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监管场所罪犯循证矫正联动体系研究*
2016-02-02朱婧鑫
朱婧鑫 张 起
1.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2.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4
辽宁监管场所罪犯循证矫正联动体系研究*
朱婧鑫1张 起2
1.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2.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大连 116024
监管场所应包括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及安康医院,司法系统的监狱等这些可以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国家暴力机关。本文中所指的建立联动体系的部门是看守所和监狱,这些对已决、未决在押人员进行监管和改造的场所内,集中着我国第三代罪犯群体,其中最为突出的组成部分就是俗称的社会底层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和社会价值观代表着时代的特征、更彰显自我意识,使传统的矫正理念受到巨大的冲击。本文中,笔者想探讨一种公安、司法机关共建的循证矫正体系,来应对未来的罪犯改造工作。
循证矫正;联动;监管场所
一、循证矫正联动体系概述
(一)循证矫正制度在监管领域运用历程
20世纪中期后,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发现,本国内部新型犯罪不断爆发,传统的监禁、缓刑、假释等矫正手段对降低再犯无能为力,传统罪犯矫正模式的成效性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亟需一种更加有效的罪犯矫正模式来破解此难题。“循证矫正”理论恰逢此时出现,为他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全新思路。循证矫正的实践工作最早在“循证医学”中获得巨大成功,之后其以不可阻挡之势迅速席卷了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罪犯矫正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其中有着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的中国监管工作者对它的期望值最大。而在罪犯监管改造领域中的循证矫正是指在监管干警作为实践者在所研究的证据中,遵循最佳证据原则,结合在押罪犯个体矫正经验,在罪犯的配合下,针对不同罪犯犯罪的特点,开展行之有效矫正方式的一系列矫正活动。
(二)监管场所循证矫正联动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监管场所应包括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及安康医院,司法系统的监狱等这些可以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国家暴力机关。本文中所指的建立联动体系的部门是看守所和监狱,这些对已决、未决在押人员进行监管和改造的场所内,集中着我国第三代罪犯群体,其中最为突出的组成部分就是俗称的社会底层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和社会价值观代表着时代的特征、更彰显自我意识,使传统的矫正理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而在这样巨大的挑战面前,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建立循证矫正联动的体系就更有着积极的意义。
1.有助于从初始阶段寻求矫正方案。绝大多数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将获得相应的刑罚处罚,再进入到改造程序中,最初对其进行改造的应该是公安监管的民警,而罪犯改造的特殊预防任务是促使罪犯再社会化,然而,监禁刑适用的最大阻滞在于罪犯监禁和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看守所、监狱作为特殊预防单一的监禁功能使犯罪人再社会化方面的功效是有限的。在有限的时间隔绝罪犯,只能给社会带来短暂的安宁,其如果在监禁期间习得更多的犯罪技巧,恶性会更大,最终为社会带来更大的威胁。因此,在公安监管机关接收犯罪嫌疑人开始,循证矫正的工作就应该适当跟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大程度的防止再犯或者阻断其交叉感染的可能,保障其可以在交到服刑改造场所时的顺利。
2.更有效的建立矫正方案。由于公安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矫正联动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得犯罪嫌疑人从进入羁押监管场所之日起到离开羁押监管场所,不间断的置于矫正体系之下,并获得最大的矫正效益。罪犯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极端的不良行为,极端的不良行为源于极端的适应不良认知,要改变不良行为和不良认知,监管矫正工作者必须从源头把握其的犯罪动机、犯罪思路,在这之后才能找到准确的矫正方案,促使其将来更好的回归社会,获得最大的矫正效果。
二、辽宁监管场所罪犯循证矫正联动体系建立的现状
(一)辽宁监狱系统内罪犯循证矫正制度的落实情况
