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8-1947年英国攫取的侵藏权益及其危害
2016-02-02叶维维
张 皓 叶维维
1888-1947年英国攫取的侵藏权益及其危害
张 皓 叶维维
近代以来,喜马拉雅山南北两麓地区在英国的全球战略中占有独特的地位。为使西藏变成“缓冲区”,英国推行所谓“内圆”下的西藏“自治”。围绕此中心,英国一方面利用机会设置所谓“英国驻藏代表处”,派遣“英国驻藏代表”,企图在外交上分裂中国;另一方面,它通过各种条约,攫取了驻军权、商埠权、治外法权等权益,企图从各方面控制西藏,阻拦西藏与中央正常政治关系的恢复。这些权益构成了英国侵藏一套完整的权益体系,覆盖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
“自治”“麦克马洪线”“英国驻藏代表”治外法权
自1888年正式发动第一次侵略中国西藏的战争至1947年退出印度,英国通过侵略中国西藏攫取了一系列权益。尽管有关论文和著作或多或少都提到了英国攫取的权益①,但是尚未综合梳理及阐述。
一、“缓冲区”问题:所谓“内圆”下的西藏“自治”
出于同俄国等强国对中亚西亚和南亚地区的争霸,英国确立了一个总的战略,即“一个内湖、两个同心圆及三个缓冲区”。“一个内湖”,指印度洋。“两个同心圆”,一为“内圆”,由尼泊尔、锡金和不丹三国和阿萨姆部落地区组成;一为“外圆”,由沙特阿拉伯、伊朗、阿富汗、中国西藏及泰国构成。“三个缓冲区”,即中国西藏、印度洋和阿富汗②。英国将“内圆”具体化为喜马拉雅山脉,以之作为英属印度的北部屏障,它西连拉达克,东接缅甸,包括尼泊尔、锡金、不丹和阿萨姆北部地区。英国“首先考虑的是以这个屏障遏制西藏向喜马拉雅山发展的雄心和位于该山脉地带的各国和民族,其次要考虑的是维持西藏为针对中国的缓冲区”③。西藏作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性质与政治地位本无可非议,但是英国一方面玩弄西藏“自治”,企图分割中国,使西藏成为把印度与俄国及中国内地分隔开来的屏障;一方面竭力将锡金、不丹等国从它们与中国传统的密切关系中分离出来,加以控制并相机吞并。
使西藏“自治”,成为“缓冲区”,是英俄两大列强争夺的结果。20世纪初,两列强争夺中亚西亚地区时在西藏问题上发生两点争论。其一,西藏是否作为争夺的“缓冲区”。英国政府的本意,按照它1904年6月26日致函荣赫鹏(J.E.Younghus⁃band,即率领侵略军进军拉萨的侵略头子)所称:“由于西藏的地理位置,大不列颠完全有必要作它的保护国,并完全应该在西藏事务中居支配地位。”④但是,由于俄国强烈反对,英国不得不表示:“只要没有其他大国企图干涉西藏事务”,英国“既不想并吞西藏,即在西藏建立一个保护国;也绝对无意控制它的内政”。双方于1907年8月31日在圣彼得堡签订《西藏协定》,宣称“按照所承认的中国对西藏宗主权的原则”,双方约定“除通过中国政府外,不与西藏直接交涉”。⑤其二,西藏是地理概念还是行政单位。俄国认为是一个“行政单位”。英国反对,宣称该概念“旨在表示西藏是中国的普通行省之一”;英国“把西藏视为中国宗主权管理下的一个封建国家,拥有很大的自治权力,并有权和邻近国家就通商和边界缔结条约”。俄国虽然强调“应考虑把西藏的地理区域确定于中国所承认的那个界限”,但是同意英国所提西藏“拥有很大的自治权力”⑥。
英国企图将这一非法争夺结果强加给中国,遭到了中国政府的反对。英国多次宣称:在1911年中国革命爆发之机,“西藏抓住机会起而反叛;中国驻军被驱逐,达赖喇嘛重返拉萨。自此时起,西藏事实上享有独立”⑦。1912年8月27日,英国《泰晤士报》发表社论,宣称:“无论我国政策采取何种方针,有一点是清楚的,即我国现在应当坚持:将来中国只能在严格规定的一定范围之内进行干预。我国有一切理由使西藏永远不再被剥夺它重新夺得的自治。”⑧在1914年西姆拉会议期间,英国政府与噶厦私自订约,声称从西藏至西康之昌都“设独立政府,名义上仍属在中国主权之下,中国与英国俱不干涉其内务,但得派代表驻拉萨”⑨。在西姆拉草约遭到中国政府的拒绝批准后,英国政府于1921年8月26日抛出《寇松备忘录》,宣称:“如西藏问题不能从速续议解决,英政府拟即承认西藏在中国宗主权下为自治邦,将来即按此地位与之往来。”中国政府强调指出:“我国不能承认该项英藏会议。”⑩此后,历届中国政府也遵循了这一方针。但是,英国却确立了分裂西藏的“自治”政策,并企图推行。
