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低价游”形成的诱因
2016-02-02徐音
文 徐音
“不合理低价游”形成的诱因
文 徐音
笔者近几年到多地去旅游,亲眼目睹了当前中国旅游市场的种种乱象。通过多渠道的了解,基本搞清了造成“不合理低价游”的主要原因。
在正常情况下,旅游线路产品报价=往返交通费+景点门票价+食宿费用+导游服务费+毛利;而在“零团费”情况下,旅游线路产品报价=往返交通费(折扣价)+景点门票价(团队价)+食宿费用(团队协议价)。也就是说,旅行社对某条旅游线路产品的报价(即游客交的团费),是不包括旅行社的利润、导游的工作收入以及应交纳的国家税收的。
而所谓“负团费”,就是“负利润报价”,即旅行社对某条旅游线路产品的报价(游客交的团费),不仅不包括旅行社的利润、导游的工作收入以及应交纳的国家税收,而且连该旅游线路产品的成本(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和景点门票)都不够。
从表面来看,旅游线路产品报价实行“零负团费”,旅行社是赚不到钱的,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不合理低价游”的现象呢?这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第一,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催生了“不合理低价游”现象
目前,我国的旅游市场已经对民营和个体企业完全放开,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大都是民营企业,而创办旅游企业(旅行社),由于其不需要很多的投资和很强的技术,因此,从事旅游业的民营和个体企业的数量很多,市场竞争也非常激烈。特别是像云南、四川等经济不发达但旅游资源却十分丰富的省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旅游吃饭的人很多,旅游市场的竞争就更为激烈。
近年来,我国每年参加旅游的人数虽然越来越多,但在许多地方,与游客的数量相比,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业者相对来说更多,在这些地方,旅游市场是“僧多粥少”的局面,因此,旅游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相互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赚钱,不仅旅馆、饭店、旅客运输等经营者纷纷采取降价促销、给旅行社折扣价、给导游回扣等方法拉客,许多旅游景区也给旅行社团队价、给导游回扣来拉客源,至于旅行社,则普遍采取了“零负团费”的做法。
从表面上看,旅行社采取“零负团费”的做法是赚不到钱的,可实际上,旅行社搞得是“堤内损失堤外补”,说到底他们还是要赚钱的。那么,这“堤内损失堤外补”究竟是怎么个补法呢?
一是在成本上“压”。在游客食宿、交通等方面降低档次,以次充好,并多安排免费景点,同时尽量压减应付给旅馆、餐馆、运输、景区等经营者的交通、食宿和景点门票等费用。
二是从导游头上“刮”。许多旅行社平时不养导游人员,到旅游旺季才临时聘请导游,而且不仅不付给导游人员任何工资,有的旅行社甚至反过来还要导游人员向旅行社交“人头费”。例如某次安排某导游带某个团,该团共40名游客,该导游就要提前向旅行社交40人的“人头费”,每人数十元,共计上千到数千元。
三是从旅游购物店“分”。“零负团费”的旅游团,在行程上都安排了不少购物。而安排游客购物的所谓“旅游定点商店”,商品的价格比一般的商店都要高许多。例如,纯度99.9%的白银制品,一般的商店每克售价6-15元,而在昆明一家名为“僰银”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每克售价却高达26元到40元,高出一倍还多。这些“旅游定点商店”赚取的暴利,都分一部分给组团的旅行社。游客在这里消费的多,分给相关旅行社的钱就多。因此,许多旅行社都对导游规定了导购金额指标,对数次没有完成导购金额指标的导游,立即解聘叫你滚蛋。而那些通过各种门路成为“旅游购物定点商店”的商家,则是天天“人满为患”“车满为患”,大发了横财。
第二,导游人员对“不合理低价游”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在“不合理低价游”这一无序的恶行竞争中,导游人员既是受害者,也是助推者。说他们是受害者,是因为所有的导游人员最初都想有一份稳定和收入较高的工作,大多数人从内心里都不想帮着旅行社去“压榨”无辜的游客,去挣黑心钱,他们强迫游客购物,也是被旅行社逼迫的。说他们是助推者,是因为旅行社要想从“不合理低价游”中赚钱,最终要通过导游人员的努力才能实现。而导游人员强迫游客购物,尽管是被旅行社逼迫的,但他们最后基本上都成了旅行社“压榨”无辜游客的帮凶和急先锋。因此,导游人员是“不合理低价游”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事实也是如此。导游人员外有旅行社导购指标的压力,内有自身获取收入的动力,只好从强迫游客购物、在自费项目上作文章和克扣游客食宿费用等方面来获得收入。而由于“零负团费”的做法在云南等地旅游市场的盛行,也为一些导游人员坑蒙拐骗游客、大赚“黑心钱”开了方便之门,有的“脑瓜灵”的导游一个月的收入竟达数万元。因此,不少导游人员也乐于接受旅行社不发工资、让他们自己赚钱的苛刻做法。
