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神圣家族》对《蒲鲁东》的分析和评判*
2016-02-02刘秀萍
刘秀萍
重温《神圣家族》对《蒲鲁东》的分析和评判*
刘秀萍**
【摘要】对于《神圣家族》这部马克思、恩格斯首次合作、他们在世时公开发表的为数不多的重要作品,以往的研究除了注目于“唯物史观形成的前夜”的定性、满足于宏观观照和外围言说外,对其内容细节鲜有悉心的探究,总的来讲处于一种不求甚解、浅尝辄止的状态。本文通过对其中关于《蒲鲁东》一文内容的详尽解读和分析表明,马克思的做法与我们正好相反。为了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思维方式,当蒲鲁东成为马克思与其批判对象共同面对的重要议题时,他首先以大量的篇幅生动地呈现了这一人物及其思想的复杂状况,又以极其缜密的梳理揭示了作为青年黑格尔派重要成员之一的埃德加·鲍威尔的理解以及这种理解的荒谬性,通过对诸多细节的甄别最终折射出两种思维方式的分歧和对立。这对我们的研究无疑有着重要的启示:只有深入到马克思的叙述细节中才能理解其当时思想剥离的艰辛和理论建构的意旨。这是我们掌握马克思主义真正的“看家本领”。
【关键词】马克思;文本解读;思维方式
文本研究是近年来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出现的一个新路向,它与以往的“原著选读”之不同在于,并不是为了论证观点、原理的正确性而选择成型的著作、方便的篇目、章节和段落进行解说,而是加入了对经典作家创作过程、著述版本流变以及与此相关的大量佐证文献的考证和释读。但这种做法又给人造成一种印象,仿佛文本研究只是做文献梳理而不讨论和分析其思想。究其实,这是论者既没有深入到马克思的具体文本中进行细节探寻、也没有对文本研究者的工作进行深入思考所致。文献梳理与思想把握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在对可靠、权威、完整的原始文献进行版本梳理、内容解读、逻辑思路把握的基础上,再给予思想上的理解及总体上的评判。这是文本研究的应有之义。在这方面,毕生致力于通过笔墨来表达自己对资本时代的认识及其超越资本逻辑探索的马克思,可以说为我们树立了活生生的典范,他的很多著述都是“在论战中表达自己正面的见解”,而这种论战相当的部分又是通过对批判对象文本细节的深入解读来进行的。本文试以《神圣家族》中对《蒲鲁东》一文的分析来看马克思解读文本的特点。
一、文本解读必须建立在对所讨论议题长期探究的基础上
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背景来看,法国思想家蒲鲁东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过去我们对他的认识和理解有点过于简单和“脸谱化”了,马克思与其之间所发生的复杂的观点交集、方法纠葛和理论分野长达四十多年,这是一个远没有清理清楚的思想史课题,也关乎对马克思思想新的理解。1840年,蒲鲁东的成名作《什么是所有权或对权利和政治的原理的研究》*也译作《什么是财产?或关于法和权力的原理的研究》,马克思所引用的是1841年的巴黎版本。在巴黎问世。它用新鲜的笔调对私有制进行了批判,并对维护私有制的各种证据给予了尖锐的攻击,出版后轰动一时,在拉丁语系各国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政治经济学史和社会主义思想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处在思想变革期的马克思自然也很关注这部著作。从现在留存的文献看,1842年10月在《莱茵报》上发表《共产主义与奥格斯堡〈总汇报〉》时,马克思对这本书曾给予了一个总体上肯定的评价。后来伴随着思想的发展,马克思开始深入到其具体观点和论证思路上进行具体分析,这集中体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在这份手稿中,马克思提及蒲鲁东的地方前后有六次。