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打击食药犯罪
2016-02-02王文硕
文 王文硕
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打击食药犯罪
文 王文硕
民以食为天。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频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邢台市副市长史书娥建议,为震慑危害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加大合作力度,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共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行为。
“行刑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指的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史书娥指出,目前,行刑衔接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是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缺失;
二是行政执法中,涉嫌食药犯罪案件移送标准模糊;
三是涉嫌食药犯罪案件移送接收机制不明确;
四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
鉴于此,史书娥就部门间密切配合加大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力度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高层推动。在国家层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共同成立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专项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交流分析相关信息和案件,研究制定相应的打防措施。各级地方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强化协作配合。建立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发现、协作联动和查处“三项机制”,通过加强与各级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落实好案件线索共享、联合立案、协同查处、联合督办、统一发布案件信息等工作机制。在案件情况通报、加强涉刑案件中食药品检验检测和鉴定评估、强化区域联动协作办案、共同加强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重拳出击,提升发现问题的针对性、敏锐性,使打击工作更加精准有效。
三是强化信息互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食药监部门移送的案件和线索,及时通报和反馈相关查处情况。
四是完善移送制度和程序。结合实际,从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类型特点、行刑衔接内容形式、涉嫌犯罪处置情形,对案件移送程序、涉案物证抽样检验以及特定情形先行介入等方面,建立统一规范的行刑衔接程序和流程。
五是加大培训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邀请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