据亲眼所见,许多导游为了让游客在“定点商店”多花钱消费,可谓是绞尽了脑汁,用尽了逼、迫、哄、骗等各种办法。在到达“定点商店”前,他们不仅信誓旦旦地向游客保证商品的质量,无比热情地建议游客为家人和亲友多选购一些礼品,还非常动情地述说自己当导游没有一分钱工资,这几天为大家辛辛苦苦服务了一路,仅有的一点收入就是靠所带团的游客购物后,“旅游购物定点商店”付给他的佣金(据导游说占游客购物金额的百分之二、三),衷心恳求游客在“定点商店”多买一些东西。言下之意就是说,如果大家不买东西就是剥削了他(她),就太没有良心了。此外,有的导游还打起了“献爱心”的幌子,说游客多购物就是以实际行动“扶贫帮困”和“慰问抗战老兵”;有的导游还逐人登记统计游客购物消费情况,说是要上报有关部门,作为今后收取某省游客旅游费用的依据云云。
当游客们在某一个“旅游购物定点商店”里熬了一两个小时出来上车后,大多数时候导游都很不满意,他(她)三番五次地说自己带的前几个团或者是今天某某同事带的团,一次就买了几十万元钱的东西,而自己现在带的这个团总共只花了几千块钱,连别的团的零头都不到,可以拿到手的佣金甚至比自己这两天自掏腰包为大家买纯净水花的钱还要少。更有甚者,有的导游不仅对不购物的游客冷嘲热讽,还对游客发火训斥。有一天,某旅游团从一家翡翠珠宝商店出来后,该团的导游,竟然在车上把全团游客狠狠训斥了十几分钟。而这个团的游客大都是老年人,年龄比这个导游的父母都要大。有的导游不仅强迫游客购物,还明目张胆地“忽悠”游客骗取钱财。如到西双版纳的某旅游团,该团导游要求每个游客在已交团费之外还要再交400多元的景区交通费(说是用于乘坐电瓶车、缆车和澜沧江游轮)。据了解内情的人说,旅游团集体购票都有百分之二三十甚至百分之七八十的折扣,游客交的景区交通费有相当一部份都落入了导游个人的腰包。
第三,旅游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虽然在全国的旅游市场普遍存在,但严重的程度在各地却大不一样。这充分说明,政府对旅游市场的监管是十分重要的。
为什么“零负团费”的做法在云南等地十分盛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地的旅游部门监管不力。在这些地方,政府对旅游市场基本是放手不管的,所谓“监管”也是徒有虚名的。作为各级政府对旅游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旅游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等问题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旅游等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还以权谋私,别的不说,就拿那些大发横财的旅游定点商店来说吧,如果没有旅游等部门的批准和默许,这些商店就不会挂上“旅游购物定点商店”的招牌。
目前有的旅游部门,说一些游客贪小便宜也是造成“不合理低价游”的一个主要原因,并说游客如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合理。
首先,游客参团旅游想要“价廉物美”无可指责。因为,游客参团旅游实质上就是购买旅游服务这一商品,大家想玩得尽兴一些,钱花得少一些,这是人之常情。这就象进商店购物一样,都希望“价廉物美”的消费,特别是现在参加低团费旅游的人,基本上都是中低收入者,采取参团旅游的方式最为经济。如果顾客在商店里受骗上当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有关部门也要由受骗上当的顾客负主要责任,还要进行所谓的“处理”,这样做对于这些低收入的旅游消费者来说并不合理。
其次,游客参加“不合理低价游”,绝大多数的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加的。对于广大游客来说,他们并不知道从自已的居住地到某地去旅游,一个人吃、住、行、游的花费,再加上旅行社、导游的服务费和利税等情况,所以无从判断旅游价格的合理性。许多旅行社都这样哄骗游客:“旅行社在安排游客食宿、乘车坐飞机和购买景点门票等方面都能用折扣价,所以团费便宜,你们只要进几个旅游定点商店,让导游赚点辛苦费,但买不买东西随你自己的便。”许多游客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者,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等踏上了旅途,这些游客才知道受骗上当了。
第三,参加“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也都是“不合理低价游”的受害者。而且,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也都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旅行社的蒙骗,才与旅行社签订的。如果因为游客在受旅行社蒙骗的情况下,与旅行社签订了虚假合同,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受到处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做法)是非常错误的。让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并要进行 “处理”的方式并不合理。