2012年9月,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会上指出: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是新形势下对教育改造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2013年4月,张苏军再次强调加大循证矫治的研究,要求有能力、有基础、有主动的省份和单位可以先行试点。在辽宁,循证矫正从引起重视到开展相关研究一共只有不到五年的历程,监狱循证矫正的具体操作者(目前主要指监狱警察)从基本观念到技术操作还远远不能适应循证实践对工作的要求,就日常对罪犯的管理来说,在“安全第一”的目标之下,日常管理基本以确保安全为天,干警根本无暇顾及对罪犯的思想的关注。同时,由于生产压力导致的对罪犯改造要求和生产任务的矛盾无时无刻不在挑战监狱内的基本规则。因此,在很多时候将循证矫正理念落实的形式意义往往大于现实意义。就教育改造来讲,监狱采取的基本模式就是“传道式灌输”,起效的前提是灌输者的权威和个人魅力以及诚意对罪犯单一的价值观产生的作用,由于受教群体的变化使得这一传统模式几乎收效甚微:一方面,按法律程序办事已经成为监狱基层工作者的基本理念,对传统的个别教育逐渐绝大多数干警已经失去耐心;另一方面,思维活跃的新一代犯罪人对填鸭式的管教方法持反感甚至厌恶态度,排斥说教式的价值观传递。这一代罪犯参加劳动改造的动机基本都是对减刑等功利因素的考虑。
(二)辽宁公安监管场所循证矫正制度的推行情况
由于我国现有刑法、刑诉法赋予看守所的任务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在押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在押人员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教育、管理在押人员已经成为公安监管民警的一项重要职责。传统的公安监管工作者,只把看守作为其的职责,而忽视了教育改造职责,但随着监管形势的发展,教育改造的职责越来越凸显出来了,辽宁省的各级公安监管机关也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了对教育职能的落实工作,但是,收到各种原因的限制,公安监管机关落实循证矫正制度的力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三、辽宁监管场所罪犯循证矫正联动体系建立的路径分析
笔者认为,监禁行刑的效益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监狱行刑的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用尽可能小的成本,得出最优质的矫正效果,创造最佳的社会效益,在制刑—求刑—量刑—行刑的刑罚体系链条下,行刑效益是刑罚效益的最后归属和体现。在当前的形势下,探索一条符合辽宁监管场所中罪犯改造的循证矫正联动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立足罪犯的主要群体
循证矫正工作在我国的推进,目前还是一个行政主导的过程,而不是专业主导的过程。因此,探索建立循证矫正联动体系,遇到的最大阻滞是看守所和监狱之间没有相关的业务往来操作规范流程,更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联合矫正项目,致使双方联动体系建立成为一纸空谈。而制定符合辽宁省情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特质的矫正项目,需要从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之时其就对犯因性需求进行深入分析,通过调查论证来确定矫正的方向和方案。在研究与设计项目时,看守所其实是第一位的,因为其能从犯罪嫌疑人入所伊始,针对不同的犯罪对其展开研究并确定可以的矫正方向,而在其被判处刑罚之前的一段较长时间内,都是由看守所的监管民警对其进行矫正的,如果推进的理想则可以取得一定的效果;而当其被判处刑罚后,监狱要开展的矫正项目则是侧重增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重点开展回归适应性训练、就业技能培训、接茬帮扶、后续照管、联系安置就业,实现其的再社会化。若两个部门的循证矫正项目承接起来、协调一致,就可以收到一加一大于二改造的效果!任何改造的目的都是促进罪犯最好的回归社会,而这样的循证矫正方案则可以收到理想中的效果。
(二)提高监管民警业务素质
当前,连最为注重循证的美国在内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循证矫正立法或操作范本,循证矫正工作主要的是依靠司法工作者在矫正实践中逐步摸索。这就要求从事循证矫正的司法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水平的法律修养、专业技术和综合素质。因此,循证矫正联动体系的建立关键的一环必须是在加强对监管民警的循证矫正理念教育、知识普及以及技术培训的同时,在监管民警中选拔素质高的人才组建专业化、职业化的矫正队伍,这是是顺利开展循证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们要在看守所和监狱设立专门的矫正技术岗,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循证矫正的相关工作,对于从事这一工作的监管民警应当有适当的级别倾斜,并提高从事这一项目工作的干警待遇,从而使监管干警可以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认可,增强监管民警对循证矫正体系存在的价值认同和信心,促使他们能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循证矫正联动体系的建设中来。
[1]郭建.美国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7):9.
[2]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公安监所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张苏军.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1):4.
[4]刘兴华.基于监狱行刑效益和特殊预防视角的监狱循证矫正[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163.
*中国监狱工作协会2015年度监狱理论研究一般课题。
D
A
2095-4379-(2016)36-0044-02
朱婧鑫(1982-),女,汉族,辽宁鞍山人,硕士,辽宁警察学院监所管理系,讲师;张起(1988-),男,汉族,辽宁鞍山人,硕士,大连理工大学公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