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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2016-02-02杨沛馨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政法大学处罚金刑罚

杨沛馨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浅析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杨沛馨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新刑诉法首次建立起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这为具有悔罪表现、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实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本文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解读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细化其适用条件。

不起诉;未成年;考验期

一、适用对象是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

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目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成年犯罪嫌疑人当然不适用。同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应局限于起诉审查是为未成年,而应当是犯罪行为实施时是未成年人。

二、适用于特定的案件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做了限定,规定未成年人只有涉嫌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才可以适用该制度。触犯其他犯罪的,即便情节轻微,根据硬性规定,也不应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规定在其他章节,但是同时规定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第四至六章规定定罪处罚的,同样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三、处刑较轻——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

这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条件,但由于规定不明晰,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最高法定刑还是结合具体案情所应当判处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已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范围限制在刑罚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若再将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适用条件,仅有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两种犯罪符合,这样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极其狭窄。笔者认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认定为是结合具体案情所应当判处的刑罚。

(二)“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除了包括有期徒刑,是否包括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

法学专家们在提交的立法建议中均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表述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而最终修订的法律条文仅规定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刑罚较轻,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更容易被教化,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不违反立法原意。而如果同等情况下仍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则会导致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必须符合起诉条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也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基于起诉便宜主义,我们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便宜的前提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微,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则应当通过补充侦查调查事情原委,待事实查清后,再作处理,杜绝将“下台阶”案件以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来消化。

五、已有悔罪表现

已有悔罪表现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观要件,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从而真心悔过和改正。因为一旦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无论最终期满是否被起诉,都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社会生活,因此其人身危险性必然成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考虑的因素。但悔罪终究是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我们只有细致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言语和行为了解其心理状态。

通常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属于悔罪表现:

(一)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包括如实供述重要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二)有立功表现。如在归案以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重要证据促使案件迅速查清。

(三)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四)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上述五个条件是从正面对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作了限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情形复杂,干扰因素较多,为了使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到正确适用,我们可以根据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出可排除适用该制度的情形:(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2)曾受到二次或以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3)有组织犯罪的主犯;(4)所涉嫌的犯罪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严重毒品犯罪等犯罪;(5)其他不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

[1]吴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规则详解[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3).

[2]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3]张中剑.检视与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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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280-01

杨沛馨(1995-),女,汉族,山东平度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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