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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2016-02-02刘正品

关键词:国金期货交易白银

●刘正品

对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刘正品

【要点】

现货白银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具有标准化合同、格式合同、电子化交易等特征,与期货交易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现货交易的本质特征为即时交易,及时交割,与期货交易的远期合约有本质的不同。目前,在法律未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认定现货电子交易平台是否是从事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

【案情】

原告:倪洪峰

原告:杨业英

原告:沈宁

原告:倪云谦

被告:青岛国金贵金属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金公司”)

倪洪峰、杨业英系倪风猛的父母,沈宁系倪风猛之妻,倪云谦系倪风猛之子。倪风猛于2014年11月13日死亡。2013年,倪风猛由济南鑫奕钰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发展为青岛鑫世源贵金属有限公司的客户,后从青岛鑫世源贵金属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自行下载MT4软件,安装后进行网上白银交易。青岛鑫世源贵金属有限公司系被告国金公司的会员单位之一。自2013年12月30日起,倪风猛陆续将1438400元汇入被告国金公司开设在建行青岛后台中心的账户,倪风猛在其中拥有一个个人席位号,其个人可在个人计算机上连接网络通过MT4软件进行白银交易,可自由选择使用其个人资金买进、卖出白银,同时也可以将原来汇入的闲置资金取出。

被告国金公司通过MT4软件提供白银交易平台,平台显示的白银实时成交价格,与伦敦白银市场交易价格基本一致。交易日为周一到周五。被告国金公司认可,MT4平台上白银交易不需要支付全部价格,一般是锁定价格的4%作为定金,保证终端客户不会违约。交易手续费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为每500盎司150元,手续费由银行直接代扣。青岛国金贵金属交易中心于2011年5月16日被批准设立,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是青岛市政府同意保留的现货类交易场所之一。

【审判】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本案的案由是侵权纠纷,被告国金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存在侵权行为,故被告国金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看出被告国金公司提供的MT4软件平台上白银交易的是即时成交价格,不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其次,被告国金公司提供的MT4软件平台的白银价格与伦敦市场的白银价格基本一致,不符合集中交易的特征。再次,国金公司主张,倪风猛是与其自己开户的国金公司的会员单位青岛鑫世源贵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白银交易,倪风猛可在MT4软件平台上以平台显示的价格从会员单位买入白银或者向会员单位卖出白银。原告主张倪风猛在MT4软件平台上的交易系与被告国金公司直接发生买卖关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国金公司从事了期货白银交易,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倪风猛从青岛鑫世源贵金属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下载MT4软件,安装后进行白银的网上交易,倪风猛可以自己选择买卖白银、入金、出金,其交易损失与被告国金公司的行为无关,其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倪洪峰、杨业英、沈宁、倪云谦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倪洪峰、杨业英、沈宁、倪云谦均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对于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虽然有些现货交易平台或者期货交易平台被曝光从事非法交易,操纵价格或内幕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导致交易平台被关停,但全国法院对于该类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较少,案件审理的难度较大。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国金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是否是从事非法的期货交易以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关于国金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是否是从事非法的期货交易的问题

2011年至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曾多次发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主要依据就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38、37号文件确定的清理整顿标准,主要是六条,即: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本案中,原告主张国金公司提供的电子交易平台符合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清理整顿标准,故该电子交易平台是非法期货交易平台。根据38号文件的规定,“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结合本案事实,国金公司提供的MT4软件平台上白银交易的价格是即时成交价格,不采用集中交易方式定价,交易价格不需要买方进行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实行价高者得;交易对象是注册客户与所注册的会员单位进行白银交易,不进行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国金公司不是白银交易的买卖方,不符合做市商的特征。因此,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国金公司提供的电子白银交易平台不符合非法期货交易的特征,不应认定为违法。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殊情形下,法律予以特别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本案中,原告选择侵权纠纷向国金公司主张权益,主张国金公司从事非法期货交易,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法律对该种侵权行为未做出特别规定,即未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故应当适用一般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即由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证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向法院申请对涉案电子交易平台是否是非法期货交易平台由证监会进行认定。但是,根据有关期货交易、市场整顿的法律规定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前未规定审理此类案件应由相关部门先行进行非法期货认定的程序,且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也具有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最终裁决权,因此,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非法期货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原告尚无证据证明国金公司所提供的交易平台系从事非法期货交易的情况下,其主张国金公司对倪风猛实施了侵权行为,证据不足,其要求国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能成立,理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当然,现货交易采用电子平台方式进行交易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此类交易方式风险较大,很多客户不了解或者不能清楚地了解其中隐含的交易风险,导致遭受巨额的损失。建议对此类交易方式进行积极的探索,有效地发挥此类电子平台的交易功能和便捷功能,尽可能地降低交易风险,制定出更为详细的交易规范和管理规范,促进市场的创新和繁荣。

(作者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康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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