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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证研究*

2016-02-03史伟丽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改革

史伟丽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宁夏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证研究*

史伟丽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积极支持各地开展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宁夏多地开展了诸如土地确权、股东确认、股改分红等具体活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阻碍改革深入开展的因素。本文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从法律、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了破解困境的思路。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4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后,同年2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发布了《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后宁夏多地开展了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产权改革活动。

一、宁夏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综述

自2014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除了率先实施改革的平罗县,又分别在银川市的两个区、石嘴山的一个区、吴忠市的一个区、中卫市的一个区,有选择地在条件较好的村开展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改革试点工作,目的就是为了使农村具备“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的现代化农业基础,推动宁夏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原有的“平罗经验”基础上,通过开展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共有2073个村95.7万户得到确权,占计划面积的84%;金凤区保伏桥村率先在全区开展集体经济产权改革股东资格确认,将村集体资产量化,按身份折算股权,使村民变成“股民”,变集体资产“共同拥有”为“按股共有”,通过股改的村民领到了股金分红;第三,通过在一些城郊区县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形式,已使全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26.3%的土地通过出租、转包、转让、互换、股份合作及其他流转形式流转参与流转;第四,通过自愿永久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试点改革,有效盘活了部分农村闲置资产。但是,宁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除了土地确权已经在全区开展以外,其他如抵押、有偿退出等改革举措只在局部开展,受益面极其有限,呈现出明显落后于东中部地区的局面,严重制约宁夏经济发展。

二、当前宁夏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尽管人们对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的涵义有不同的认识,但它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出现的继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形式之后的一种创新,并被认为是推进城市化的一种有效资产经营形式。

从目前实施改革试点的地区来看,影响宁夏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度和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因素,主要有:一是股权确认难度较大。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存在主体缺位或模糊等弊端,再就是确权到底是依据资产、还是依据村民的身份,在一些地方难以达成共识,使得目前依法确权在部分地方无法推行下去。二是宁夏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还未形成。除个别试验区实行了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而其他地区尚未实现有效流转,究其原因在于不同地区人们对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的认识水平不同,积极开拓创新集体资产增值的内在动力不足。三是农村土地流转缺乏金融体制保障。很多地区因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财政支持以及信贷优惠措施,加之尚未形成规范的格式流转合同和有效监管,流转各方均害怕一旦发生违约,损失难以追回。最后,目前所实施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属于试点改革,一旦出现风险诉讼时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因为《担保法》第37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是不允许抵押的。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存在法律风险。

三、破解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路径

为了更好地将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进行下去,我们应该从法律和实务两个层面设计相应路径:

在法律规定层面:首先,通过修订现行《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法人地位,并设立专章规定该组织的治理结构,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有效运作,既保障法人独立行使权利,又保障入股村民的合法权益。其次,设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政府、股份合作社或企业按一定比例出资,减少金融风险损失,使借贷双方的利益均能获得保障。第三,在实践操作层面:对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通过赋予农民对资产清查核算、资产评估量化和产权界定以及各方的入股时间、入股比例、决策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事项一定的表决权,保证在改革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保障壮大集体经济。

四、结语

农村集体产权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我区部分地区推广的势头是好的,但更大规模地破解土地“细碎化”经营效益不高的问题,除了立法举措,还需要大力宣传成功案例,提高农民及其农村群众的整体认识水平,同时在具体操作上将工作做细、做实,从根本上巩固发展集体经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富民强村。

[参考文献]

[1]张道明.关于推进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思考[J].河南农业,2015.3.

[2]陈渭山.浙江省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J].新农村,2015.2.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046-01

作者简介:史伟丽(1968-),女,汉族,宁夏青铜峡人,法律硕士,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研究方向:区域法治、教育管理。

*2015年宁夏法学会立项课题《宁夏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证研究》(2015NXFXH06)的结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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