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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性转化

2016-02-02武林杰

伦理学研究 2016年3期
关键词:诚信道德传统

武林杰

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性转化

武林杰

“守诚信”是中华民族优秀道德文化传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要求,也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我国“加速拐弯式”社会转型引发的严重社会诚信缺失,突显了对传统诚信文化现代性转化的诉求。本文从理论和现实层面对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性转化的理据进行条陈,基于现代社会特征及其时代精神,提出传统诚信文化转化的三大原则,并从“人格诚信”与“制度诚信”的法德结合、“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情理合一、“重义轻利”与“义利兼顾”的价值整合等方面构建了传统诚信文化有效转化的现实路径。

传统诚信;现代转化;实现路径

“守诚信”是中华民族优秀道德文化传统,它对传统社会个体道德修养、人际关系协调和社会秩序整合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何种道德文化,其所蕴含的内在价值都有着特定的社会形态属性,并会随着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继承和弘扬我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和形成的传统美德”[1],“要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P164)。所以,对于传统诚信文化,我们必须对其精神实质进行现代语境下的创造性转化,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

一、传统诚信文化现代性转化的正当性分析

传统诚信作为中华民族最古老的美德之一,它是中国古代社会为人处世、治国为政、经商兴业的重要文化支点,在经历了漫长丰富和发展历程后,最终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诚信文化。考察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化,需要对其现代转化的正当性进行分析。

首先,优良传统诚信文化需要在现代社会中获得生命力。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作为两种不同形式的社会形态,无论是其社会结构还是社会运行方式,都呈现着本质性的不同。然而对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而言,虽然二者所处的社会形态具有诸多差异,但二者绝非是截然两分的断裂式关系,因为“传统文化是在过去形成的,但又不能把它单纯理解为‘过去的文化’,因为‘传统’二字不是仅指过去,而是指过去传给现在,现在继承过去的某种连续性关系”[3](P121)。中国传统文化之所以能够独立贯通、绵延五千多年而不绝,其根本原因在于无论其发展方式、形态和水平如何变化,它的精神特质和价值内核却始终能够在源远流长的时代变迁中保持着它的独特连续性,就像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所描述的:“早期文化将变成一堆瓦砾,最后变成一堆尘土。可是,精神将浮游于尘土之上”[4](P7)。传统诚信文化中所蕴含的具有恒常时代价值的诚信因子便是这“尘土之上”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正是在历经不同时代、不同学派诚信文化的相互渗透和融合之后所传承下来的诚信信仰。传统文化发展的连续性为传统诚信的现代转化提供了可能,但是这并不表明传统诚信文化能够自动地在现代社会中体现其价值,在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存在着三类不同的文化成分:一部分是代表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消极、落后的文化糟粕;一部分是经过中华文明长期发展而沉淀下来的积极、进步的具有恒常价值的文化;最后一部分则是在不同社会形态属性下有着差别含义的文化内容,而这一部分“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内容、价值、方式等方面加以充实、更新和改造,使之成为现代社会的新道德,这部分道德体现着道德的发展性”[5]。传统诚信作为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包含这三类不同的文化成分。传统诚信文化的复杂性表明,我们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将其照搬到现代社会诚信建设中,而是必须去发掘和吸收传统诚信文化中优秀基因的时代价值,割离并抛弃被裹挟的封建意识形态的诚信文化成分,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最终实现对传统诚信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唯有通过现代性转化,优良的传统诚信文化才能获得生命力。