第一次是在笔记本Ⅰ的“工资”部分,马克思质疑蒲鲁东在此书中提出的把工资的平等看作社会革命的目标的观点;第二次是在笔记本Ⅰ的“[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部分,马克思对前面提出的质疑作了回答,认为工资平等只能使工人对自己的劳动关系变成一切人对劳动的关系,工人阶级的贫困状况依然得不到改变;第三次是在笔记本Ⅲ“[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部分的开头第二段,马克思引述了蒲鲁东把资本看作是私有财产的唯一存在形式,因而认为消灭私有财产就只是消灭资本的观点;第四、五、六次都是在笔记本Ⅲ的“[增补]”中,其中第四次提及蒲鲁东,是主张如果把共产主义理解为“扬弃异化”的话则要从作为各个民族统治力量的异化形式出发,并认为在这一点来看应该承认蒲鲁东的贡献;第五次提及蒲鲁东是针对他把货币利息降低看成是资本的扬弃和资本社会化的倾向的观点,认为货币利息降低的实质在于一切私有财产向工业资本的转化,是私有财产的彻底胜利;在笔记本Ⅲ的[增补]的最后,马克思第六次提及蒲鲁东,认为蒲鲁东所谓的劳动反对资本,其实质只是以工业资本规定的劳动反对不是以工业方式来消费的资本,根本谈不上对私有财产的否定。我们看到,马克思在“[增补]”部分后两次提及蒲鲁东,所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是和马克思第三次提及蒲鲁东时一致的,那就是,蒲鲁东没有能够意识到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是劳动,也就不能真正理解私有财产及其运动,因而他对私有财产的批判是不彻底的,他的改革社会的任何意见也只能是就事论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此多次反复地提及蒲鲁东,既说明当时的马克思对于蒲鲁东思想和学说的重视,但同时我们也明显感觉出他对蒲鲁东的诸多判断和结论是不完全认同或不满意的。支持这一判断的还有以下两个直接的证据:在写于1844年7月的反对卢格的文章《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写到:“谈到德国工人总的教育水平或他们接受教育的能力,我提请读者注意魏特林的天才著作,不管这些著作在论述技巧方面多么不如蒲鲁东,但在理论方面甚至往往胜过他”*[德]马克思:《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0页。。从马克思把蒲鲁东与德国最杰出的理论家魏特林相提并论来看,马克思是把蒲鲁东摆在了法国无产阶级最杰出的理论家的地位上的;而马克思在赞同蒲鲁东论述风格的同时,又直言他在理论方面逊于魏特林的事实,显然是对他的理论颇有不满之处。另外,1865年马克思曾经在写给《社会民主党人报》主编施维泽的信里称赞过蒲鲁东的这部书,认为“他的第一部著作《什么是所有权》,无疑是他最好的著作。这著作若不是由于内容的新颖,至少是由于新鲜大胆讲述旧东西而起了划时代的作用”。但是马克思也指出了,“在政治经济学的严格科学历史中”,这部书“未必值得一提”。*[德]马克思:《论蒲鲁东(给约·巴·施韦泽的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17页。
总之,对于蒲鲁东,马克思有着诸多想法,蒲鲁东对私有制的不甚彻底的批判、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既向往又抵制的态度,都成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论证其共产主义思想必不可少的参照。因此,当作为青年黑格尔派重要成员之一的埃德加·鲍威尔(布鲁诺·鲍威尔的弟弟)于1844年4月在这一学派的舆论阵地《文学总汇报》第5期上发表《蒲鲁东》一文*埃德加·鲍威尔后来发表了《什么是所有权?翻译和评注》一书,这篇文章是此书的一个片段。对蒲鲁东展开批判的时候,既给马克思提供了更进一步研究蒲鲁东的机会,也有利于他对作为其思想背景和来源之一的青年黑格尔派思想实质的认识和揭示,两个方面的结合,使他的思想得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可以说是相当重要的一个部分,占了全书1/6的篇幅;而从与埃德加·鲍威尔文章的对比看,后者译成中文约1.4万字,而马克思用了2.6万余字的篇幅对其进行了条分缕析的批判。更体现马克思文本解读特色的是,为了把“批判的批判”*这是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思想主旨的讽刺性称谓,即布鲁诺·鲍威尔等认为,一般人都有质疑社会、批判现状的初始本能、意识甚至行为,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影响,大多数人并不能将其坚持到底,相反,最终都认同了现实、偏离甚至背叛了批判,只有他们这些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家”们“秉持或执行了批判的义务和功能”、体现了精神本质的批判,这才是“真正的”批判、“纯批判”、“作为主体的批判”,也即“批判的批判”。