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也要受处理
2016-02-02本刊编辑部
文 本刊编辑部
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也要受处理
文 本刊编辑部
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10月表示,已针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专项整治,今后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
据国家旅游局发布一条提示称,在“不合理低价游”中,“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随即引发巨大争议。
很多网民对“游客受处理”表达不解。有律师分析称,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从字面上看,或针对游客与旅行社在明知低价不合理的前提下签订的“虚假合同”。但经调查发现,普通游客与旅行社故意签署虚假合同极为罕见,而且游客主观上如何判断是不合理低价?技术上难操作,处理上难界定。即便是国家旅游局自身主导的各城市旅游线路指导价,不少也高于各大旅行社报价,很难成为游客判断的标准。
游客参与低价游将被处理 多数网民表示不能理解
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称,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015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认定了包括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等“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及欺骗和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国家旅游局建议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根据《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国家旅游局表示,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行为。国家旅游局已开通“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同时欢迎媒体进行监督,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查处一起。
对于国家旅游局发布“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的旅游提示,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该条提示一经推出已在各大媒体的客户端有了数万条评论。
在评论中,有网民表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将被处理,这就好比到市场买大米,有5元一斤的,也有5毛一斤的。顾客买了5毛一斤的,回家一看发霉了,回来投诉,却被管理者告知,“由于你买不合理低价大米,罚款5元!”多少钱才算不合理低价游,游客怎能分辨?处理游客,宰客的旅行社就能减少吗?
消费者存在的捡便宜心理,的确是低价团钻空子的原因之一,但对于这则游客也要受到处理的旅游提示,网友表示,对于不懂旅游行情的游客而言,并不知道其中的真实成本,难以判断什么叫做“不合理低价”,不能将“不合理低价游”的问题和责任推卸给消费者。
好心提示可取,一刀切的处罚却有待商榷
提示的前半句说,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说法并非危言耸听。查阅《合同法》可知,虚假合同是无效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需要澄清的是,虚假合同导致的民事法律后果,责任划分是由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认定的,作为行政机关的旅游监管部门无权干涉。这一说法,其实是国家旅游局基于对《合同法》的理解,给公众做个提醒。
但是,旅游局要处理游客就很值得商榷了,《旅游法》并不支持。
该提示的后半句说,“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也即一旦游客被认为“签订了虚假合同”,还会受到旅游局的处罚。这点是非常不合适的。要做行政处罚的话,得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支持。而翻遍《旅游法》,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了该对旅游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境。不仅法律不支持,处罚也没有什么民意基础,缺少合理性。
不能把判断“不合理低价”的责任交给旅游者
这则旨在呼吁游客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的提示,原本很好理解:从市场的角度来说,如果没有了对“低价团”的需求,也就没有了其生存的土壤。这不过是国家旅游局在“低价团”打而不绝的情况下,找的另一个解决办法。但这则提示中,过于强调旅游者的责任,即旅游者将由此承担起自行分辨市场中旅游服务优劣的义务。然而,游客真的做不到。
游客主动签署“虚假合同”情况极少且难界定
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截至目前,国家旅游局尚未对此疑问做出进一步解释。
律师称,国家旅游局提示,从字面上看,提示的第二段提出了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受处理的前提,是游客与经营者签订“不合理低价游”的虚假合同。也就是说,游客不得在明知是“低价游”的情况下,协助经营者签订与“低价游”情况不符的虚假合同,帮助经营者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果游客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旅行社订立的‘不合理低价游’合同,则不属于国家旅游局提示第二条中的虚假合同,是旅行社单方的合同欺诈行为。
事实上,在《旅游法》和国家旅游局给出的团队境内、境外旅游合同中,均未明确游客不能参与“不合理低价游”,或是如果认为是“不合理低价游”可以拒签合同、拒绝出行。
梳理绝大多数旅游投诉案例来看,几乎都是旅行社用低价引诱游客签订合同,然后单方面改变行程引发游客不满。所谓游客明知行程不符,还要和旅行社签订“不合理低价游”的虚假合同,由于非理性,从业内的实际情况看基本上不会出现。另外,如果出现合同纠纷,很难在技术上分辨游客是否事先知情,判断合同本身是否为虚假合同。
官方参考价线路少价格高 是否属于低价游客难判断
游客被强制购物、遭到导游侮辱,2015年以来“不合理低价游”被媒体曝光之后,不少零团费、负团费的低价游产品已经很难在网络搜索到。对于不少游客来说,北京到云南双飞五日游,一元团费显然不合理,但1000元团费是否合理?游客要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但是如何分辨何为“不合理低价”?
2015年5月底,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彭志凯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中国旅游协会将会在暑假游高峰到来之前公布国内各旅游线路的“诚信指导价格”,供游客出行参考。昨天,北青报记者搜索发现,在中国旅游协会官网上,“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已经上线,但目前平台给出的线路远不能覆盖游客出行的热门线路,且给出的部分指导价明显高于现有的市场价格。
目前,“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已经有141条国内各线路的诚信旅游指导价发布,包括北京、上海、青岛、昆明等10个出发城市,以及三亚、西双版纳、阿坝、大理等36个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指导价格,每一条线路下附有行程概览、天数、交通方式和指导价格的预报日期。
以北京到云南旅游为例,10月至12月出行,目前平台上可供参考的线路共有两条,“昆明+大理+丽江6日游”给出的指导价格为3500元到5600元,“云南腾冲/瑞丽/芒市5日游”给出的指导价格则为2000元到6800元。而经调查发现,多加旅社依然存在报价低于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在“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上给出的参考价格。
不仅指导价格高于普遍市场价格,多数线路“全国重点城市热点旅游线路参考价格平台”都没有覆盖,从北京出发只有6条线路有指导价格可以参考,“不合理低价游”常出现的港澳游线路则尚未纳入平台之中。以某旅社的跟团游为例,该社10月至12月期间,从北京出发到云南的跟团游共有24款不同时间和线路的产品,到三亚的跟团游则有30款不同的产品,就是说,从北京出发的游客如果选择平台之外的产品,则无法查询到该条线路的指导价格。
链接:云南率先全省设旅游警察
为从根本上整治旅游市场存在的顽症痼疾,云南省将加快组建旅游警察总队及地州市旅游警察支队。云南将是我国首个全面设立旅游警察的省份。
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国庆节期间,全国首支旅游警察队伍——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获准成立。刚一成立的旅游警察就查处案件多起,担当起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治安环境的重任。作为一项涉及多行业、多领域、多群体的活动,旅游纠纷涉及的民事行为大多超出各传统部门的职责权限,因此借鉴国际经验,设立特殊职责的“旅游警察”,对于国内众多旅游目的地而言,都是一项很好的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