至于喜马拉雅山南麓尼泊尔、锡金、不丹三国,尼泊尔比较大,虽然深受英国影响,但英国对其控制程度不如对锡金和不丹那么强,因而暂且不论,仅言锡金与不丹。锡金,又称哲孟雄。1889年,英国侵占哲孟雄,为其保护国。由于哲孟雄实际上为中国的属国,英国“对于哲之主权,不可不得中国之承认”。在1890年所签订的《中英藏印条约》中,清政府不得不承认:“哲孟雄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即为依认其内政、外交均应专由英国一国迳办。该部长暨官员等,除由英经理准行之事外,概不得与无论何国交涉来往。”⑪时人指出:“哲孟雄本为我国属邦,自此约成后,哲孟雄即成为英之保护国矣。”⑫至于不丹(又称布丹、布坦),英国侵藏急先锋贝尔(Bell)曾言:“单就布丹而言,其民原属西藏族,又尊达赖为其精神上之首领,西藏与之联络甚久,几可扩充成为中国式之无形宗主权。且布丹有中国军队戍守,俯瞰阿萨密及遮耳丕格利(Japaiguri)。”⑬一方面承认了不丹与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关系,一方面透露英国侵略不丹的必然性。1865年,不丹不得不“割第斯泰河以东之地与英”⑭。1910年1月8日,英国进一步强迫不丹订约,规定:“英国不干涉布坦内政;布政府承认关于外交事件受英指挥;倘与哲孟雄发生争端,听候英国裁判;并由英国津贴布国年金,由五万卢比增为十万。”⑮如此,不丹成为英国的保护国。贝尔所言,既反映了英国的得意忘形,又反映了对中国的危害:“(一)布丹沿孟加拉、阿萨密边境二百五十哩(英里)。其山接近印度一最膏腴之地,其地为英属印度之茶园及繁盛之村落。此新条约可以防止中国人干涉。(二)在布丹、锡金两处,尼泊尔人增加甚速。此约助吾等管理之。(三)布丹地最肥沃,能以农业养一百五十万人。供给中国戍兵之稻及其他日用品,毫不为难。今日与吾等接界处,既无英兵,又无印度兵。但中国新式训练之军队若驻于布丹,则吾邻国之茶园村落,除非驻军于靠近印度最不卫生之地带,难期保全无虞。(四)利用此约,可以严阻中国人移殖。”⑯为了殖民统治锡金、不丹,并为了便利侵略中国西藏,英国在甘托克设置驻锡金政治专员(亦称行政长官)制度,派驻政治专员。
这样,英国完成了所谓“内圆”的勾画,在这个“内圆”下制造西藏“自治”。英国政府在1942年11月2日出台《关于西藏的备忘录》的文件中,专门列了一节“英国在西藏的权益”,其中阐述了要从分裂中国西藏角度维护印度北部边境地区的安全战略:“英国支持西藏独立或完全自治的政策,依据于从克什米尔到缅甸的印藏边界的和平与安宁的利益。这一边界线不仅包含英属印度的三个邦(旁遮普、联合属地、阿萨姆)和两个印度土王(克什米尔、锡金),还包括两个位于喜马拉雅山的独立国家尼泊尔、不丹。”又称:“中国的民族主义者强调中华民国的领土即以前属于称之于‘中国’的所有领土,即满清王朝、满清帝国。但是,由于新中国建基于纯粹的中国民族主义,由于西藏像外蒙古一样已经有一段时间事实上独立于中国的统治之外,中国并无什么理由可以声称对一个国家(a na⁃tion)拥有十足的主权(an unqualified right of sov⁃ereignty)——这个国家已经自治,并决心维持它的独立。”⑰此小节并未列举英国攫取的其他权益,可见它将“支持西藏独立或完全自治”放在主要所谓权益的首位,宣称:“我们的政策是,设置一系列包括波斯、阿富汗、尼泊尔也包括西藏在内的缓冲区,保护印度边界,防止遭受任何可能的侵犯。支持西藏自治,属于此政策的一部分。”⑱
二、所谓“英国驻藏代表处”、“英国驻藏代表”:外交上分裂中国
为控制西藏而使之成为真正的“缓冲区”,英国通过侵略攫取了一系列权益。在外交上对中国危害最大的,就是所谓“英国驻藏代表处”(British Mission,有的译为“驻藏代表团”),及其负责人“英国驻藏代表”(the British representative in Lhasa)。
“英国驻藏代表处”和“英国驻藏代表”的设置,随着侵略情况的进行,经历了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英俄争夺中亚西亚时期。
1903年4月8日,俄国政府宣称:“俄国政府并未同西藏、中国或任何别的国家缔结有关西藏的条约,以及俄国政府在那里并无代表,亦无意派遣代表或使节前往拉萨。”11月6日,英国政府致电英印总督,称:“陛下政府批准派遣一个使团向江孜推进”,“但考虑到坚持通商便利问题,陛下政府并不打算在西藏建立一个常驻使团。”⑲1904年6月26日,英印政府致函荣赫鹏称:“在拉萨驻节可能是必需的”,“若不能在拉萨驻节,亦应在江孜设代表。当情况需要时,有权前往拉萨与驻藏大臣或西藏官员商讨问题”。并称:“后一种办法将于西藏政府今后放弃排斥欧洲国家态度时,我们有在拉萨设立代表之权利。”⑳清政府驻藏大臣有泰昏庸,甚至以互换照会形式接受英国的要求。9月 7日,荣赫鹏逼签《拉萨条约》,其中有“两点至关重要。第一,英国据此创立了一条撇开清政府直接与西藏地方对话的先例。第二,英国在西藏享有‘特殊利益’的最优惠权利。根据该条约第九款,西藏地方政府同意不允许外国干涉西藏内政,并在西藏派驻任何代表或代理人”㉑。俄国政府坚决反对英国派驻代表,英国政府不得不让步,未批准第九款,“只在江孜设立了商务代表处”㉒,并对俄国政府宣称:“我们不想吞并西藏领土,或干涉西藏的事务,也不想派政治代表驻在该国,但必须明确理解的是,其他强国也同样无此资格”。1906年,又要求俄国政府:“英俄两国政府各自承诺不派代表前往拉萨。”㉓
第二阶段,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之后至1940年吴忠信入藏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大典时期。
