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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案现场重建

2016-02-02郑新明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盗窃案犯罪现场物证

郑新明 胡 斌

1.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广东 深圳 518172;2.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广东 深圳 518101



论盗窃案现场重建

郑新明1胡 斌2

1.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广东 深圳 518172;2.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广东 深圳 518101

据有关数据显示,在基层公安实践中,盗窃案现场的勘查占到技术员勘查的犯罪现场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由此可见,盗窃案现场有着最为广泛的受害群体,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损也最为普遍,在刑事案件中影响非常大,因此盗窃案的侦破工作就倍受关注,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现场重建可以有效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案件的侦破工作。

盗窃案;现场;重建

一、盗窃案现场重建的意义与目的

现场重建的最大优势在于对犯罪现场各相关专业的整合。经过优化整合的部分之和是大于总体的,从而出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对于解决当前公安侦查过程中各个专业独自为战,学科体系相互割裂的问题大有裨益。对于当前各类盗窃案件高发的情况下,运用现场重建可以有效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案件的侦破工作。

二、盗窃案现场重建的步骤

(一)前期的现场保护

在公安实践中,很多盗窃案现场因为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使现场勘查工作无从开展。只有得到保护处于原始状态的现场,才能为收集犯罪信息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正确的分析判断犯罪信息和现场重建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二)收集犯罪信息

侦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时,要注意显现、固定、提取、收集盗窃案现场上的原始痕迹物证和传递痕迹物证,建立犯罪现场勘查的物质性证据基础。如现场遗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手印、足迹、作案工具等。

(三)分析判断犯罪信息

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等犯罪信息往往保留有作案人在实施盗窃活动的动机、过程、手段、结果等。侦查技术人员汇集现场上搜集的原始痕迹物品等物证材料,认真分析这些证据材料,再对这些证据材料作出综合评断,为下一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初步进行现场重建工作

痕迹物证的形成有其独特的机理,故此找到这个机理就是重建工作的关键。机理就是指在工作中某种机制所需要遵守的原则,如小洞口旁边的椅子、床柜等物,在爬洞入室时是否必须触摸或扶持?要回答这个问题,则可以进行钻洞实验。采取各种方式钻洞,观察验证钻洞时扶摸哪些物体,以及怎样触摸的情况。

(五)直观重建盗窃案现场

通过对机理的研究和运用,进而追溯痕迹物证形成的具体过程以及痕迹物证和盗窃行为的关系。通过机理证明的物证形成过程的物证证明力很强,将痕迹物证形成的过程像拼图一样拼接、连接起来,就形成了完整了盗窃行为的形成过程。

三、盗窃案现场重建面临的问题和局限性

窃案现场重建在具体案件的破解过程中具有其积极的意义,在实践中应用的也比较广泛,但是,盗窃案现场重建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以及这个过程本身也存在着局限性。

(一)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因为盗窃案现场具有客观性、特定性、易变性等一些规律特点,而人的认识能力、知识水平、发现手段也要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所以现场重建直接受现场勘查条件、技术设备以及刑事侦查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逻辑分析推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二)评价重建的标准缺乏

对已经发生过的事实进行重建就是现场重建。工作人员根据所收集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建,但是这些收集的事实和证据又有限,所以工作人员只能了解到有限的信息。另外,又缺少一个完整标准的答案来对比,重建所推断的案情不是特别精确。

(三)现场重建结论的准确与否可能无法得到印证

犯罪现场重建主要是从自然属性层面展开对犯罪现场的研究,由此可能会忽略相关其它因素的作用而对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就其犯罪内容或过程进行的推演、回溯,然而由于时空转换。但是,重建现场重建的即使特别的逼真,也无法和案发时百分百的吻合。

(四)作为重建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可能互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

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往往会在犯罪后,想尽办法的毁坏、隐藏或伪造现场;同时,犯罪现场又会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所以我们在重建时要做到把事实作为根据,在事实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的结论,切勿把简单的推测当重建的结论。

鉴于上述情况,盗窃案现场重建结论的准确性具有相对性,它只是在已有证据和经验的基础上做出的最有可能的结论。因此,提高侦查技术人员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加强刑事技术专才的培养,才能进一步提高现场的提取率、痕迹物证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现场重建的作用。

[1][美]李昌钰.论现场重建.侦查论坛[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郭海川,张波.综合利用现场物证,准确进行现场分析[J].刑事科学技术研究论丛,2007.

[3]王福相.侦查学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D

A

2095-4379-(2016)36-0167-01

郑新明(1987-),男,汉族,广东梅州人,本科,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助理工程师,从事痕迹检验工作;胡斌(1986-),男,汉族,广东梅州人,本科,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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