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2016-02-02杨振宇
杨振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杨振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
刑讯逼供行为时有发生,它不仅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进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如果这一现象不能杜绝,必将会影响我国司法环境的健全和完善。
一、刑讯逼供的定义
刑讯逼供的种类很多,大多数都比较恶劣,它主要指的是司法人员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对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一种不当手段,通过这种不良手段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者笔录,所有这种通过对被告实施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以逼迫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事件的“交代”,都称之为刑讯逼供。在司法案件中最常见的刑事逼供主要有关小黑屋、长时间强光照射、不按规定戴戒具、拳打脚踢、不按时提供饮食、捆绑恐吓、长时间处于高压状态等形式。逼供是司法人员为了缩短审查时间,用极端手段迫使被审讯人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和笔录的不法行为。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损害公民人身权利
刑讯逼供对人的身体和精神上都会产生极大地损害,这是对人身权力的损害和侵犯,我国法律是严格制止的,然而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刑事逼供总是时有发生。司法人员应该高度警惕这种不良的办案手段,不能因为是嫌犯就用不当的手段进行侮辱和折磨。刑法将刑事逼供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同时还制定了相关的制约刑罚,法律明确指出不能对嫌犯使用这种极端手段,所以说,刑事逼供是对法律的不敬,也是对人身权力的侵犯。
(二)损坏司法机关形象
法律是维护公民权利的保障,司法机关则是践行法律的通道,只有法律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生安全,而司法机关就是保障两者的有力的防线。然而,由于以少部分司法工作者贪功名利,无视法律的存在,使用刑事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大大丑化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司法机关的光辉形象一泻千里。
(三)损坏法律的公平公正
刑事逼供往往使人的精神和肉体受到极端的摧残,受害者在极端形式下,不可能有清醒的意识,大多数都会为了尽快结束这种痛苦和磨难,就会顺应刑事逼供者的思路和要求作出陈述和答复。他们对“罪行”的招供不是自我行为的救赎,而是外界极端条件造成的必然结果。刑事逼供就会造成有罪的罪名更大,无罪的罪名成立,这是人为取得的证据而不是案件实际发生时的写照,所以刑事逼供不但伤害了嫌疑人,同时也践踏了法律,造成了错案、冤案,大大损坏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四)造成浪费司法资源
刑讯逼供可能造成错误,使事实上并没有犯罪的人受到错误审判,一旦经过监督程序或由相应机关自己发现案件存在错误将会使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归于无效并使案件的侦破难度加大,还会产生对于相关责任人的问责以及对于被错误追诉者的司法赔偿等衍生问题。
三、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一)司法自我认识不足
一些司法工作者贪图名利,加上受封建刑讯文献的影响,刑讯逼供在现代社会仍有其存在的土壤和空间,刑讯逼供的思想仍存在于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心中。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有如实陈述的法定义务。当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其没有如实供述时,就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方法来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这样就产生了刑讯逼供。
(三)侦察技术方面的落后
司法投入存在不足现象,我国目前能够给予侦查机关支配的资源仍然有限,难以满足司法机关对于资金、技术以及人员的需要。司法逼供往往可以短时间取得“案件”的突破,而且刑事逼供所用的成本最低,不需要特意技术的勘察,也不需要侦查实验的求证,所以一些司法者就往往省略了正常的侦查,加上侦查技术相对比较落后,一些案件无从可查,司法者为了尽快结案可能利用刑事逼供对一些具有很强反侦查案件的嫌疑人进行处理。
四、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诉讼地位理念,树立保障诉讼权利
在所有的刑事司法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力保障和维护,持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秉性,维护嫌疑犯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加强司法者对嫌犯的人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完善相关制度体系
首先,通过科学合理的分配侦查权,加强司法侦查权的监督和检查。其次,要将无罪推定的原则在立法及司法中予以采纳。再次,要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三)提高侦查技术水平,加大司法机关投入
为了确保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运营,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资源作为后盾,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机关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是维护司法机关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只有这样才能有高端人才的入伍和高端设备的引进。
(四)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增大司法查处力度
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往往不能得到有效地监督,侦查权往往被侦查机关集中行使。所以,要加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力度,使侦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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