1934年,黄慕松入藏致祭十三世达赖喇嘛之后设置专使行署,派总参议刘朴忱留守。英方宣称:“如果中国人能派遣高级军事官员到拉萨,印度政府也能。”㉔英国驻锡金政治专员威廉逊(Williamson)于1935年7月入藏,声称要“援例”设立“驻藏代表处”。他自己“主持其事,携有英籍及锡金籍医师,在该处附设诊所”㉕;还配备无线电,“当然也是作为对黄慕松留下无线电的回击(coun⁃ter)”㉖。国民政府批评,该机构“宛若永久性质”㉗。
1936年8月,接任英国驻锡金政治专员的古德(Basil Gould)到拉萨,黎吉生以“英国驻江孜商务代表兼驻锡金政治专员的特别助理”的身份随行。古德此行的“主要成果”就是在其1937年2月离藏后,以黎吉生作为“一种使节(envoy)留驻拉萨”㉘。为取得此“成果”,古德玩弄了阴谋手段,在噶厦询问他何时离藏时声称他“即刻离开没有问题,因为问题随后可以由黎吉生来协商,黎吉生会待一段时期”㉙。噶厦或许因为认为只是“一段时期”而未反对,英国政府却认为噶厦是“1936年接受英国的(永久使团)”㉚。因此,黎吉生兴奋地宣称古德“1936年的出使是英藏关系上的一个里程碑”㉛。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官员沈宗濂、柳陞祺一针见血地指出:英国非法“要求西藏当局按1904年《拉萨条约》的第九款,给予它在拉萨设立机构的同等权利。其目的是要用这种方法扼杀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暗地里把中国降到‘外国’地位”,然而“即使在已不存在的‘西姆拉草案’中,也未提到在拉萨设置英国永久机构的问题”㉜。
1940年吴忠信在入藏途中发现:“英人在拉萨设有电台一所,有英籍电务员一人及医生二人,藏方拨德吉林噶地方供其居住,该处距拉萨市约十余里,风景颇佳。另外有英国驻亚东商务委员名饶衣巴多(即莱登·拉)者,亦常驻拉萨。饶为锡金人,懂英语及藏语,藏政府予以扎萨之名义,因之西藏所有典礼彼均可参加,并可与藏官自由交往。”他还指出“驻藏代表处”与英国驻锡金政治专员的关系:“所有英人在藏之事务,均由锡金行政长官兼筹办理。”㉝按此,英国企图将西藏与锡金连接起来,纳入其控制之下。古德于3月21日向英印政府报告:“至于使团主要而实际的效果,在于三年半来我们与西藏政府通过正常的外交渠道有了直接的联系。如果我们就此向西藏政府提及,它会认为我们暗示要设置永久代表机构。这一问题,无论是我们还是他们,目前可能都不想提出。派驻使团,毫无疑问鼓励西藏政府团结一致抵抗中国渗透的企图,确保我们与达赖喇嘛的联系,使我们能在外交问题上与西藏政府合作,而不必通过信函。”㉞
第三阶段,抗战时期至抗战胜利后。
1942年7月,噶厦在英国的唆使下成立“外交局”,由贡觉仲尼、索康扎萨主管。两人宣称:“外交局设立始于十三辈达赖,现为减少噶厦之繁剧事务,以办理中国及其他外国交涉事件。”被问及“西藏政府是否认西藏为中国领土”,两人不答而称“俟战后再谈”。㉟噶厦却对英国“驻藏代表”宣称:“鉴于近来西藏在对外事务方面面临着一些急迫的本质问题,根据几年前十三世达赖喇嘛提出的建议,噶厦决定成立新的外交局。”㊱
在这情况下,英国调整“驻藏代表”的性质,并采取一系列加强措施。1942年9月7日,薛穆致函艾登,宣称:“英国驻藏代表报告西藏外交局7月成立,以前同噶厦打交道,今后则同该局打交道”,因此须明确“驻藏代表”为驻锡金政治专员的助手㊲。1943年3月,英印政府给噶厦一份备忘录,宣称派驻拉萨的代表是英国驻锡金政治专员的“助理员”㊳。4月9日,武官出身的沙尔夫(G.Sherriff)抵达拉萨,担任新任“驻藏代表”。国民政府认识到:“在目下情形中,英方破例改派武官驻藏,实另有含义也。”㊴果然,他上任后即对噶厦称:“英驻藏人员应与中国驻藏行政机关享受同样权力,中国机关存在一日,则英方机关亦有存在之必要,如中国机关撤回,则英人亦可撤回。”国民政府指出:“查英官驻藏,向无成例,过去系藉游历为名,留居西藏,故藏方对彼等从未加称代表,今发出此种言论,显系蔑视我主权。”㊵
至1946年底,英国“驻藏代表处”由三大部分组成,“均属印度文官系统Indian Civil Service。行政经费,亦出诸印度国库”。一主管部分,英籍代表1人,由黎吉生担任,归英国驻锡金行政长官(Po⁃litical Officer in Sikkim)指挥。代表之下,有“锡金籍秘书随员五六人”㊶。二医院,设医官1人,由格斯瑞(Major J.Guthrie)担任,“并有锡金籍医生、尼泊尔籍药剂师各一人协助之”㊷。三无线电台,由福克斯(R.N.Fox)主持。黎吉生却说:“代表团的规模是很小的,包括一位官员和两位文书,一位医官和少量医务人员,一位无线电报务员。”㊸