而在马克思看来,脱离现实生活的这种纯批判或“批判的批判”只能是在观念领域打转转,根本完不成变革现实和改造社会的任务。揭露得更加淋漓尽致,马克思还针对埃德加·鲍威尔评价蒲鲁东著作时所采用的两种手段——翻译和评注,以4个“赋予特征的翻译”和5个“批判性的评注”为标题展开了自己的分析。马克思之所以称埃德加·鲍威尔的翻译为“赋予特征的翻译”,是因为埃德加·鲍威尔在用德语翻译蒲鲁东的法文著作时,往往通过关键词的变更、话语的颠倒,甚至是语调的变化,隐藏了与原文大相径庭的意义,如此的翻译就先入为主地赋予了蒲鲁东的著作以另一种特征,从而将这部著作变成了“蒲鲁东的观点”的著作、变成了“批判”的对象;而“批判性的评注”则指的是埃德加·鲍威尔用自我意识哲学的标准、以自己的语言、自己的观点对蒲鲁东的观点所进行的批判,其本质无非是在阐述青年黑格尔派思辨哲学的观点。总之,马克思认为,埃德加·鲍威尔批判蒲鲁东著作采用的两种手段,恰是对蒲鲁东的著作的双重的曲解:“赋予特征的翻译”是暗中曲解,“批判性的评注”是公开曲解,而其中又以暗中的曲解最为难以辨别,也更别有用心。甄别这些奥秘、透视其逻辑和揭示其主旨,使马克思的解读达到了很高的水准,从而完成了其思想的决裂和建构。
二、“赋予特征的翻译”和解释所导致的对文本原始思想的曲解
我们以“赋予特征的翻译1”为例来看看马克思是怎样从文本出发来阐述自己的观点的。
埃德加·鲍威尔的《蒲鲁东》开篇第一句话是:“我对蒲鲁东的观点的阐述,从评定它的著作《什么是所有权》开始。”*Edgar Bauer,“Proudhon”,in Die Allgemeine Literatur-Zeitung,Charlottenburg,April,1844,H.5,S.37.在《神圣家族》一书里,马克思在摘录这句话时,在句中“它”之后加了“(观点)”的标注。马克思认为,埃德加·鲍威尔对蒲鲁东的观点的评论不是根据其著作中原本的意思进行的,而是直接就其著作的议题主观地进行评判却又把这种评判当成是“蒲鲁东的观点”——实际上是批判的批判的观点。他的整篇文章都有这样的特点,这就是“赋予特征的翻译”。
紧接着上面一句话的是:“我不想提供任何新东西的体系,除了废除特权、消灭奴役、平均法权,法律至上以外,我别无其他愿望。公平,除了公平而外别无其他,这就是我的主张;我让别人负责治理这个世界。”*同上。马克思摘录时同样在“我不想”之后用括号作了“这是被批判地翻译过的蒲鲁东在说话”的注解。
对于这段似乎是埃德加·鲍威尔翻译自蒲鲁东著作的话,马克思首先作了些字面和逻辑分析:“被赋予特征的蒲鲁东仅限于有愿望和主张……他不敢奢望提供新东西的体系,他的愿望很低,他甚至除了废除特权等等之外就别无其他愿望……他的第一句话还立即暴露了特有的逻辑缺点。一个作家既然在自己的书中一开始就声明自己不想提供新东西的体系,那末他当然应该告诉我们,他到底想提供什么?是想提供系统化的旧东西呢,还是非系统化的新东西?”*[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8页。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拿来真正的蒲鲁东在《什么是所有权》中的原文与埃德加·鲍威尔的翻译相对照。我们看到,在蒲鲁东的著作中,这段话出现在第一章——“这本著作所采用的方法”里。蒲鲁东在这里开宗明义提出,他要把这部著作的结论——“所有权就是盗窃”放在前面告诉读者,而后让大家期待他的论证。之后,就是与埃德加·鲍威尔的上面那段译文对应的话:“然而,我并不想建立体系:我要求特权的消灭、奴隶制的废止、权利的平等和法律主宰一切。正义,再没有别的东西,这就是我的论证的始末;我把治理世界的事务留给别人去做。”*[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或对权利和政治的原理的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0页。在这段话之后,蒲鲁东又附加了一些解释,说明他之所以要致力于去论证他的结论,是因为对于“为什么社会上有这么多的痛苦和苦难?”问题的回答,他既不满意改革者圆滑的解释,对于论坛上和报纸上无休无止的争论也感到厌倦,而各种哲学、法律学、政治经济学和历史的书籍关于平等的概念又是模糊的,因而是愚昧的,不足以构成对问题的解答。