以法律的力量整治“不合理低价游”
也许有人会说,只要依照国家《旅游法》规范了旅游市场的秩序,就能消除“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的种种乱象,根除强迫游客购物的现象。而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利是所有经营者和经营活动的最基本的目的,一切向“钱”看就会越来越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准则。而为了“钱”,好人也会变成唯利是图的恶鬼。因此,只要是在中国继续搞市场经济,“钱”就会永远比“法”大,包括国家《旅游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只要影响到大家赚钱,就都会成为一纸空文,旅游市场包括“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游客购物在内的种种乱象也就会继续存在下去。
从主观上说,一些旅行社和导游诚信缺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不法经营策略;一些游客贪便宜、侥幸心理作怪,最终上当受骗。从客观上说,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比如,旅游市场“黑名单制度”、异地监管等没有跟上,对一些违规旅行社和导游的处罚偏弱等。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2015年10月25日明确规定:包括旅游者在内,“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对于目前旅游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低价团”“购物团”现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反对。2015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认定了5种“不合理低价”的行为,以及涉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就是在提示游客要提高防范意识。
对于“不合理低价游”的种种弊端,相关各方是心知肚明的。然而,总有一些旅行社明知故犯,采用一些拙劣的“小伎俩”引诱游客上当,也总有一些游客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于是出现了一幕幕“旧伤未愈,又添新伤”的怪现象。公众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根治这个旅游市场的顽疾。然而,对于“旅行社和游客一体担责”的规定,一些网友和相关评论却反应不一,褒贬参半。
客观而论,“不合理低价游一体担责”的规定有倒逼游客拒绝参与“低价团”“购物团”的用意。调查显示,在一些“不合理低价游”纠纷中,存在一些旅行社和游客“合谋”现象。比如,一些游客与旅行社签订虚假合同,双方达成“默契”,逃避监管。由此发生纠纷后,让游客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为过。而相关评论提出国家旅游局的说法有加大游客责任的担忧,也有一定道理,我们不能回避。
其实,发生“不合理低价游”之类的乱象,不外乎两个方面原因。从主观上说,一些旅行社和导游诚信缺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不法经营策略;一些游客贪便宜、侥幸心理作怪,最终上当受骗。从客观上说,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已有的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比如,旅游市场“黑名单制度”、异地监管等没有跟上,对一些违规旅行社和导游的处罚偏弱,等等。
《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而国家旅游局强调“买卖双方承担法律责任”主要针对的是签订虚假合同,这也是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致的。可惜的是,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较好落实,“不合理低价游”乱象在一些地方长时间存在。
我国已经成为旅游大国,国内游和出境游不断增加。净化旅游市场,让每一位游客放心出游,让每一位旅游从业者规范经营,不仅是保障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清除“不合理低价游”之类的乱象,归根结底,还要靠法律、制度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