在英国的殖民主义侵略中,驻锡金政治专员、驻江孜和亚东商务委员、“驻藏代表”三者之间构成侵略中国西藏的一个体系。中国驻加尔各答领事馆职员保君建1942年10月30日报告:“英驻锡金政治官一人,其下有二副政治官,均为军人,分驻甘(江)孜Gyantse及雅(亚)Yatung,有商务保护队七十五人。锡金简呼在甘(江)孜者为British Trade Agent,驻雅(亚)东者藏人呼之为Tibetan Trade Agent。”其中“商务保护队”实际上是一种武力威吓的驻兵,1942年9月驻江孜副政治官员的卢德楼(Loodlow,Ludlow)上尉就以“商务考察”为名,“率领一部份商务保护队前往拉萨”㊹。国民政府认为:驻江孜、亚东之商务委员,“性质为商务官,职位略同领事”㊺。“驻藏代表”在这个体系中具有独特的性质,英方宣称:“在理论上,英国驻拉萨代表不过是驻锡金政治专员的延伸,要对其直接负责。”又把“驻藏代表”称为“拉萨职位(the Lha⁃sa post)”,是“驻锡金政治专员的一个前哨,甘托克的延伸”。“驻藏代表处”虽然“最终扩展了场所,格外增加了医务官这样的人员”,但“严格来讲从来就不是外交使团”,因此“其存在并不意味着英国正式承认西藏为一个主权国家”㊻。因此,柳陞祺指出:“后来国内外的一些著述将该机构称作英国驻拉萨的领事馆,显然是错误的。”㊼
英国企图避开国民政府,以“驻藏代表处”和“驻藏代表”与噶厦直接打交道的用意非常深刻,黎吉生说:“对西藏政府来说只要在拉萨存在着中国政府的压力,一位英国代表就应当在那里。”又说:“它的存在对西藏的各个阶层都建立了更亲密和友好的关系,并对西藏的政策和要求造成了更亲切和彻底了解的可能。”㊽而“噶厦在英人唆使下成立‘外交局’,要独立搞外交。遭到国民党政府的严厉指责。噶厦虽然不敢把国民政府当作外国对待,但外交局仍然存在,并与外国特别是英印政府(后来印度独立又与印度政府)、尼泊尔政府及其他如美国来往”㊾。因此,收回外交权成为中国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值得指出的是,噶厦对英国“驻藏代表”、“驻藏代表处”的态度与对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的态度是不同的,体现了他维护中国统一的一面。英方很不满意,宣称:“孔庆宗博士,吴忠信的继任者,一名中国政府蒙藏委员会的高级官员。他认为他的职位是该委员会驻拉萨办事处,噶厦看来并未争辩此点。他还被准许在拉萨开设中国诊所,安排住院医生,此举在于与正在修建的英国医疗所竞争。吴忠信和孔庆宗都很容易与西藏最高级别的官员接触。中国政府蒙藏委员会驻拉萨办事处现在称之为常设的分支机构,孔庆宗明显能维持他的位置,而与时同时,虽然英国驻藏代表1937年就出现在拉萨,但是直至古德入藏结束之时,西藏仍未正式承认其为英国设在拉萨的永久机构。”㊿
三、驻军权、商埠权、治外法权等权益:控制中国西藏的枷锁
除了“在拉萨派驻有外交代表身份的官员”外,英国还攫取了其他许多权益,主要有“在亚东、江孜派驻军队,设立军营仓库、享有邮政、电报及驿站等特殊设施,英国在亚东、江孜、噶大克派有比领事职权还大的商务代表”51。
首先是驻军权。在前述致荣赫鹏函中,英印政府宣称:“占领春丕谷一个相当的时期,作为支付赔款和履行条约的一个抵押品。”荣赫鹏遵照这一指示,在《拉萨条约》中强迫噶厦同意驻军。俄国政府反对,认为:英国政府强加的赔款,“实非西藏人所能偿还。从而对春丕谷的占领,势将无限期的延长。”英国政府辩称:“目前我们在该‘国’既没有派一个政治代表,也没有派英国军队,只有一小队英军驻在该‘国’非常遥远的角落。”52中国政府反对,英国提出每年还款10万卢比,为期25年,英军驻春丕25年。商定为清政府代西藏还款,3年还清,还清后英军撤出春丕,条件是中国承认拉萨条约53。其结果,250万卢比赔款由中央政府赔偿,英军在春丕谷军队于1907年12月撤退。1908年4月20日,中英双方签订《藏印通商章程》,其中规定:“中国允在各商埠及往各商埠道中,筹备巡警善法。一俟此种办法办妥,英国允即将商务委员之卫队撤退;并允不在西藏驻兵,以免居民疑忌生事。”54
1910年,清政府推行藏政改革,加派军队,英国予以干涉。它提出照会:“查一千九百八年西藏《通商章程》第十二款,有各商埠筹办巡警之语。夫巡警责任甚简,以华军大队从事,英政府不能相信。故如欲驻扎华军,其数未便过多。”清政府复照指出:“中国政府声明各节,原系推诚相告,然不能因此于中国在西藏固有之主权,稍有减损。”“巡警一节,业经陆续开办,总以足数弹压地方为止。即华军驻扎边界,亦但使地方宁静,其数本无取乎过多。”英国政府回称:“中国政府在西藏边界驻扎华军,如其数过多,必致印度政府或各邻邦一律对待,曾经照会在案。兹本国政府近因接有报告,恐英国驻藏护兵遇有攻击之虞,为便于增加护兵之兵力,现正派兵队驻于那塘地方。该英军专为保护驻藏英国官员起见,若非遇极危迫之事,该驻军绝不过界。惟达赖回藏之后,若有他故,致主变乱有关系英民性命财产危险之处,则驻扎那塘之军立即入藏保护。”又称:“江孜等处,英兵无多,深恐忽遇变乱,力难支持,故派兵驻于边境,以便救应,并无他意。盖此次英国派兵,实见西藏南部将有乱事,不能不预为防备。”清政府指出:“既恐藏南有乱,似可有中国派兵弹压保护。”但英国政府回称:“亦无不可,惟印度甫经派兵,中国忽有此举,似乎近于抵制,亦防冲突。”55英国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无理派驻军队。