在认真地对照了蒲鲁东的原文和埃德加·鲍威尔的翻译之后,埃德加·鲍威尔“赋予特征的翻译”的特征就暴露无遗了。首先,蒲鲁东文中的“我并不想建立体系”被译成了“我不想提供任何新东西的体系”。从内容上讲,蒲鲁东所谓的体系和埃德加·鲍威尔所谓的体系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蒲鲁东不想建立体系,仅仅是拒绝抽象地解释世界,而要阐述平等的概念,在此基础上论证社会贫困的真正根源,当然要将废除特权、消灭奴役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当中;而埃德加·鲍威尔不想为任何新东西提供体系,则是固守于自我意识哲学的阵地,认为废除特权等属于群众的范围,不足以令他产生为此提供思辨哲学体系的兴趣。从逻辑上讲,蒲鲁东不想建立体系,既是无意于以思辨的方式思考现实社会的问题、无意于抽象科学的目的,而是直面社会现实提出理论,并对理论作出论证;而埃德加·鲍威尔既然说不想提供任何新东西的体系,顺理成章地就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他意欲提供体系化的旧东西,二则是他旨在提供非体系化的新东西,也就是说,接下来他应该要解释清楚,自己要提供的到底是什么?可是他既没有就这些问题表明态度,又没有考虑到废除特权等属于新的东西,如此一来他不是与自我意识哲学为任何事物都要提供体系的功能相抵触,就是直接宣布了废除特权为旧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埃德加·鲍威尔非常明显的逻辑错误。
其次,在埃德加·鲍威尔的翻译中,蒲鲁东直指现实当中之特权、奴隶制、不公平等社会弊端所提出的消灭特权、废止奴隶制、权利平等和法律主宰一切的要求,是以“愿望”和“主张”出场的。这样,蒲鲁东反映现实关系和现实利益的学说就被置于了“自我意识”这样抽象的概念运动中,他也因善良的“愿望”和非科学的“主张”这样“非批判”的群众的特性而具有了群众的身份,同时“被具有”了永远服从于自我意识哲学的群众的“驯顺”的性格。按照埃德加·鲍威尔这样的解释,蒲鲁东的实践主张就转化成了观念形式的“愿望”,比如原本是废除特权的要求即变成了废除特权的“希望”,究其实,这并不是蒲鲁东所希求的东西,而是他“不希求”的东西。
还有,在蒲鲁东的语义里,“公平”是他的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是理论论证的出发点和基础。蒲鲁东认为,所有权是国家政权和制度的重要原则,一个国家最大的流弊是在行使所有权过程中产生的,它往往会剥夺一个人的思想、愿望和人格。但所有权又是资本形成过程的必然产物,是推动人类智慧的最有力的原动力。所以,蒲鲁东反对废除所有权的主张,而提出以庄重而严肃的秩序来规范所有权,这种规范的要领就是公平。他开宗明义地表明:“公平,并且仅仅是公平,这就是我的立论的要领”*[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8页。。以此为出发点,他提出了消灭特权、废止奴隶制、要求权利的平等和法律主宰一切的直接实践。在他看来,以“公平”统领的实践要求,才避免了随意性而有了理由和根据,或者说,消灭特权、废止奴隶制、实现权利的平等和法治的普及等,都是“公平”在社会不同领域的具体表征。而埃德加·鲍威尔的翻译却消解了“公平”的核心地位,将其与消灭特权等放在同样的层次,同时把它们在现实中的实现都变为了意识层面的“主张”。
马克思并没有停留于对照蒲鲁东的原文和埃德加·鲍威尔的翻译,而是又以蒲鲁东用法语写的一段话为例,详细地剖析了埃德加·鲍威尔别有用意的详细的翻译过程,证明了自己有关埃德加·鲍威尔通过翻译而赋予蒲鲁东的理论以思辨哲学的特征的判断:
法文:《Et, sans m'arrêter aux explications à toute fin des entrep-reneurs de réformes, accusant de la détresse générale, ceux-ci la laWcheté et l’impéritie du pouvoir, ceux-là les conspirateurs et les émeutes, d’autres l’ignorance et la corruption générale》,etc.
蒲鲁东的意思是:我不谈改良办法的杜撰者的那些毋庸辩驳的解释,他们中的一些人把普遍的贫困归咎于政府的胆怯和无能,另一些人归咎于阴谋家和叛乱,还有一些人则归咎于无知和普遍的堕落腐化,等等。
埃德加·鲍威尔在翻译中所做的工作是:
一、他去掉了“à toute fin”这个法文当中“下流的群众用语”,从而摒弃了“explications à toute”(“毋庸辩驳的解释”)里对“解释”的限定。我们看到,将“毋庸辩驳”去掉之后,不同的改良办法的杜撰者从各个角度得出的社会贫困原因的结论,就从社会现实的层面转移到了意识的、思维的层面,就仅仅成了一种解释。这种解释是无源之水,可以是任意的想法和意见,可以是凭空的阐发,总之不需要任何的事实作依托。埃德加·鲍威尔表面上看只是轻轻地划去了一个定语,可事实上已经将社会实践的议题拉回到了思辨的圈子中,这是多么巧妙的动作啊!
