一个不愿犯罪的具有生产能力的社会人。

其实,现代犯罪学研究表明,通过剥夺犯罪人自由的惩罚方式来改善、改造受刑人行不通。主流观点一般都认为这种惩罚方式会造成改造的效果不佳和累犯率居高不下,因为这些惩罚行为通常对人格具有破坏性。

改造作用在美国数百年历史中,被认为是合理的。美国一些学者强调在监狱里被关押的经验对于囚犯会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改造罪犯。“如果说古典派犯罪学的历史使命在于减轻刑罚,那么,实证派犯罪学在接过古典派犯罪学现实和科学使命的同时,将担负起一种更为高尚而又富有成效的任务——在减轻刑罚的同时减少犯罪。”[5]在各个学者的论述中,监狱也被描述为改造囚犯恢复其人性的温室,从而形成美国监狱政策中具有代表性的恢复主义思想。[6]

美国监狱政策转变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被称为马丁森炸药的“矫正无效论”爆炸了。矫正无效论的提出与轰动并非偶然,在肉刑的消失、死刑的淡出的背景下,监禁刑的威慑随着刑罚的整体威慑的减弱而逐渐减弱。犯罪率激增、累犯率高居不下是任何社会反思其刑罚实行政策的充分原因,美国刑罚理论也不得不开始向主张惩罚和威慑效应的古典主义转变,并逐渐主导了美国的刑事政策。

美国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StantonE.Samenow认为监禁刑改造犯罪人这一基本假设便是错误的。他认为,改造就是恢复到以前的建设性状态。对于犯罪人而言,没有什么可恢复的。犯罪人不可能恢复到早期的负责任状态。犯罪人从未学会过在这个社会中生活的方式,而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在孩童时代就学会了这些方式。

(二)威慑作用不佳

威慑是通过对累犯从严处罚对其造成更多的刑罚苦痛,抵消累犯重新犯罪时所获之快乐,从而抑制累犯内心犯罪欲望,使其内在的人身危险性得到控制,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威慑作用发生效果主要在监禁后。

威慑作用的理论前提是趋利避害的理性假设。理性人在尝过监禁刑的痛苦之后,对再遭受刑罚带来的痛苦与再犯罪带来的利益会理智的权衡,不敢再犯罪。在这个逻辑体系中,刑罚严厉性、确定性、即时性、必定性都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刑罚的必定性是最主要的要素。“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松的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的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7]作为受刑人,对刑罚有一定的敏感性才是完成监禁刑的威慑作用的关键,敏感性即正确的体会监禁刑给自身带来的痛苦。

然后对于刑罚的敏感度是因社会地位与成长经历而异的。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因为社会地位低下和社会资源的匮乏其获取金钱等社会公认目标的合法渠道很少甚至没有,在合法手段的缺乏与对目标强烈渴望之下犯罪这种达到目的的非法手段对于这一群体则具有相当的吸引力[8],如地中海偷渡的中东难民对于西欧的监狱生活可以说是身不能至心向往之。长期接受恐怖组织洗脑的更是不畏死刑期盼来世。退一步来说,在犯罪发生,行为人往往脑袋一片混乱,内心极度防卫,又谈何理性思考刑罚的威慑。

从刑罚结果角度看威慑作用,又可分为一般威慑与特别威慑。一般威慑指对于除犯罪者以外的全部社会总体的威慑作用,特别威慑指接受监禁刑的犯罪者受到的心理强制作用。

一般预防的效果也及其有限,甚至可以说对“不需要”的人起作用,对“需要”的人反而不起作用。关注他人遭受监禁刑的痛苦的,往往是懂得理性思考,拥有健全的个性的个体,而真正可能犯罪的人,对于监禁刑的痛苦根本不值一提。在现实中,监狱是黑帮团伙进修的高校,帮派组织的“投名状”。美国犯罪学家詹姆斯·威尔逊在《对犯罪的思考》中公布了一项他对于监禁刑一般预防效果的实证研究,结果也显示一般威慑效果不大。

在特殊威慑的手段上,国家通过设立累犯制度,“累犯从严”以威慑犯罪人不再犯罪。从时间上看,延长累犯的监禁刑期,可保证其出狱后能在尽量长的时间里不再重新犯罪;从犯罪模式上看,延长累犯监禁刑期,即使其出狱后再犯罪,所犯新罪的性质也不会重蹈前罪覆辙。采取累犯制度的预期效应会导致所谓的犯罪空窗期:累犯从严力度越大,累犯刑期越长,累犯出狱之后的犯罪空窗期越长;累犯从严时刑期的长短与累犯从严出狱之后“犯罪空窗期”的长短呈正相关关系;监禁刑期的长短与出狱后“犯罪空窗期”的长短呈正相关。实际上,该期望也无法被实现。据学者判决书统计研究显示,全国各级法院千余份累犯刑事判决书的各项指标分析统计,犯罪空窗期的假设均证否。[9]换言之,监禁刑并未产生足够的预期威慑效应。