其次是商埠权。《中英藏印条约》规定,在6个月后商议如何“藏哲通商”,使“彼此均受其益”。双方商议时,英方“欲在仁进冈入藏一百五十余里之法利城,即帕克哩设关通商,并俟十年后再定入口货税”,中方不同意,最终商定“在交界之咱利山下亚东地方,为英商贸易所,并定进出口税,自五年期满,酌定税则。至印茶入藏,最为藏人所反对。但未便在通商约内禁其入境。惟有援华茶入英之例,重征其税,并俟五年限满,方可运入”。561893年12月5日签订之《中英藏印续约》规定:其一,亚东开埠与贸易、租赁住房栈所。“藏内亚东,订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开关通商,任听英国诸色商民,前往贸易;由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亚东,查看此处英商贸易事宜”;“英商在亚东贸易,自交界至亚东而止,听凭随意来往,不须拦阻;并可在亚东地方租赁住房栈所。中国应允许所建住房栈所,均属合用。此外另设公所一处,以备如第一款内所开印度国家随意派员驻寓。其英国商民赴亚东通商,无论与何人交易,或卖其货,或购藏货,或以钱易货,或以货易货,以及雇用各项役马夫脚,皆准循照该处常规,公平交易,不得格外刁难。所有该商民等之身家货物,皆须保护无害。自交界至亚东,其间朗执、打均等处,已由商上建造房舍,凭商人赁作尖宿之所,按日收租”。其二,免税。除了“各项军火器械暨盐酒各项迷醉药”外,“其余各货,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过藏哲边界者,无论何处出产,自开关之日起,皆准以五年为限,概行免纳进出口税。俟五年限满,查看情形,或可由两国国家酌定税则,照章纳进出口税。至印茶一项,现议开办时,不即运藏贸易。俟百货免税五年限满,方可入藏销售,应纳之税,不得过华茶入英纳税之数”。57
按照此约,藏民族按照传统入锡金境游牧大受限制,而“通商事英人独得利益”,因而大为反对;“对于亚东开埠之事,亦绝对不肯实行”。英国政府乃借口“藏人不肯履行条约”58,派荣赫鹏率兵入藏,提出江孜、日喀则、拉萨、噶大克开为商埠,还提出要在其他地方开辟商埠,“例如今后可能在西藏东部发现的合适之处”59。《拉萨条约》规定:其一,不仅亚东而且江孜、噶大克也“即行开作通商之埠,以便应藏商民任使往来贸易”。《中英藏印续约》中“凡开涉亚东各款,亦应在江孜、噶大克一律施行”。并规定除在亚东、江孜、噶大克“设立商埠外,西藏应允所有现行通道之贸易,一概不准有所阻滞”,“将来如商务兴旺,并允斟酌另设通商之埠,亦按以上述之章一律办理”。其二,免税贸易与英国派人驻扎商埠内。“西藏允定除将来立定税则内之税课外,无论何项征收,概不得抽取”。“西藏应允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噶大克各通道,不得稍有阻碍。且应随时修理,以副贸易之用。并于亚东、江孜、噶大克及日后续设之商埠,各派藏员居住。英国亦派员监管各该处英国商务”。60
由于《拉萨条约》是英国强迫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尚须清政府批准。1908年4月20日,中英双方签订《藏印通商章程》,英国所获权益极大:其一,进一步规定了江孜商埠界线,并允许英国商务委员、英印人民“得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房栈”。虽然规定“除在此处外,不得在他处建筑房栈”,但是此一规定“不得损及英印人民在此处以外租佃房栈、居住、存货之权利”。其二,关于商埠内通商与商埠外通商的关系,规定:“凡往各商埠之英国官民以及货物等,应确循印藏边界之商路前往,不准擅往商埠外各地,不得由亚东、江孜,无论由何道路绕入藏属内地,以往噶大克;亦不得由噶大克,无论由何道路绕入内地,以往江孜、亚东。惟印度边界土人,向在藏属居住贸易者,因习惯既久,仍得照旧按通行规例往来贸易。但此种人如是往来贸易居住时,应仍按向例服从地方管治。”其三,关于英印商人的财产安全,规定:“凡英国官商在商埠内及往商埠道中之身家产业,应随时由巡警局及地方官实力保护”。“凡官商往来藏印,其公私财产货物途中被劫,应即报明巡警官,巡警官应立即设法挐获劫盗,交地方官立即审办追赃。如盗犯逃至巡警局、地方官权利不及之地,不能缉获,则巡警局及地方官不任偿失之责”,否则就要偿还。此外,还对货物交易形式等权利作了规定,即:“英国人民可任便以货物或钱银交易,任便将货物售予无论何人,任便由无论何人购买土产货物,任便雇赁运载夫马,并任便照地方常规办理一切贸易事宜,不得格外限制刁难,亦不得抑勒强逞。”其四,关于各商埠内的权力,规定:“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各商埠商务委员与边界官“均须合宜品级”,双方“因意见难合,不能断定之事”,由驻藏大臣及英印政府“核办”。如驻藏大臣与英印政府“不能断定之事”,“由中英两国政府核办。”这个通商章程还规定:“此次章程,自两国全权大臣及西藏代表员签押之日起,应通行十年。若期满后六个月内,彼此俱未知更改,此章应再行十年。每至十年,俱照此办理。”61这个章程给中国带来的危害,正如曾任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英文秘书的柳陞祺指出:“其中规定每届十年,可提出修改,否则即继续生效。许多英帝的特权,如在西藏设立所谓商务委员会处,沿途设置驿站,架设电报线,派驻卫队等等,都是根据这一不平等条约。”62