二、“改良办法的杜撰者”(“entrep-reneurs de réformes”)被他直接译成了“改良主义者”,将矛头直接指向团结在巴黎《改良报》周围的由一些小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者组成的政治集团。这样做的结果是,在蒲鲁东那里,批判的对象是贫困现象,他抨击的只是各种类型【这一类(ceuxci)、那一类(ceux-là)、另一类(d’au-tres))】的“改良办法的杜撰者”在贫困问题上的片面性和不彻底性,而埃德加·鲍威尔却把各种类型的“改良办法的杜撰者”混为一谈,称为“改良主义者”,他的批判对象不再是社会的贫困现象,而是这些“同样的”“改良主义者”。同时把这种批判归结为无足轻重的“谴责”,“时而谴责这个,时而谴责那个,时而又谴责另一个”。*[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9页。
三、他在具体词语的翻译上,也呈现出了极强的随意性。比如,把“les conspirateurs et les émeutes”译作“阴谋家和叛乱者”,而蒲鲁东是从法国实践出发来谈“les conspirateurs et les émeutes”的。他指的是“阴谋家和叛乱”,阴谋家即是叛乱者,叛乱是阴谋家的行为。可见,埃德加·鲍威尔实际上是杜撰出了实际并不存在的暴徒;又如,埃德加·鲍威尔把蒲鲁东原文中“无知”译为“愚蠢”,把“堕落腐化”译为“下流无耻”,而且,在蒲鲁东“l’ignorance et la corruption générale”中,形容词générale是单数,修饰的只是“腐化堕落”一词,而埃德加·鲍威尔却无视générale的单数形式,硬是用它来修饰“愚蠢”和“下流无耻”两个词,把“无知”和“普遍的堕落腐化”篡改为“普遍的愚蠢和普遍的下流无耻”。这样,在蒲鲁东那里由于无知而产生的普遍的堕落腐化现象,就变成了两种现象:普遍的愚蠢以及普遍的下流无耻。没有了因果关系,现象因此而变得富于想象,批判的批判又一次显示了它思辨的威力。
由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通过对《蒲鲁东》一文的字词和逻辑分析、对蒲鲁东原著《什么是所有权》与埃德加·鲍威尔在《蒲鲁东》一文中的翻译的对照,甚至是对埃德加·鲍威尔翻译过程的透视,马克思以文本为依据,向我们展示了批判的批判从思维出发、完全依照自己的意愿来改造甚至是捏造观点,把一切现实问题都变成思辨问题的一贯做法。如此的做法导致的结果是,对任何问题的思考和表达,经由埃德加·鲍威尔翻译过来的蒲鲁东的观点被赋予了绝对的批判的特征,真正的蒲鲁东的观点已经被消解了。
三、文本解读反映出解读者与作者之间在思路和意旨上的差异
在对《蒲鲁东》一文进行了字句逻辑的斟酌、与蒲鲁东原始文稿的判别以及对埃德加·鲍威尔翻译过程及其伎俩的考证的基础上,马克思展开了对这一文本的解读。
首先,他认为埃德加·鲍威尔“赋予特征的翻译”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与蒲鲁东之间思考问题路径、阐述理论逻辑的差异。
比如,在《什么是所有权》和《蒲鲁东》两篇文章中,蒲鲁东和埃德加·鲍威尔都着意于回答这样的问题:“社会上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痛苦和贫穷?难道人应该永远是不幸的吗?”*在马克思的解释中,蒲鲁东是要探索人类“不幸”的物质必然性,而埃德加·鲍威尔则是要追究不幸的道德原因,但这样的翻译我们在《蒲鲁东》一文中没有找到,因此,这个结论应该是马克思自己的推测。。然而,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二者的思路却是不同的。
蒲鲁东不满意社会改革者圆滑而似是而非的解释,同时厌倦了论坛和报纸上毫无效果的争论,因此他想要去“征求”“科学大师们的意见”,为此,他阅读了上百本哲学、法律、政治经济学和历史学书籍,获得了诸多知识,又对比各派学说和思路、尝试答复种种疑虑和责难,并且试图用严谨的逻辑作论证及推断,但如此繁杂而细致的理论工作竟然让他感到“毫未得益”,因为与预期相反,在这个过程中他实际上接触到的却是与既有的学说不同的“许多有意义的事实”,正是基于这些事实,他提出了“所有权就是盗窃”的命题。可见,社会现实才是他“探索”问题的真正出发点。纵然如此,他还是怀疑自己是否真的理解了“正义、公道、自由”这些“如此通俗和如此神圣”的名词,于是发出这样的感叹:“目所未睹的、耳所未闻的、悟力所未参透的东西,竟被你发现了!不幸的人啊,不要把你那有毛病的头脑中的幻觉当作科学的真理吧!”*[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或对权利和政治的原理的研究》,第40页。所以,他进而决定进行“反证”,以确立其理论的科学性。蒲鲁东认识到,人类所遭受的一切灾难绝不能够归因于对基本原理的愚昧无知,而是对现实的认识和理解上的偏差与误区。