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2016-02-02张占甫
张占甫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 厦门 361006
浅谈网络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
张占甫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
近年来,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计算机终端设备的普及,QQ、微信、MSN都是当下盛行的聊天工具。显然,网络聊天已经成了现代社会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沟通方式,甚至网络聊天已经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实践中,以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等。从证据分类上看,网络聊天记录可归类为电子证据,但是,这些网络聊天记录具有多样性、数据性、易破坏性、易复制性等特征,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网络聊天证据的效力变得极为重要。本文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发,阐述网络聊天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认定条件。
网络记录;诉讼证据;效力
一、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里的网络聊天记录真实性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主体的真实性。即该聊天记录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如民间借贷,则必须是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记录。由于微信聊天记录或QQ聊天记录显示的聊天页面主体一般都会有昵称,因此举证责任主体必须有证据证明聊天页面的昵称所代表的人物与当事人是同一个人,举证责任主体一般可以从腾讯QQ、微信等聊天软件服务商出调取注册人的身份信息来证明。第二,聊天记录内容必须是真实的。由于网络聊天记录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破坏性、易复制性等特点,提交证据人完全可以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对上述网络聊天记录进行复制、修改甚至删减等行为,因此上述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主体可以委托聊天软件的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提取并到公证处公证,如果有证人在场,也可以在证人的监督下提取上述聊天记录,前提是证人必须适格。
二、网络聊天记录必须是合法的
证据的合法性不仅包括形式上合法,还包括证据的来源合法。我过司法实践中要求提交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如果复印件无法跟原件核对一致,通常情况下无法承认该证据的形式合法性。但电子证据有其技术上的特殊性,司法系统收到的都是副本,多数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也给电子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认定造成了障碍。
网络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材料,考察其来源是否合法的重要方法就是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网络聊天记录的收集不得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当下互联网经常发生的黑客窃取信息这一行为的认定,虽然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定性,但本文认为黑客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因此黑客窃取的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来源。
三、网络聊天记录与案件必须具有关联性、完整性
网络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内容必须与诉讼案件的事实有联系,包括但不限于与案件事实法律意义上的联系、实体意义上的联系等,如民间借贷中案件,聊天记录可能涉及到借款的本金、利息、交付方式、借款期限等,这些信息对司法人员查明民间借贷案件事实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网络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整和内容上的完整。形式上的完整主要体现为网络聊天记录必须是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语音、视频聊天、文字聊天等。而且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内容上的完整性,主要体现为举证责任主体提交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时,不得提交部分聊天记录或截取对自己有利的记录,而必须提交完整的网络聊天记录,记录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或口述相吻合。
四、网络聊天记录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网络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多样性、数据性、易复制性、易被篡改等特性,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通常不能仅仅以一份网络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而应该要求举证责任主体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将网络聊天记录与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方可作为案件的有效证据。
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计算机终端设备的普及,QQ、微信、MSN都是当下盛行的聊天工具。显然,网络聊天已经成了现代社会人际交往中不可或缺的沟通方式,甚至网络聊天已经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网络聊天证据的效力变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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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
A
2095-4379-(2016)28-0160-01
张占甫(1981-),男,河南人,硕士研究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法理学、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