再次为治外法权。1856年之《西藏尼泊尔条约》,赋予在藏尼商之治外法权。援引此例,英国在《中英藏印续约》中要求清政府赋予英人治外法权。该约规定:“凡英国人民在藏内与中藏人民有争辩之事,应由中国边界官与哲孟雄办事大员面商酌办。其面商酌办,因为查明两造情形,彼此秉公办理。如两边官员意见有不合处,须照报告所供,按伊本国律例办理。”63《藏印通商章程》进一步规定:其一,关于在藏英人、印人与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诉讼案件,英国商务委员拥有会同查讯和主审职权,即:“如英印人民在各商埠与中藏人民有所争论,应由最近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与该商埠裁判局之中藏官员会同查讯。其会同面议之意,系为查明实情,公平办理。如有意见不合之处,应按照被告之国法律办理。凡属此种交涉案件,均由被告之国之官主审;其原告之国之官之可会审。”其二,在藏英印人与英印人之间“因身家产业之权利而起之事,俱归英国官管理”,即:“英印人民在各商埠及往各商埠之商道中,有犯罪者,应由地方官送交最近犯罪之商埠英国商务委员,按印度法律审讯惩办。但地方官于此种英印人民,除应行拘禁外,不得格外凌虐。中藏人民有对于各商埠内或往各商埠之道中之英印人犯罪者,应由中藏地方官挐获,按律惩办。两面审办之法,俱应至公且平。凡中藏人民到英国商务委员处控诉英印人民,中藏官得有派员往英国商务委员公堂观审之权利。凡英印人民到商埠内裁判局控告中藏人民之案件,英国商务委员亦得有派员往裁判局观审之权利。”其三,“西藏大吏遵北京政府训令,深愿改良西藏法律,俾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无论何时,英国在中国弃其治外法权。并俟查悉西藏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亦即弃其治外法权。”其四,“英国官商雇佣中藏人民合作事业,不得稍加限制。此种受雇之人,亦不得稍加扰害。于西藏人民应享之权利,亦不得因此稍受损失。但此种人于应纳赋税,不能豁免。如有犯罪情事,应归地方官按律惩办,雇主不得稍加亢匿。”64
四、英国侵藏的恶劣影响
攫取这些权益后,西藏受到英国和英印极大的控制,致使西藏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难以改善。
在军事上,英国自强迫签订《拉萨条约》后,一直在江孜、亚东两地“驻戍重兵”65。1934年黄慕松入藏期间,发现英国在亚东有租界,“驻有英国商务代办、电报局长,及印度官一人,印度兵二十五名”66。1939年吴忠信在入藏途中进一步发现,英国将驻军权与商埠权结合起来使用到极致:在亚东,“英人根据光绪十九年藏印续约及三十年英藏条约,在亚东设置商务委员并驻军队……英人为控制亚东计,复在下司马建立营房,设邮电局、医院及学校等,遂废下司马之名不用,而名之为亚东,意在将亚东地点北移,俾便内蚀。商务委员及印度兵二十五人即驻扎于此”67。在江孜,英人“驻印兵二十五名,由一英籍上尉军官统率,外有印籍排长四名,英籍医官一名。英人在江孜亦设有商务委员,及电报局、电话局,电话可通拉萨及印度噶伦堡”68。至1946年10月,“江孜、亚东各驻印军五十名,但江孜一处之营房,可容军士五百名;两处均有英籍军官统辖”。69
在经济上,亚东辟为商埠后,英国开通亚东到甘托克之路,设置电话、驿站,使之成为“西藏通往印度并且是向外交往的唯一出路”70。吴忠信发现英人“自冈多(即甘托克)起至江孜止,每隔相当距离即设驿馆一所,以利行旅,其经营西藏之计划亦云密矣”。71而各个商务委员在英国侵藏活动中具有特别明显的地位,英国还采取了一系列便利的措施。且不言驻亚东、驻江孜商务代办的作用,就以驻地处荒凉、遥远、人烟稀少的噶大克的商务委员而言,就可证明英国用意之深。一位多次到西藏西部游历的印度人在其著作中描述说:“每年驻半年,照顾印度行商,配25名士兵。英国商务代办(即商务委员)每年5月从甘托克出发,赴噶大克,巡视重要商业点,11月从方便的山口返回印度,也就是说驻任时间在夏季。1947年8月15日印度独立,英国商务代办(British Trade Agent)成了印度商务代办(Indian Trade Agent)。附随一流动邮局,当他在西部西藏时,一周收发一次。印度距神山圣湖地区最近的邮局是距普兰(Taklakot)30英里的噶尔江(Garbyang)和距姜叶马(Gyanima)65英里的米兰(Milam)”。72
