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功能及关系研究*
2016-02-02高君
高 君
西南医科大学,四川 泸州 646000
农村社会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功能及关系研究*
高君
西南医科大学,四川泸州646000
本文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概述及消长开始进行分析,探索这两种制度的功能范围以及矛盾冲突,从而明确这两种制度之间相互对立、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微妙平衡关系,以及了解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功能与共同功能,进而能够更有效的整合它们的功能与价值,发挥出更强大的政策制度优势,提高国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执行力。
农村社会治理;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功能;关系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概述及消长
(一)正式制度的概述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标或是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制度制定,是这些被正式公开确认与落实的全部制度总称,他的建立不仅需要强大的权力机构作为坚实依靠,在建立的过程中还需要以成文规范的方式进行颁布与实施,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契约、政策等方面。在实际的农村社会治理中,正式制度的最突出体现,就是国家为农村社会治理所颁布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计划生育政策等,这些正式制度都是来源于国家政权体系的制定,而对于农村社会而言,这些正式制度都不属于本土自发产生的制度,属于建构性制度系统范畴之内,所以,任何想要破坏正式制度的人或者行为都将要受到来自于国家的强制性、严厉性的惩处。
(二)非正式制度的概述
非正式制度主要是没有依靠国家政权体系所建立的约定俗成,是指人们在历史的长河中通过共同生活与社会交往而全部达成共识与遵守的所有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在实际的农村社会治理中,非正式制度最突出的表现是农村社会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宗教信仰、宗族礼教、人伦礼法等。而对于农村社会而言,它是由人们通过生产与生活之间的交往,所自发形成的一种由心支配的行为准则,因此,任何一个村民的所做所谓不符合非正式制度的标准,将会受到来自于周围群体的共同谴责或惩处,使其在农村社会中被轻视,甚至是被歧视。
(三)两种制度之间的消长
通过对历史的细致分析,长久以来的封建王朝与离我们最近的民国时期,都能够充分的显示出我国对社会治理能力的极度匮乏,以致出现政权力量大多集中在城市,无法向周边农村社会施展政权作用的失衡发展局面,致使农村皆采用“宗族自治”的政策进行社会治理,所以,在这段时期的农村社会治理中,并在正式制度无法延伸的情况背景下,非正式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价值,不仅为人类创造更大的生存与成长空间,还为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发挥提供更多的助力,充分展现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价值与能力,是农村社会治理中重要规则体现。因此,非正式制度在以往的农村社会治理中,对正式制度来说是一种内容上的完善。但是,由于正式制度的无法全面管辖,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俨然凌驾于正式制度之上,其内所规定的“规范原则”触及到了正式制度的底线,破坏了正式制度的权威性以及有效性。
从1949年到1983年期间,我国国家政权展现出高度集中地趋势,这主要和我国社会体制与国家建立有非常重要的联系。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8年大力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制度,使得农村社会被压缩到一个很小的空间里,直到人民公社制度被取缔之前,一直都是由国家掌握着农村社会的控制统辖政权,在农村社会中每个人员的个人利益,都必须经由国家认可的渠道获得,因此,此阶段的社会治理同质性水平极高。而在此阶段的农村社会治理中,正式制度延伸到农村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非正式制度反而受到了正式制度的严重打压,尤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已经到了濒临死亡的境地。而由正式制度统辖的农村社会,使社会生活过于政治化,给农村社会生产力以及生活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制约,从某种程度上忽视或无视了非正式制度存在的价值。从改革开放起,国家将权力逐渐上收,对农村社会一级乡镇进行国家政权管理的政权政策,而乡镇以下地区采用的是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主要是依靠非正式制度进行管理,并给这项制度创造了一定的生存空间。正是由于这种生存空间的创建,非正式制度从打压到今天的发展,对农村社会管理发挥出更加积极地作用优势,更大程度上维持了农村社会秩序。当前,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不仅有非正式制度的存在,还有正式制度的规划与统辖,因此有机的调节它们之间的特殊关系,会对我国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范围和矛盾
(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功能范围
由于这两种制度都共存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因此,了解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功能范围,将更有助于我们对它们两者之间关系的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具体功能范围如下:
1.正式制度的功能范围