相反,在同样接触和研究了政治经济学、法学等理论*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的表述是:“当然他也经历过完全不同的教育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0页)笔者认为,从上下文马克思的引文来看,应该是埃德加·鲍威尔和蒲鲁东经历过相同的教育过程才对。之后,埃德加·鲍威尔却立即无条件地认同和接受了这些理论,把现成的理论成果奉为圭臬,认为这些结论即是无可辩驳的真理,无论社会历史怎样地变迁,它们都永远不可能被改变。因此,他想当然地认为,“贫穷包围着我们,不幸尾随着人类,我们过去的无知是贫穷和不幸的唯一原因”*Edgar Bauer, “Proudhon”,in Die Allgemeine Literatur-Zeitung,Charlottenburg,April,1844,H.5,S.38.。
埃德加·鲍威尔和蒲鲁东对贫困问题思考路径上的迥异,必然导致他们在理论阐述逻辑上的不同。蒲鲁东以对公平核心的领悟为前提提出了自己在实践层面的观点,但他没有把自己这一认识成果看作是绝对的真理,而是考虑到了人类理智的局限性,决定进一步去验证他的结论。他认为,在一切的知识领域,正确理论的出现必定要以数次的错误认识为铺垫,在认识过程中,谬误是必不可少的,正是这些谬误才“构成科学的阶梯”,对公平概念的理解亦是如此。在《什么是所有权》中,蒲鲁东就此有清楚的表述:“我必须说明,首先我以为我们从来就没有懂得这些如此通俗和如此神圣的名词的意义:正义、公道、自由;关于这些原理的每一项,我们的观念一向是极端模糊的;并且最后以为这种愚昧无知的情况就是置我们于死地的贫困和人类所遭受的一切灾难的唯一原因。”*[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或对权利和政治的原理的研究》,第40—41页。这段话表明,蒲鲁东对于科学大师和已有的科学成果当中对公平概念的阐释是存疑的,要准确理解和真正领悟虽通俗但又无比神圣的“公平”,必须诉诸实践以及伴随着实践的漫长而审慎的认识过程。
而埃德加·鲍威尔却认为,政治经济学、法学等方面的经典著作所给出的现成结论,是无可辩驳的真理,应该完全接受。同时他还先入为主地以为,像蒲鲁东这样的“群众”,一定不敢认真地行动,一定会把自己研究的初步成果奉为真理,一定以为自己对公平概念的理解是毫无纰漏的。所以,当他终于发现蒲鲁东对公平、公正、自由这些对象的看法还不够清晰的时候,就以为他对蒲鲁东有了新的认识,事实上,正如我们以上所分析的,这一点蒲鲁东在一开始就意识到了。
其次,思考问题的路径和理论阐述逻辑的不同,致使埃德加·鲍威尔对蒲鲁东所论证内容的理解产生了诸多歧义。
蒲鲁东在决定验证他的结论之前,力求首先要解答的问题是:在道德原理的适用上,人类居然这样长期地和普遍地发生错误,这是可能的吗?怎样和为什么会导致错误呢?如何能够克服这些错误?他认为,自己所提出的理论正确与否,取决于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自己提出的这个问题,蒲鲁东也坚信,正像在其它一切知识领域一样,谬误也是构成道德学发展的阶梯。人类之所以在道德运用的原则方面长期受骗,是由于我们每一个判断都必然是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在实际生活的某一特定领域内生成的,不完全的观察和人类理智因习惯而失却的客观真实性,足以导致错误偏见的产生。一个判断原先可能是真理,这些真理及其归纳推论也可能会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但如果越出这个范围,我们就陷入荒谬的境地了。这就是多种多样的谬误永久不能得到克服的原因。
那么,谬误何以会成为科学发展的阶梯的问题,换句话说,谬误的不断产生和新的真理性判断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对此,蒲鲁东的看法是,由孤立的事实或仅以表面现象为基础的判断中,总包含着一些真理,也总避免不了陷于荒谬境地的命运,既然我们有必要对一切而不仅仅是有限的事实作出解释,那么,放弃受制于局部和外表的见解,去寻找内容愈来愈广泛的原理就是顺理成章的,也是必然的。较之其它科学规律,道德规律之于我们的特殊意义还在于,它要在我们身上并通过我们自己发生作用:假如它是错的,那么,当我们想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却在做着对自己有害的事情;假如它是不够完善的,那么在某一个时期内,它还可以满足我们社会进步的需要,但是时间长了,它就会使我们误入歧途,最后把我们推到灾难的深渊中去。基于这个原因,我们有必要运用我们最卓越的学识和能力,在陈旧的偏见和新的观念之间展开顽强的斗争。
对此,埃德加·鲍威尔的解释性翻译却大大简化了,他说:“我们关于道德规则的知识不是一开始就很充分的,因此,在一定的时间内它可能足够社会进步之用,但是到后来它就会把我们引入歧途。”“但是,对新知识的需要一经出现,旧偏见和新思想之间立即就会爆发残酷的斗争。”*Edgar Bauer:“Proudhon”,in Die Allgemeine Literatur-Zeitung.Charlottenburg,April,1844,H.5,S.38.