英国利用贸易问题向噶厦施压,蒋介石的侍从室1944年12月7日致电蒙藏委员会指出了此问题:“据报,英印政府施行禁运货物禁令后,西藏方面煤油、食物之价格均高涨不已。在噶林堡之藏商曾向驻雅东地方之藏政府贸易官请求转向锡金之英政治官及大吉岭地方官并孟加拉省省长接洽解除禁令,惟迄未获英方答复。而藏人之经营出口商、输货往藏者,均被英印派警捆送噶林堡警察局监禁。藏商对此极为愤怒,经雅东藏商贸易官呈请西藏政府向英印严重抗议。又英印行政官对于西藏官员如驻雅东贸易官及唐梅并格林拉泽等人,则暗中允许用官价购买物品运入西藏者,故其他在印之藏官员均欲活动得用官价购货入藏,藉资牟利”。73总之,“英国在藏设有邮政电报,江孜、亚东两地建有巨大营房,常川驻扎军队;英货可以免税入口;英人可以自由贸易。因此常能左右西藏之政治,对我主权损失至巨”。74在这种情况下,噶厦中一些人对于改善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心存顾虑,沈宗濂在1946年11月6日致蒙藏委员会委员长罗良电中,就此指出:他们“在中央势力未达到前,不敢吐露真意。揣其心理,一系慑于英人虚声,且亚东、江孜有英驻军威力……有所畏惧;一面心存观望,欲挟英以自重。倘我能向英交涉,取消驻军,此少数人之心理亦将大有改变”。75
印度力图继承上述权益。英国政府在《中国局势——1948年7月每月概要》文件中,专门有一小节《英国在藏权益》,说:1948年7月初,蒙藏委员会要求外交部同英国政府谈判“废除所有在藏特权”。“或许,蒙藏委员会所认为的特权是商埠。根据1904年条款,英国臣民有权进入商埠进行贸易。不用说,这一特权对于印度联邦来说极其重要。印度还不能不决定遵循麦克马洪线(西藏、西康和阿萨姆之间边界)”。76可见,英国政府认为商埠与麦克马洪线为印度眼中最重要的两项权益。1948年5月21日,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Panikkar)向尼赫鲁(Nehru)提交一份《西藏未来及其在印度政策中的作用》的报告,列举了四项侵藏权益:西藏“自治”、驻藏代表、商业利益及“麦克马洪线”,这四项反映了印度的真实意图。1950年11月1日,印度政府照会中国政府,也列举了四项:驻拉萨的代表、驻江孜和亚东的商业代表、江孜驻军、邮政和电讯,这几项未再提西藏“自治”及“麦克马洪线”。1952年2月,印度政府又递交备忘录《关于印度在西藏利益现状》,进而将这几项更详细分列为七项:驻拉萨的“使团”、驻江孜和亚东的商务代表处、驻噶大克的商务代表处、在商业市场以外地方进行商业的权利、在到江孜的商路上的邮政及电讯机关、驻军江孜、朝圣的权利。它宣称:这些权利是基于“惯例和协定”而得到的。无论怎样列举,印度企图:第一,继承英国的喜马拉雅山南北两麓的战略,迫使中国政府承认西姆拉草约,以建立所谓“缓冲区”;并迫使中国政府承认它控制或吞并传统上与中国有着密切关系的锡金和不丹两国。第二,维持在藏既得权益,包括驻藏“代表”,驻江孜、亚东和噶大克的商务代表,驻军权,治外法权,经济特权,电讯权等。第三,侵占“麦克马洪线”以南中国领土。
尽管1954年4月2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以及互换的照会,妥善地解决了一些侵藏权益,但是争端并未完全解决,印度方面不时的“阐述”成为中印关系冷暖变化的温度计。比如,在1962年中印边境战争之后,印度学者尼玛尔·C·辛哈(Nirmal C.Sinha)宣称:“英国在藏权益基于大不列颠和西藏之间达成的条约:(1)1904年9月7日的拉萨会议和(2)1914年7月3日的西姆拉会议(以及同日达成的贸易协定)。”他还说:1943年《中英新约》规定英国放弃了“在中国自己领土”内的治外法权,而未涉及西藏,因此西藏地位值得考虑。77显然,英国在中印之间留下的后患极其严重。
总之,为使西藏变成“缓冲区”,英国推行所谓“内圆”下的西藏“自治”,声称中国对西藏只有“宗主权”。围绕此点,英国一方面利用机会设置所谓“英国驻藏代表处”,派遣“英国驻藏代表”,企图在外交上分裂中国;另一方面,它通过各种条约,攫取驻军权、商埠权、治外法权等权益,从各方面企图控制西藏,阻拦西藏与中央政府正常政治关系的恢复。这些权益构成了英国侵藏的一套完整体系,对中印之间关系埋下了极其严重的后患。
[注 释]
① 有关情况可以参见周伟洲主编:《英国俄国与中国西藏》,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0年;吕昭义:《英帝国与中国西南边疆(1911—1947)》,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伍昆明主编:《西藏近三百年政治史》,厦门:鹭江出版社,2006年;张永攀:《英帝国与中国西藏(1937—1947)》,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等等。也有学者探讨了印度如何强迫噶厦承认它继承英国侵藏权益(王琛:《印度就继承英国在藏权益与西藏地方的交涉(1947—1949)》,《史学月刊》1998年第6期)。
② 周卫平:《百年中印关系》,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第19页。
③ ⑱ ㉔ ㉖ ㉘ ㉙ ㊻ ㊿ Alastair Lamb,China,India& Tibet 1914—1950:A History of Imperial Diplomacy,Lon⁃don,Hertingfordbury,Hertfordshire,1989,pp.289-290,322,271,271,272,277,272,277,286.