其次,现代诚信文化的培育需要传统优秀诚信文化的滋养。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探索阶段,由于该阶段所展现出的罕见的发展速度和能量,亦被称为“‘加速拐弯’式社会转型”[6],社会转型在推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却来不及为这场前所未有的经济社会改革提供足够充分的文化价值观念的精神资源储备,从而导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道德失范问题,而在如何寻求“诚信方舟”进行自我救赎这一问题上,传统诚信文化无疑为解决当代失信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因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道德文化传统实际上是人类推进社会变革和转型的价值资源和精神动力。”[7]中国传统文化在诚信道德建设方面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无论是孔子、孟子、荀子等先秦儒家,还是老子、墨子、韩非等其他先秦诸子百家,亦或后来的隋唐佛学和宋明理学等,在诚信建设上都留下了丰富的理论思想,尤其是中国传统诚信的道德本体论、信义伦理、义理诚信等思想,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再次,积极应对西方不良文化冲击需要传承好我国优良的传统诚信文化。在全球化时代,鉴于文化的重要作用,每个国家和地区都会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和“文化安全”,不遗余力地通过各种途径推广自身文化,不同文化之间不可避免地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这种传播不只是单纯的借鉴和融合,还包括渗透和扩张,尤其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它们“通过大众文化渠道把西方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渗透、传播到接受国的社会大众当中,使社会大众发生潜移默化的思想转变,对西方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产生渴望、进行模仿”[8]。不可否认的是,西方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其所蕴含的人类文化优秀成果,在一定意义上有益于我国当代文化建设。但是,西方文化中的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因素对我国当代社会价值观的负面影响,更是不容小觑。西方诚信文化同样如此,尽管它的理性精神、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确实能够为我国当代诚信文化建设提供有益借鉴,但是这种建构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的“契约诚信”文化缺乏我国传统诚信文化所强调的伦理意蕴,易于催生极端个人主义倾向,导致市场工具理性的泛滥。[9]质言之,在解决我国当代社会诚信问题时,如果完全期望西方诚信文化能够为其提供行之有效的唯一解决途径,可能适得其反,以致丧失我国文化的自主性。因此,解决我国当代诚信危机,最终还需回归我们的根性文化,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挖掘其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以实现对它的创造性转化,唯有此,才能真正获取适应我国当代社会且行之有效的“诚信之匙”。

二、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性转化原则

在对传统诚信文化进行现代转化时,显然既不能简单照搬,也不能一概否定。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使传统文化适用并融入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

马克思主义指导原则。马克思主义以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始终指引着先进文化的建设方向。正是有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我国的文化建设才能保持时代的先进性,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不断推进,形成了众多先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面对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化这一问题,无论是对传统文化的继承,亦或是对西方文化的借鉴,我们同样需要遵循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原则,坚持其辩证的思维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从继承传统诚信文化方面来说,我们可以始终保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厘清传统诚信文化哪些内容是现代诚信需要吸取的精华,以及哪些内容是必须剔除的糟粕,认识到仅仅凭借传统诚信文化并不能彻底解决当代诚信失范问题,有效地抵制文化保守主义,避免盲目的文化自大,就像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从来认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必须同中国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应该科学对待民族传统文化”[10](P13);从借鉴西方诚信文化方面来讲,虽然西方诚信文化中的“契约精神”和“现代诚信制度”,恰恰是我国传统诚信文化面对现代诚信问题时的短板所在,需要我们秉持开放包容、辩证取舍的态度,积极吸取西方诚信文化的精华,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发挥作用的特定条件,缺乏这些条件,其内在价值和效用也会产生异质。因此,对西方诚信文化的借鉴不能是机械的、无条件的全盘接收,避免产生文化虚无主义。此外,马克思主义有关信用方面的理论,如对商业信用的分析以及从现代政治经济学角度对诚信规律的定义,都对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化有着直接的理论指导意义。

制度推动原则。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不仅需要理论阐述,同时还需要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检验,而这种检验过程则需要特定的社会制度来承载。儒家文化之所以在古代中国长达几千年的时代变迁中始终保持自身的主流文化地位,满足各个朝代统治阶级的思想控制需求,可以说,“礼制化”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特别是汉代以后,传统儒家文化在政治干预下将其道德观念上升为具体社会实践活动的种种礼仪规范,再通过“引礼入法”的形式,为这些礼仪规范注入法律的权威性,成为后世社会中不可逾越的礼法秩序。正是这种社会制度框架的存在,无论儒家文化的内容如何变化,它都可以在传统社会的不同朝代中寻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间和作用方式。由此可知,随着现代社会结构公共化趋势的不断加强,社会诚信的“有条件性”特征愈加明显,传统诚信文化能否真正得到社会主体的认同和接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信用实践和社会诚信制度的中介担保。“现代性制度规范一方面否定了传统文化对生活秩序的全面支配,并以刚性的约束机制抑制了传统文化中那些同现代生活实践相冲突的消极、落后的文化因素的滋长;同时又为那些能适应现代生活实践的文化因素积极参与生活秩序的塑造,在新的社会环境中转化出积极的意义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1]加之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以法制为保障的契约经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动是否合理同样需要依据预先制定的规则来加以度量。在对传统诚信文化进行现代性转化时,应赋予传统诚信文化以现代的制度形式,积极进行制度推动,从而使其真正渗入到人们的生活实践活动中。