可以看出,埃德加·鲍威尔一方面认为,社会关于道德规则的知识需要不断地补充,另一方面他又坚持新旧知识之间的截然对立和异质性,并且断言在新知识还没有产生出来之前,新的思想必然立即会与旧的知识之间爆发斗争。还没有产生的东西如何与已经存在的东西展开斗争呢?!这种语无伦次的表述在蒲鲁东那里就变得顺理成章了:社会对理论的需要与这种理论的产生之间其实并不是像我们主观想象的那样是有时间差的,相反,实际的情形往往是,由于理论的不断完善性,旧理论中就包含着新理论的萌芽,两者之间的斗争是理论的常态,理论的需求就是在这样的斗争中产生的。
同样地,不同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对于诠释与解决所有权问题至关重要的概念——公平,有没有一致的见识呢?埃德加·鲍威尔的翻译与蒲鲁东对此的分析也相差径庭。
马克思首先注意到,早在问题提出的时候,埃德加·鲍威尔就篡改了蒲鲁东的意思。蒲鲁东所提的问题是:“什么是正义?它的原则、特征、公式是什么?”*[法]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或对权利和政治的原理的研究》,第51页。而经由埃德加·鲍威尔的翻译,问题却变成了:“何谓公平,它的实质、它的性质、它的意义怎样?”*Edgar Bauer,“Proudhon”,in Die Allgemeine Literatur-Zeitung.Charlottenburg,April,1844,H.5,S.38.我们看到,随着埃德加·鲍威尔将“公式”一词改成了“意义”,在蒲鲁东的语义中“公式”一词蕴含着的科学性便荡然无存了,取而代之的是“意义”一词所强调的公平概念的实质与性质,实质、性质、意义联合起来又表明,埃德加·鲍威尔要探究的无非是公平的原则——抽象的、无科学根据的原则,这不能不说是老调重弹了。
寻求抽象原则的埃德加·鲍威尔与寻求科学规律的蒲鲁东自然会用不同的方法来探讨公平的含义。在法学家与公平的关系上,蒲鲁东认为,法律只是公平的事物的“宣告”(declaration),法律不能够创造公理,所谓的“法律的规定”这种说法既可以表示法律被某种其他的东西所规定,又可以表示法律本身规定某种其他的东西;而埃德加·鲍威尔却只承认法律对其他事物的规定性,看不到法律也是被其他事物所规定的,即如他对社会原则的认识一样,他只是看到了社会原则的规定性,却不理解其被规定的特质。
蒲鲁东较为确切地表达了他对正义的认识。他说,在社会政治事物当中,正义是灵魂,是一切事物的原则和标准。人与人之间的一切行动,无一不是以正义的名义发生的。所以,正义决不是法律的产物,法律不过是正义的表示和应用。而这种表示和应用取决于我们关于公平的事物和合法的事物的观念,只有足够明确的、完备的而不是虚妄的公平观念的运用,才可能在立法上呈现出来。埃德加·鲍威尔当然也懂得这一点,但他秉承思辨的传统,仍然认为,即使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也必须从理论上和原则上加以证明。
据此,马克思断定,与其说埃德加·鲍威尔想要证明人们对公平的认识对于法律制定的指导和决定意义,倒不如说他是想要证明自己的判断和原则本身。这一点正是埃德加·鲍威尔思想的核心所在。虽然他也承认,人们对于公平的见解是会随着时代而变化、进步的,但他并不是像蒲鲁东那样去探讨如何将公平贯彻于立法中,而是企图证明公平在人们的心目中永远就是被歪曲的。如此一来,在蒲鲁东那里历史光辉地证明了公平的不固定性、变异性和进步,但在埃德加·鲍威尔这里,光辉的历史也只不过是思辨哲学的证明而已。