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现象分析
2016-02-02黄更生
黄更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70
弃权现象分析
黄更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
现代社会文明是以各种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维护社会成员包括主权国家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当今世界各国推行法治国家理念,目的就是通过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赋予人们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个体或组织权益的实现,让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建构和谐美好的社会。可见法律对于社会如此至关重要,长久以来人们对此也深信不疑。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本文拟从弃权现象分析其所蕴含的经济价值。
权利;自由;价值;利益;经济;放弃;理性
一、法定权利与个体自由
人们的权利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能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人们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享有人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当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即构成对权利侵犯,这时就产生了法律责任,它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是国家强制违法者做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纠恶或纠错的机制。
二、权利的自由放弃
(一)民事领域权利的放弃
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显然国家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是基本维持不加干预的态度,因为民事活动大多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充分体现民事自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公民或组织可以自由处分法律赋予的权利[2]。只不过弃权并不一定能获得收益或保持现有的利益,反而可能是自身利益的减损。
在现实民事活动领域中,当事人的法益受到侵害,为了得到及时的赔偿或补偿,避免一定诉讼成本的支出,往往采取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的方式,也就是人们所谓的“私了”,[3]当然这也是对其权利一定程度上的放弃才能实现的。实践中,这种方式在中国社会非常普遍和实用,此时,法律几乎不被使用而只是作为最终救济的方式被搁置。
(二)刑罚权利的放弃
国家刑罚追诉权和惩罚权的放弃主要以时效免责、不诉免责和自首、立功免责这三种形式体现。因此,国家采取消极行使刑罚权,而对于不诉免责和自首、立功免责,国家也是有条件的选择放弃追诉权,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能达到惩罚目的,保障受害方权益得到适度弥补。
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据相关刑事法规和政策给予致害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当然这是建立在一定权益交换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是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如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给予积极的赔偿,以争取国家惩罚力度的减轻。2002年4月11日,在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4]宣判后以被害人向法庭深鞠一躬表示感谢而圆满结束。尽管辩诉交易在国内尚无例可循,但此案辩诉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
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就此而言,辩诉交易是刑事司法管理的明智工具,尽管效率并不足以使得放弃言论自由权和对财产收入的公正赔偿权正当化,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可以支持以控方利益与被告人之权利交易的做法。[5]
三、弃权经济分析
学术上对于弃权的争论也多从合同法原理和效率的角度出发论证弃权的价值,认为弃权是双赢的合同。弃权可以产生公平的结果,权益人弃权的决定与法律所规定的正当程序以及与公平的概念是一致的。允许权益人就其权利放弃在某种程度上反而能更好地满足了权益人的利益。这就涉及法益衡量的问题,其实一切矛盾归根到底都是利益的平衡问题。
因此,在选择弃权的时候,人们内心一定有过对成本、收益、条件的对比,正是基于这样的结果使得权益人选择弃权要比行使权力能达到最优。
四、小结
当今中国处于经济蓬勃发展时期,市场开放程度越来越广泛,层出不穷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国家的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司法机关不可能彻底解决权益人主张的任何诉求。法律不是万能的,旨在提供一种最大限度的权益实现机制,但是其较高的成本和时效都给权益人设置了障碍,因而,民事领域的纠纷通过弃权解决基本得到国家的默许,只要加以制度化,也是符合法治国家的需要。刑事领域的辩诉交易模式可以尝试特定个案适用,司法机关必须对此加以肯定和出台有利于该模式发展的刑事政策意见,避免迟来的正义和受害人胜诉无益的尴尬局面。
[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同上.
[3]喻中.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
[4]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EB/OL].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81/6874/668713.html.
[5]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M].北京:北大出版社,2007.4.
D90
A
2095-4379-(2016)28-0196-01
黄更生(1976-),男,汉族,新疆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