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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

2016-02-02董晓静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注册资本出资公司法

董晓静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

董晓静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自2013年《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实行资本认缴制度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凸显,经营自由与交易安全两大市场经济价值出现矛盾,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完善措施,以期实现保障经营自由与维护交易安全的有机统一。

注册资本认缴制;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法;完善措施

一、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资本认缴制度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确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度。注册资本从实缴到认缴,一方面使得在这种宽松的法律环境下,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放宽市场准入,为市场的繁荣注入了新鲜活力,表现为经营自由。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不再规定对注册资本额度以及缴付期限的限制,这就给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带来极大阻碍,不利于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表现为交易安全问题。因此,在资本认缴制度下实现经营自由与保障交易安全这两大市场经济价值追求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矛盾,债权人利益保护就成为当下公司债务纠纷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成为弥补资本认缴制度美中不足的关键。

二、资本认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第一,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出资数额、出资期限等,使得债权人在选择交易之初无法直接获悉公司的真正经济实力,债权人对公司的知情权受到影响,增加债权人的交易风险。第二,注册资本认缴,使得注册资本完全虚化,公司的实缴资本不确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增加债权人的受偿风险。第三,实行资本认缴制度,使得公司虚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不实等状况频发,从债权人角度而言,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的负担也增加了其合理注意的负担,因此,基于合同法公平理论考量,理应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资本认缴制度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在当下,债权人利益实现问题成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美中不足之处,因此,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就债权人利益保护应从以下两个层面予以完善:

(一)法律规制层面

第一,扩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在现有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基础上,在新《公司法》施行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也要与时俱进,应将依附于旧法的司法解释做出更全面的理解,扩大本条款的适用范围,将股东未届履行期的出资义务纳入到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范畴,完善在资本认缴制度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其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完善债权人起诉股东提前缴付资本的诉讼制度。当债权人直接起诉未出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时,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人”,要想证明股东未出资是极其困难的,股东出资与否的凭证掌握在股东自己手中,因此,为减少债权人诉讼负累,提高诉讼效率,可将诉讼中的出资举证责任分配于出资人自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使诉讼双方能够公平对抗,这是在诉讼制度层面对债权人利益予以保护。

(二)实践措施层面

第一,限制股东分红权。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正可谓是对商事领域活动的真实写照,而股东入股投资,大都抵不过一个利字,因此,在资本认缴形势下,限制股东分红以敦促未出资股东诚实守信地全面履行出资不失为维持公司资本的一项大胆举措,以此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能够实现。换言之,即公司股东在实际缴清其认缴的出资资本之前,不得进行公司红利分配,以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逆差。

第二,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完善公司信息公示系统。实行资本认缴,使得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可获取公司信息的来源更为局限,这就造成债权人与股东信息获取的极不平等,这也是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症结所在。因此,必须完善公司信息公示,以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使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的基本信息、及时参与公司中与其利益相关的决策。

第三,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完善公司信用制度。实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只认缴不实缴,不乏有些股东甘冒风险兴风作浪,虚假出资、出资不实,使得公司信用面临极大诱惑与挑战。对于监督体制,一人为私,二人为公,因此,要建立起第三方监督机制,可借鉴邮件系统管理的名单制度,即可由第三方根据公司信用等级分别将信用良好的公司列入白名单;有过不良记录的列入灰名单;信用不好的列入黑名单,以督促企业践行公司信用,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结语

资本认缴制度的确立不容置疑是符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的,其虽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不可忽略的是其确实有着自身明显的优势,因此在当前,要平衡好债权人利益与认缴资本制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经营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和谐统一,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迈入新阶段。

[1]赵旭东.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王艳华.反思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5).

D

A

2095-4379-(2016)36-0237-01

董晓静(1991-),女,汉族,河南灵宝人,江西理工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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