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刻中的社会——从陵川碑刻看民间社会活动
2016-02-02常红川
□常红川
碑刻中的社会——从陵川碑刻看民间社会活动
□常红川
摘要:本文以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晋城市陵川县发现的几处有代表性的碑刻为例,揭示碑刻内容所反映的乡村商业及民俗祭祀活动等,从而揭示地区性风俗差异,来看晋东南的地方风俗特色。民间碑刻作为一种重要的记载历史的乡村文献,对于理解和研究晋东南乡村生活及乡村社会变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碑刻会馆祭祀
陵川县位于山西省晋城市东南部,太行山南端最高地带,北邻壶关,西连高平,西北接长治县,西南连晋城,东部和南部与河南省辉县市、林州市、修武县毗邻。历史文化悠久,其境内文物遗存丰富,从塔水河的旧石器遗址一直到近现代文化建筑遗存,其境内保存了大量的文化遗产。
石刻作为各个时代辉煌成绩的表现,体现了各个不同地方各自具有的特色。《隶释·汉石经〈论语〉残碑》中宋代洪适解释为:“观遗经字画之妙,非蔡中郎辈不能为,以黄初后来碑刻比之,相去不啻霄壤,岂魏人笔力可到!”而在《宋史·吕文仲传》中记载:“太平兴国中,上每御便殿观古碑刻,辄召文仲与舒雅、杜镐、吴淑读之。”到了清代顾炎武在《北岳辨》中写道:“宋初,庙为契丹所焚,淳化二年重建,而唐之碑刻未尝毁。”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从古代开始就重视碑刻。碑刻不仅作为记载历史的一种见证,也记载了各地的风俗生活,特别是到了近现代,它更记载了一种时代的变迁。陵川县不仅地上地下保存着大量的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而且其中相当大一部分是各具特色、名目繁多的石刻,它们历经沧桑,一直保存到现在,成为记载历史的见证。
碑刻不仅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最原始的记载,而且与当地的宗教、信仰、民风等密切相关。陵川县作为晋东南地区的县城,也代表了晋东南的地方文化特色,其境内发现的一些碑刻资料鲜明地代表了其地方特色。利用碑刻资料来研究历史,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傅衣凌教授倡导以来,至今已经受到学界的普遍重视。陵川县保存了从五代以来的大量的碑刻资料,这些碑刻记载了陵川县的风土人情和发展,笔者有幸参与三晋石刻陵川卷的编纂,因此现就以陵川石刻中有关商业和宗教信仰两方面的内容为例做一说明。
一、商业
商业从明清以来开始在中国古代社会逐渐占据重要地位,商业的发展,特别是明清商业的发展,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传统的学术观点来看,在晚清商立法之前,中国还没有商业法。根据清代工商业碑刻资料的记载来看,清代商业社会各行各业都制定了一些规则和制度,这些规章与制度与欧洲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内容十分相似。这些规则与制度中规定的有关商业方面的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业法的总体体系。清朝中国传统商法的产生在其基础上制定,这是商业发展对规范与秩序的需求。其中的制裁法规对清代商业习惯法能够有效的运行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从中也体现出对制定法规的依赖,在这其中“神明崇拜”对于维护商业社会内部秩序有一定作用。清代中国商业法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区域性及对制定法的依赖性。
陵川到了清代商业也逐渐发展,也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商会会馆和自己的商业法规,这些法规同样制约着商人们的活动。请看下面位于陵川礼义镇北街礼义会馆旧址内的道光十七年七月的一方碣:
“昔汉高入关约法三章齐桓立盟倡立五命所以纳群情于轨物遏肆行于法度兹我礼义商众自立会馆以来前虽稍有条约略而不详故于道光乙未夏偶有间格遂至筑室于道迄无定论因之同为妥议重立章程安善始全终之基倍征前垂后之谟务期此倡彼和众志如一众不至议论多而议成识见偏而愤事亿我同人咸宜循规如约不得节外生枝众可和气致祥百事并举历历相传永垂不朽此引计问
一约铺户凡在三社地界者除春祈秋报一应月祭神盤仍然照旧如有额外修造加祭以及四方捐输布施会馆公议如违者罚戏三天
一约县上及外镇意外情分如送戏跑马及游方僧道巧卖字画者俱在会馆八□亦有一定之额不得擅由己便违者罚砖一千
一约四乡本镇如有酗酒棍徒在铺门首借端生事送入会馆公同议处如恃恶不□者送官究治
一约铺户有改换字号会馆所入布尺不得善行换代看彼另入新布违者罚布十尺
一约街上月报每铺户一家每月出钱二百文不得借口大日以希减省违者即令各自开发
一约会馆分数祭二分一分半分外不得希图再□如执意推故会馆不收
一约凡有断开生理量其轻重会馆捐输布施如硬行不出者不许入会馆如执年维首碍情推避者查处重罚
一约诸行客脚户交到有短少斤两毁坏货物者照价赔补如硬抗不赔送会馆议处
一约街上乞丐按每月初一十六放□十日不许各自开发违者罚一报钱数
一约卖布之家不许往外借用布尺违者罚
一约会馆家具物件不得私自往外借用如违罚住持银十两
一约会馆所存布尺原以出赁为事无论是谁不得善行借用违者罚
一约会馆大小祭祀分资钱开出即付不得故为推延违者罚
