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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创新路径*

2016-02-02周德军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教育培养卓越法学

刘 源 周德军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其创新路径*

刘 源 周德军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 镇江 212013

近年来,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是当前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依然存在专业设置趋同、人才培养方式单一等诸多问题,在法律人才培养理念方面仍存在诸多误区,不能与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需求相适应。针对当前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在保留原有培养模式精华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探索开拓出符合当前时代背景及法治建设需要的现实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路径

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对法律人才提出了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等一系列评价指标,并确定计划实行时间为10年左右,目标为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及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该计划首期为五年,如今已经初具成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背景下,继续推进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通过改革创新革除当前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弊端是时势所趋和必然选择。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涵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内涵

“卓越”一词的含义一般是“优秀杰出,超越一般”,但“卓越法律人才”并不能简单解读为“高级”或“高端”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并不仅仅是学历的高低,所谓“卓越”应当建立在提高法律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卓越法律人才,必须以接受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为前提,并非仅仅具有高学历,而是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在遇到实际的法律问题时要能够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方法以应用于实际个案。

(二)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所谓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进行的专业人才教育和培养过程的总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现阶段我国各高校的培养模式较为单一,多为精英式培养模式;《意见》中指出要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这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作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相比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言有着诸多不同,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其中一个鲜明的特色就是“复合性”,而不再仅仅针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授与灌输。对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不同观点的理解不尽相同。一般认为“复合性”表现为三层次的内涵:首先,卓越法律人才和传统法律人才一样需要具备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这是成为法律人才的必备基础;其次,卓越法律人才除了法律学科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多学科的知识体系,为复合性的构建提供前提;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熏陶,在思想上具有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心[1]。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实需求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当下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诸多问题和理念误区的背景下提出的。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无法解决法学教育培养的现状和社会法律人才需求之间的矛盾。

(一)满足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需求

近年来,法学高等教育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高校增设了法学专业。随着法学专业的增设和专业招收人数的增多,其准入门槛也有所降低,生源质量参差不齐,培养质量也难以保证,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时往往会面对许多现实问题。《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成为十大本科生专业中就业率最低的专业。结合近几年的就业报告及相关资料可以发现,法学专业已经连续三年就业率排名最低,并被多家就业统计机构评选为“红牌专业”。法学毕业生中精英人才毕竟只是少数,绝大多数都是普通毕业生。随着法学毕业生数量骤增,社会对其需求程度远远无法适应其增长速度。这一系列现状导致了众多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无法找到合适的岗位,不能实现本专业就业。

(二)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

综合性高层次法律人才指的是具有“复合性”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当今社会,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跨区域、跨专业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需要运用法律处理的事务也逐渐增多[2],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各类企业对于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逐步扩大。就我国目前的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而言,一般法律人才数量众多,综合性高层次法律人才数量偏少,远远低于如今的市场需求量,难以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求。如前文所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最显著特点是其“复合性”,与综合性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复合性”恰能相适应,更能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

(三)满足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求

目前我国的在法律人才培养领域许多错误理念尚未消除,“五轻五重”的理念误区仍普遍存在。“五轻五重”理念指的是:重课堂,轻实践;重理论,轻实务;重讲授,轻操作;重成绩,轻能力;重书本,轻实训。”然而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五轻五重”理念直接导致学生实务能力严重不足[3],很多法学毕业生在从事工作时难以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挂钩,无法运用法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法律教育培养本应有的意义也就无法体现。“五轻五重”理念是传统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中较为典型的问题,长期以来普遍存在,在短期之内这些错误理念还难以革除。

三、我国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问题现状

《意见》提出要对法律人才进行分类培养,给予了“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中西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划分[4]。当然,这三类法律人才并没有涵盖法律人才种类的全部,例如“应用型、复合型”对应“理论型、专研型”,“国际型”对应“国内型”,“中西部型”对应“东部沿海型”等等。之所以只重点强调三种类型的划分,可能是由于当前社会中这三种人才相对较为稀缺,需要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的背景下予以重点培养。到目前为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在《意见》出台之后已经完成了为期五年的首期建设,但是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沿袭了长期以来形成的诸多弊病,而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法律人才培养理念、法律人才培养方式及法律人才教学方法等方方面面。

(一)法律人才培养理念滞后

目前法律人才培养中被强调最多的是“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很多高校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时依然未改变陈旧的培养理念,仍以“理论型、专研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正处于健全法制建设的阶段,急需“理论型、专研型”的精通各类法律知识的人才,“理论型、专研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基本能与时代需求相适应。然而,随着法学高等教育逐渐普及,仅仅培养理论型人才已经无法满足现代法治社会的多样化需求,越来越多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事务需要的是法律实践能力和融合多学科知识的能力,仅仅掌握书本上的理论知识难以解决现实中的种种问题。“理论型、专研型”人才的培养理念已经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在这一理念下培养出的法学毕业生无法完全适应社会需求,有相当一部分必然会面临就业难的问题。