(三)隔离作用不佳

隔离,就是通过对累犯实行刑罚处遇从严而将其在更长时间内与社会相隔绝,客观上阻绝其在被隔离期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隔离作用仅作用于监禁之时。

若隔离作用有效,隐含着若不隔离犯罪人而放归社会,犯罪人会在本该隔离的时间段内在社会上再犯罪的逻辑。否则,隔离便是多此一举的行为。此时隔离作用的效果就会由犯罪者个人行为方式所决定,如犯罪者的犯罪频率、犯罪习惯,是偶然犯还是惯犯等。隔离作用的社会效应受到整体社会的犯罪容量影响,例如社会有现有毒品需求、购买被贩卖妇女的需求,隔离这一批犯罪者,就会“行业”需求使得现有“不均衡”向“均衡”转变,产生新犯罪者。

隔离作用又由于客观现实条件与司法技术、执法技术的条件,还会受到监狱空间、条件以及隔离的准确性的影响。监狱监舍多人混住仍有犯罪的可能性、监狱防卫不周可能会导致越狱、侦查技术不准备导致应当隔离的犯罪者逍遥法外甚至错关无辜者,这都存在与世界各国的司法、执法事务中。隔离的准确性,要求正确关押值得关押的犯罪人,分别关押高危犯罪人,在客观上是很难做到的,甚至是监狱系统明知该做而不做的。

据学者统计,从累犯判决数据来看,“累犯群体人身危险性均值虽大,但中位值却较小,极小部分的累犯为整个累犯群体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做出了极大贡献”[9],所以累犯制度加长隔离,并未作用在真正应加长隔离的个体,反而更多的过度隔离了并不真正必要,因此对于累犯,隔离作用发挥的准确度不高,累犯是再犯罪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因此隔离作用不佳。

三、监禁刑与再犯罪的反思

(一)为何仍然倚重监禁刑

改造、威慑、隔离均作用不佳,受过监禁刑的人仍还可能再犯罪,为何仍保留监禁刑?笔者认为,虽然对于再犯罪的预防并无太好功效,但其具有的惩罚性功能应予以肯定。其一,在肉刑消灭与死刑减少的时代背景下,惩罚性刑罚是抚慰社会与受害人的有效方法;其二,监禁刑兼顾人道主义与惩罚性,是有效的刑罚措施;其三,并无其他更为人道有效的刑罚替代监禁刑。

“曾经降临在肉体上的惩罚应该被代之以深入灵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惩罚。如果由我来施加惩罚的话,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体。”[1]社会进步伴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进化,乱世用重典,治世用轻典。监禁刑也足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于失范者的惩罚。

(二)现实中导致监禁刑对预防再犯罪低效的其他原因

现实中,监禁刑对再犯罪发挥效用,存在很多阻碍。监狱作为国家最重要、最集中的刑事执行机关,也有着诸多利益结构,阻碍监禁刑预防再犯罪。

1.安全性利益至上,犯人的改造性利益让路。安全性是监狱干警、监狱的绩效权重最大的一块。监狱为了保证犯人安全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部分监狱在厕所安装监控,或为了监控方便夜里不允许关灯。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又谈何改造?过度惩罚只能使得人格出现新裂痕,而非修补旧有裂痕。

2.保守的官僚机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官僚机构作为典型利益既得群体,往往拒绝变革。在此逻辑中,灾难性问题是自上而下改革唯一前提。有功而承担风险并不是一个身居高位“理性人”的选择。在社会全面现代化的过程中,监狱在变革中畏首畏尾,正是阻碍受监禁刑人改造的最大障碍。

3.客观上的力所不逮,无法解决整个司法体系乃至整个社会所长期积累的问题。与其说大部分累犯对社会来说是危险的,不如说他们是讨厌的。累犯率高问题并非是某个社会零件问题出错,往往是整个司法体系甚至是整个社会的整体性问题。

[参考文献]

[1]郭理蓉.自由刑政策研究[J].法学家,2005(2).

[2]吴宗宪.刑事执行法学(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3]刘俊世.论我国的监禁刑执行的法律监督[D].中国政法大学,2007.

[4]廖斌.监禁刑现代化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5]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6]姜文秀.美国监禁刑的困境、出路及其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3).

[7]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8]韦恩·莫里森,刘仁文等译.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9]劳佳琦.我国累犯从严实效之实证研究[J].中外法学,2014(6).

[10]米歇尔·福柯,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M].上海:三联书店,1999.

[11]刘崇亮.监狱惩罚机能与改造机能的冲突与融合[J].河北法学,2012(9).

中图分类号:D924.12;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054-03

作者简介:顾滋民(1991-),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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