④ ⑤ ⑥ ⑲ ⑳ ㉓ 52 59 黄鸿钊译:《英俄在西藏的争夺——外交文件选译》,《近代史资料》总48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8页,第8页、第57页,第44页、第45页,第12页、第4页,第13页,第18页、第30页,第13页、第15页,第13页。
⑦ [F7546/2768/10]No.1.Note on Tibet.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III,Volume 6,Part 21, Januaryto March 1943,China,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1991,p.3.
⑧ 社论:《西藏之未来》,《泰晤士报》1912年8月27日。
⑨ 王履康:《西藏问题之检讨》,《新中华杂志》1934年第2卷第18期,第17-18页。
⑩ 《驻英大使馆报告》(1944年7月15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76页。
⑪ 15 54 55 56 57 58 60 61 64 《藏案纪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61页,第71页,第68页,第71页,第61页,第61-62页,第63页,第63页,第66页、第68页、第66页、第68页,第66-67页。
⑫ 洪涤尘:《西藏史地大纲》,南京:正中书局,1947年,第294页。
⑬ ⑯ [英]柏尔著,宫廷章译:《西藏之过去与现在》,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第66-67页,第60页。
⑭ 《欧洲司密呈我对印度欲侵并锡金及尼泊尔之说帖》(1948年8月11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157页。
⑰ [F7546/2768/10]No.1.Note on Tibet.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III,Volume 6,Part 21, January to March 1943,China,p.3,4.
㉑ ㉜ 沈宗濂、柳陞祺著,柳晓青译:《西藏与西藏人》,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63页,第67页、第68页。
㉒ ㊼ 胡岩:《柳升祺先生谈所谓的英国“驻藏办事机构”——从黎吉生的去世说起》,《中国西藏》2001年第3期。
㉕ ㊷ 《驻藏办事处为录送英国使团在藏活动情形文电事致蒙藏委员会呈》(1946年11月25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篡:《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325-326页,第326页。
㉗ 《驻藏办事处电外交部,查报英驻藏商务代表黎吉生事由》(1946年11月22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83页。
㉚ 蒋耘译:《西藏对外关系总结》,《近代史资料》第108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257页。
㉛ ㊸ ㊽ 63 [英]黎吉生著,李有义译:《西藏简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历史研究室藏族史组,1979年铅印,第128页,第129页,第128页、第129页,第153页。
㉝ 67 68 71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合编:《黄慕松吴忠信赵守钰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第197页,第140-141页,第197页,第140页。
㉞ Telegram XX from Gould,Lhasa,to Foreign,New Delhi,No.42,dated 21st March 1940,英国政府印度事务部秘密档案。
㉟ 《西藏设立外交局情报》(1942年12月21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248页。
㊱ ㊲ [F7252/1689/10]Sir H.Seymour to Mr.Eden.——(Received October 21.)Chungking,September 7,1942.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III,Volume 6,Part 20,October to Decem⁃ber 1942,China,pp.33-34.
㊳ ㊾ 51 70 杨公素:《沧桑九十年——一个外交特使的回忆》,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年,第238页,第192页,第192-193页,第204页。
㊴ 《交通部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3年4月28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篡:《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181-182页。
㊵ 《抄件:委员长侍从室来函〈藏派员赴印习炮术〉》(1943年8月30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254页、第254-255页。
㊶ 69 《运用外交稳定西藏之说帖》(1946年10月24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80页,第80页。
㊹ 《关于英军事代表团抵拉萨事》(1942年11月6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245页。
㊺ 《说帖:欧一科林昌恒驳斥Forbidden Tibet乙文所书中国在康藏无主权谬论之意见书》,“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258页。
53 杨公素:《所谓“西藏独立”活动的由来及剖析》,《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
62 柳陞祺:《柳陞祺藏学文集》(汉文卷,下),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8年,第772页。
65《英人侵藏之活动》(1945年4月5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台北:“外交部”,2005年,第77页。
66 黄慕松:《使藏纪程》,西藏社会科学院西藏学汉文文献编辑室编:《使藏纪程、拉萨见闻录、西藏纪要》(合刊,西藏学汉文文献丛书第二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年,第406页。
72 普拉纳瓦南达(Swami Pranavananda,F.R.G.S.):《凯勒斯——玛纳萨若瓦尔(神山圣湖)》(Kailas——Mana⁃sarovar),转引自房建昌:《英、印驻噶大克商务代办及国外探险西部西藏小史》,《西藏研究》2001年第3期。
73 《军委会据报英印对藏施行货物禁运藏方已提出严重抗议等情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4年12月7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篡:《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255页。
74 《刘桂楠为报英将在藏特权让与印但藏迄未同意事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9年3月28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篡:《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456-457页。
75 《沈宗濂为报藏中各方对高度自治之态度致罗良鉴电》(1945年11月6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篡:《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289页。
76 F11270/35/10 Events in China,Monthly Summary for July 1948.Kenneth Bourne and D·Cameron Watt: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Part IV,Series E Asia,Vol⁃ume 5,China,1948,pp.225.
77 Nirmal C.Sinha,Tibet’s Status During the World War,Bulletin of Tibetoloy,Vol.II,No.2,1 August 1965.
责任编辑:刘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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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241(2016)01-0014-10
张 皓 淮阴师范学院欧美国家边界争端与化解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875
叶维维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北京 1008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MZ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