我们看到,在蒲鲁东看来,罗马帝国的衰亡是“贤者”所预料到的,而在埃德加·鲍威尔看来,则是“哲学家”所预料到的——只有哲学家才是贤者;照蒲鲁东的看法,罗马“法经过千年来的法律实践或司法活动而神圣化了”,而埃德加·鲍威尔讲的却是,在罗马存在着“被千年来的公平所神圣化了的法”;蒲鲁东认为,“奴隶是罗马的最大富源,因此各族人民的解放就等于罗马财政的破产”,“罗马的野心通过万民法而合法化了”;埃德加·鲍威尔却把这些话表述为:罗马是靠其政治和众神而获胜的,宗教信仰和公众精神的任何一种改革都是愚蠢的事情和亵渎的行为,如果罗马决心解放各族人民,那它就会由此而背弃自己的法。“可见,罗马既有为自己打算的事实,也有为自己打算的法”;蒲鲁东说:“罗马在宗教方面的各种制度的基础是偶像崇拜,在国家生活方面,是奴隶制,在私人生活方面,是享乐主义”;而在埃德加·鲍威尔看来,是“偶像崇拜、奴隶制和软弱无能构成了罗马各种制度的基础”;蒲鲁东说,在罗马的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自称为上帝的旨谕的伟人”,伟人称僧侣为“蝮蛇”,埃德加·鲍威尔则说“出现了”“上帝的旨谕”,这个伟人的言谈却比较温和,他称僧侣为“蛇”*[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5—36页。……总之,埃德加·鲍威尔根本就不明白、甚至根本就无意于去推测蒲鲁东究竟想用历史的演绎来证明什么东西,更不用说去理解蒲鲁东意在通过否定历史上的实在法来证明法的观念的演变,证明公平的不断实现的演绎方法了。当然,对于蒲鲁东的历史贡献,即他以事实证明了,“罗马法的否定导致了法的概念在基督教的法的观念中的扩大,征服者的法的否定导致了自治团体法的确立,法国革命对全部封建制法的否定导致了更广泛的现代法律秩序的建立”*[德]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38页。,批判哲学家埃德加·鲍威尔也是无从知晓的。
本文的梳理和甄别表明,深入到文本细节中的探究与分析对于厘清复杂思想的思路、逻辑和意旨是多么关键和重要!马克思为了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思维方式,蒲鲁东成为他与其批判对象共同面对的重要议题,于是他对蒲鲁东的《什么是所有权》和作为青年黑格尔派重要成员之一的埃德加·鲍威尔的著作《蒲鲁东》进行了包括对这些原始文本的字词斟酌、逻辑分析、相关内容的比照和考证以及在这样大量的细节分析基础上的解读,不仅生动地呈现了蒲鲁东思想的复杂状态以及埃德加·鲍威尔思辨式理解的荒谬性,最终透视出两种思维方式的分歧和对立,而且由于马克思扎实的解读功力、论证技巧和逻辑力量,使得他对于绝对的批判的批判更加深刻、更加有力、更加无懈可击!以马克思的做法来关照我们对于《神圣家族》这部马克思、恩格斯首次合作、作为他们在世时公开发表的为数不多的重要作品的研究,除了注目于“唯物史观形成的前夜”的定性、满足于宏观观照和外围言说外,绝少内容细节的挖掘,呈现出一种不求甚解、浅尝辄止的状况。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因此,只有首先深入到文本的微观层面,进行细节的考究,以文本解读为出发点,才有可能弄清他与青年黑格尔派之间复杂的思想关系,理解他与青年黑格尔派进行思想剥离的艰辛,真正领略马克思理论建构的意旨与价值。这是掌握马克思主义真正的“看家本领”。
(责任编辑林中)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60(2016)01-0007-08
**作者简介:刘秀萍,山西阳泉人,(北京100044)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本文为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关系再考察——〈神圣家族〉文本学研究》(项目编号:11YJA20016)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