一约会馆执事人等有事若请以签到为佳不得迟延推诿致坏事违者罚火鞭五卦
一约会馆之立原系议处公事本为守法之所尚有轻薄之徒在内暗行赌博者查出送官究处
道光十五年七月念日合会馆同立。”
从这一方碣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订立条约的原因、意义影响及订立的详细条款,条约在简述制定背景的基础上一一列述要遵守的内容及触犯后受到的处罚,我们说这并不是正式的商业法,但已经明显具有商法的雏形。
二、风俗祭祀
自上古以来,祭社活动在中国民间一直很流行。它一般分为春社和秋社。《岁华纪丽》曰:“秋报春祈。”因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春社是为了祈求五谷丰登,而秋社则是为了庆祝收获。
会社是一种民间基层自设的组织,它具有自愿性,同时又具有强制性。一般而言,入社是自愿的,但有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尤其是在传统乡村中,一般按照信仰为主要纽带来组成会社,如在乡村,一村一社,全体村民都要加入,以祈求神灵保佑、风调雨顺或祛除瘟疫等,这与一定地区内居住的居民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且人人有份,个个有责,所以具有强制性。这一传统形成较早,在《礼记·郊特牲》中就有记载:“唯为社事,单出里。”而郑玄注为:“单出里,皆往祭社。”《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说:“社者,土地之主也。周礼建为社位……又班之于兆民,春秋之中,命之供祠,故自有国至于黎庶,莫不祀焉。”战国初期李悝就在计算农民家庭一年的收支时,也把社祭的费用列为一项经常性的负担。而行业性会社,它的强制性更强,你不加入会社,就得不到同行的认可,不但受不到保护,有时可能还会受到同行的打压,如山西省泽州县府城村石工行业祭祀组织“公输子圣会”就明确规定,凡“在会之人,自今以后,无论习斯工不习斯工者,均在会中办事,不许出会。”
社虽说是一种民间的组织,但它除了在行业组织方面有一定的规范外,在其他组织活动,如祭祀、乡间风俗方面也有一定的规定,会员要遵循它的规章制度。
请看陵川县塔题掌马王庙碑记载:
“晋大清国山西太原省泽州府陵川县东南乡寺谷里地界古地名塔题掌以立庄村居民立业系东西衢古境地方北者王山为峰□者王山为峰南者朝封五岭东者为上山高有壑壑内有半垂杨古树以兴村中人民茂盛万古千秋众姓不记壑内有地□池八功德水水以王众财乐业古语凤凰壑大明□万历年间北山先有五谷神庙中间有三王圣主大庙南有观音神堂立就杨柳枝净水瓶以王村中男妇女幼好善方便积德修因恭敬三宝供养圣神村中人民每逢八月仲秋报谷皇王水土之恩献戏酬神以积众民之资财以保五谷丰登风调雨顺国泰民安西者为麓以通人民大道建立重修马王圣庙以保村中六畜兴旺岁岁滋长保佑平安愿祈合阖社大小人口增福延寿郎康宁合社人等兹因每逢三六月牛马王圣诞之辰献戏酬神化费资财社合准以应酬所因村庄贫富不等人心不一今立社内规范约束凡有圣前迎神赛社献戏酬报圣恩大小供养化费钱财至期算社首名京各户人等庙内钱数须要齐备尚有众姓不遵社规约条如违者每一日罚钱一百文三日为止尚有不遵社规即出各条永不许入社至今永不许上门计要永远为约碑记者乎一约庙内不许众姓存记隐藏诸般物件存留在内如有违者罚油五斤一约庙内不许诸般石木匠劈石打瓦□锯分禁损坏墙壁地基罚油拾斤一约庙内不许存留俗家居住在内尚有迎神赛社使用居住不便一约村中众姓尚有红白喜事入庙所办不许庙安釜锅灶柴火事毕须要打扫洁净不许堆积瓦石朽土灰渣粪秽存勿在庙污漫圣地如违者罚油十斤一约不许私自开放山门赁便行事须要经手社领如违者罚油五斤一约庙内设立书观不许学生损坏墙锌地基院内堆积灰土粪秽瓦石损坏庙堂如犯者罚油三斤一约庙外境界不许堆积粪土灰渣众姓人等违者罚油三斤一约社内一应使用杂费秋后各户公积社谷报晓至期名锣催办各该若干约至三日为率如有过期不到加倍所罚村庄尚有凶徒恶党匪徒之类扰乱社规不遵社今乡地社领维首一同缚击扭手送
官太老爷究处
大清道光七年十月二十日乡地维首张□功众朝张全福法□子良张□□春□执年社领任□□杨猪林上张崇泰世□合社公议一同建立碑文□□□赵定国赠书石上匠□栓住图录重刊。”
按地域与人口组成的会社,一般也要负责当地所有的公众祭祀活动。中国古代(特别宋以后)的神庙多得无法统计,城市乡村,名山大川,到处庙宇林立,所谓“虽二十五家之里,尚有五道庙、七圣祠”。形成的有村必有庙,决非虚言。笔者在走访调查中,查证了许多大一点的村庄往往有几座甚至十几座庙宇。山西泽州县陈沟乡甘润村成汤庙清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所立《社规小引》碑就规定本村“春分拜水”、“娲皇圣诞”、“七月秋祭”、“祈山祷水”均由本村之社认真负责实施。
从上面碑刻可以看出,会社不仅在举行祭祀方面有一定的领导作用,而且制定出严格的社约规定,用以约束祭祀时各社员的活动,上面只是从商业和民俗两个方面来看陵川的碑刻,当然除此之外,陵川还保留了大量丰富的碑刻,是研究历史,传承文化的宝贵财富。这些碑刻不仅记载了历史,也传承了一种文化与文明,它见证了陵川地区的发展,见证了时代的变迁,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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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工作单位:山西省陵川县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