(二)法律人才培养方式单一

受传统教育理念的影响,当前的法律人才培养方式单一,较多高校采取“专才”的教育方式。在这种教育方式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立同一的教学目标,发布制定教材,实行同样的教学计划和评价体系[5]。这种情况导致无论是本科类、专科类、综合类还是政法类院校,都实行统一的教育培养模式,以使法学学生全面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为目标,法律人才培养方式趋向单一化。各类高校在进行法律人才培养时较少结合院校自身特色,也忽视了对学生的因材施教,自然无法保证教学质量和培养效果,单一的法律人才培养方式无法满足当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需求。

(三)法律人才教学方法不合理

1.课堂教学方法依然采用“教师系统讲解,学生被动接收”的方式

墨守陈规的教学方式除了不利用启发学生主动思考之外,实际教学效率也不高。首先,“灌输式”或者“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难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也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其次,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达,教师多采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用以投影放映课件的方式代替板书,这种上课方式虽然丰富了课堂形式,也具有其自身的便捷性,但是可能会使学生的注意力过多地集中于课件之上,而忽略教师对课程本身的讲解,导致学生无法透彻理解教学内容,学习法律知识常常处于“一知半解”状态。第三,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处于被动状态,习惯性地将机械记忆作为学习方法,而忽视了主动思考和质疑的重要性,法律思维在这种课堂教学模式下无法得到有效培养。

2.课程考核方法无法全面考察学生法律素养

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多以各科期末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学习效果的排名依据。而多数高校的期末考试以考察对知识点和法条的记忆为主,对法律思维和案例分析能力的考察则被置于次要位置。为了应对这种考核方法,很多学生采取“突击式”的学习方式进行考前记忆,而机械的背诵只能起到短时记忆的作用,并不能帮助学生打下扎实的专业基础。采用此种考核方式容易将学生作为“法律工匠”进行培养,而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和自主学习习惯的养成。另外,仅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优劣的依据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和不合理性。实践处理能力也是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指标,而当前高校法学教育中缺乏对这一部分的系统培养和考察,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及专业实习等教学模式,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难免流于形式,没有起到预期效果。

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路径

如前所述,当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许多亟待改善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优化和完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实路径,对原有的模式进行改革创新。

(一)构建大众化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大众化培养模式和精英式培养模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培养对象选择的不同:精英式培养模式致力于为处于领先位置的优秀学生提供专业化培养,而大众化培养模式则是致力于利用学校资源为每个学生的自身发展提供机会[6]。从这一角度而言,精英式培养模式能满足的社会需求的范围比较狭窄,而大众化培养模式更能适应如今社会上对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需求。目前很多高校都较为重视精英式人才培养,而对于大众化培养模式的构建还不到位。精英式培养模式面向的对象毕竟只是少数,加之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仅限于对精英人才的需求,只采取这种培养模式并不能解决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所谓“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并不是只针对精英人才,而是面向整体法学学生开展,目标在于提高法学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因此,要想完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大众化教育培养模式是必要途径之一。将大众化培养模式与当前的精英式培养模式相结合,在针对所有学生进行“普适性培养”的基础上再对精英学生进行专门培养,才能保证法学教育的整体质量,采取效益最大的方式培育人才。

(二)注重通识教育培养复合性法律人才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发展,很多行业需要的不再是单一学科的知识,从事法律工作亦不例外,具有其它专业学习经历的法学人才愈加受到社会的欢迎。法学教育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加强法学专业与其它专业的对接,在进行本专业必修课程基础教学的同时还应该设置一定的通识教育课程,注重提高选修课程的教学质量,制定培养具有跨专业综合知识的高端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注重通识教育教学,不仅能为学生综合知识的积累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其法律思维的完善和拓展。

(三)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不仅要重视理论教学,也要注重法学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本科教学阶段加强实践教学,才能为学生日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的最终目的还是将法律应用于实际之中,如果不能学有所用,法学学习的意义也就没有实现。因此应当改变实践教学不受重视、流于形式的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案,将实践教学落到实处。首先,要对实践课程进行具体规划,设置法律诊所、模拟法庭以及专业实习等具体专业课程,并且设立合理科学的考核制度和方法,所修课程计入学分;其次,对于实践课程不应只由学生自学,除了要求专业老师进行必要指导之外,还应邀请公检法机关及律所的专家针对各领域指导,分享实践经验,以保证实践教学的效果。最后,将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教师在课堂上除了介绍学科理论知识之外,也应分享一些实践知识和经验,将两者相融合。

五、结语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的提出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这一培养模式正处于改革创新的重要时期,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落到实处,实现其培养目标,使其与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在未来很长时间内都将是法学教育界中值得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

[1]赵山星.浅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J].大学教育,2015(8):179-180.

[2]华锋.法治社会视域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J].新乡学院学报,2015,32(5):49-52.

[3]张扬.创新与重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3(6):66-70.

[4]陈友华,易国峰.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沧桑,2014(6):161-172.

[5]易卫中.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J].怀化学院学报,2013,32(12):110-112.

[6]刘斌斌,郭秀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析与构建[J].科学·经济·社会,2013,31(131):125-129.

*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与现实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5C196)研究成果;江苏大学2015年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教授治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关联机制研究》(2015JGZD024)。

D90-4;G

A

2095-4379-(2016)36-0023-03

刘源(1995-),女,汉族,江苏镇江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教育;周德军(1976-),男,汉族,江苏阜宁人,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学业导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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