正式制度的功能范围包含了最根本、核心的农村社会关系,以及农村社会中产生的政治事件,这些属于正式制度功能范围内的社会治理是非正式制度无法干涉的政权治理范畴。例如,在农村社会中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具有政治色彩的暴动事件等,都属于正式制度的社会治理范畴。而正式制度在国家中的应用,一般都具有强制性的表现,在确定事件性质、消除影响、稳定社会局势时,都由正式制度全权处理,非正式制度不得参与,否则将阻碍正式制度的实施,为社会治理的正常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2.非正式制度的功能范围
非正式制度的功能范围主要包括带有乡土性、地方性、民间色彩并与村民生活紧密相连的社会关系。因为这些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人伦情感特色,所以非正式制度的参与调解,将更有助于社会关系的缓和、社会治理的秩序性提升,而正式制度政治性较强,不具备情感特色,属于比较铁血、冷情的规章制度,它在这种地方人伦情感社会关系中的运用,会直接导致矛盾的激化,更有甚者将直接导致悲剧的产生。因此,非正式制度对这种社会关系的处理更加贴近于民,在面对这种人伦情感社会关系矛盾时,非正式制度都会处于第一考虑解决对象,除非矛盾激化造成政治事件,才会由政治制度进行处理。
3.共同功能范围
在两种制度的共同功能范围之内的社会关系,具有非常鲜明的特殊性,这种社会关系既能够通过正式制度进行解决,也能够通过非正式制度进行调整,例如农村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争端,是可以在这两种制度的互动空间中将矛盾化解,直接承受来自于双方的功能作用。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矛盾
由于两种制度之间的功能范围不同,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矛盾或冲突。在农村社会生活关系中,一旦有人触犯了村民群体共同达成的非正式制度共识,但在未打破正式制度底线的情况下,做出在村民眼中所认为的可耻行为,将直接受到非正式制度的惩处,接受来自于其他村民的舆论压力以及背后诟病,因此,在看到这种非正式制度的惩处结果后,其他村民也更加警惕,自觉地要求自身或是身边的亲人按照非正式制度所规定的规范行事。而一旦有人触犯到了正式制度的底线,但又处于非正式制度原有的规范共识之内,往往会以非正式制度之矛,攻正式制度之盾,导致双方矛盾与冲突的产生和激化,从而影响农村社会的正常秩序性。
三、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整合措施
在农村社会治理中,这两种制度存在一定的通约特性,都可以用行为准则的方式进行诠释,发挥出相应的正确引导、利益协调等作用,因此,加强对这两种制度的有机整合,将更有利于农村社会治理有效性的优化,保障农村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重视对制度权威性的强化
正式制度的权威性是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最突出标志,因此,在正式制度的创建、完善、以及实施,都必须将制度执行到位、落实到位,杜绝出现对一些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处罚不够严谨的情况发生,同时也避免正式制度权威性的丧失。要强化正式制度本身的执行力,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秉公执法,从而在农村社会治理中提升制度的权威性,才能够真正的确保道德秩序的有效维持,促进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机整合。
(二)以文化建设摒弃非常正式制度中的不科学“规范原则”
非正式制度中有很多不科学的“规范原则”,例如出嫁女子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财产继承权;父亲欠债,子女偿还;偷盗财物,打死无罪等,都是属于非正式制度中的“规范原则”,而这些不科学的“规范原则”已经和正式制度背道而驰,他们的存在影响了正式制度的权威性与执行力,会轻而易举的激化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因此,我们要通过文化建设,转变农村村民的思想,摒弃非常正式制度中的不科学“规范原则”,从非正式制度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减少他与正式制度之间的矛盾,促进他们二者之间的有机整合。
四、结语
农村社会的正常、稳定运行,离不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共同治理,而平衡他们之间的微妙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两种制度存在的真正含义,还有助于通过这两种制度之间的有机整合,使他们的共同作用发挥得到最大限度的优化,从而加强对农村社会治理的高效作用,保障农村社会安全、稳定、和谐,以及促进农村社会的长远发展。
[1]胡玲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及现实困境[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01).
[2]王春光.迈向多元自主的乡村治理——社会结构转变带来的村治新问题及其化解[J].人民论坛,2015(14).
[3]任剑涛.在正式制度激励与非正式制度激励之间——国家治理的激励机制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02).
1.农村社会治理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功能及关系研究,四川医科大学社科联2015-2016年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重点项目(项目编号CYDSL2015001),本文系该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2.四川新农村建设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社会治理功能研究,四川省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研究中心2015年度课题(项目编号scxf201513),本文系该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C912.82
A
2095-4379-(2016)28-0048-02
高君(1984-),女,河南洛阳人,硕士研究生,西南医科大学思政部,教师,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与实践、三农问题、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