大众实践原则。在现代社会,诚信不仅仅作为一种个人信仰而存在,而更以一种公共意识的形式而存在。传统诚信作为一种“个体”道德品质,其发生方式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和主观的心性修养,这种几乎不带任何功利目的的诚信道德品质无疑需要诚信主体拥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追求才能达到,因此传统诚信文化更像是一种精英文化。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众多的利益诱惑,寄希望于大多数社会成员达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的高阶道德层次,显然不切实际,更多的社会成员只是处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的基本道德层次,这就导致这种“在心,不在纸”的特质诚信文化在现代社会缺乏广大的群众基础,使其无法得到有效地继承和发扬。因此,要实现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化,就必须要在转换过程中遵循大众化原则,以保障其社会服务功能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在诚信文化内容上,应以服务社会大众为指向,结合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切,推陈出新,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在诚信文化形式上,以注重生活化的现代诠释,通过社会大众的日常实践来增强文化渗透性,应尽可能采取“新鲜活泼的、为中国老百姓所喜闻乐见的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12](P207);在文化传播方式上,应结合媒体资源和现代科技,对其进行最大范围的传播和普及;在保障机制上,应借助现代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来保障诚信文化的权威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使传统诚信文化得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最终实现诚信观念在现代社会的真正推广和落实。

三、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性转化实现路径

诚信文化既是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这就需要我们积极探寻传统诚信文化现代转化的实现路径,对症下药,发挥传统诚信文化在治理社会诚信问题上的积极作用。

“人格诚信”与“制度诚信”的法德结合。在商品经济相对落后的传统社会,由于缺乏普遍的商品交换,人们的社会交往很少涉及到经济利益,再加上传统伦理型社会对于理想道德人格的推崇,使得人们在面对社会信任问题时,其诚信维系方式往往更倾向于社会主体的道德自觉。这种“人格诚信”是社会主体内心对“诚信”的真正认同和服膺,而非纯粹社会交往行为的外在的客观要求,是最高道德意义的自律的“诚信”。同时,这种“人格诚信”的养成更是需要社会成员通过“正心”、“诚意”、“反躬自省”的方式在道德实践中予以寻求,正所谓“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荀子·不苟》)。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中国传统社会更为推崇“人格诚信”,但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缺乏“制度诚信”的约束,因为它不仅包含了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软性制度,同时还存在以礼法秩序为主的正式硬性制度,如对于信义行为的礼制约束等等,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制度的存在,才使得“人格诚信”有了社会实践的空间。所以,面对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社会,由于其信息不确定性和不对称性使得社会运行中存在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再加上市场化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分社会成员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而发生失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借助外在的具有强制性和必行性的“制度诚信”。“制度诚信”正是凭借它所达到的“有德者得之,无德者失之”的行为预期,来获得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并促使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注重其诚信精神的养成,最终实现对现代信用风险的规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行现代“制度诚信”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对于“人格诚信”的培养,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诚信制度作为一种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它能否得到顺利实施,需要有诚信道德的内在支撑。任何诚信制度都是由其背后具有主体意识的人来进行设计、推行和落实,这就需要这些“人”本身具有对诚信道德的心理认同和恪守诚信的心理意愿,“人的思想、觉悟、境界等形成的人心,对行为选择及其性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13]。特别是随着现代物质主义、工具主义以及后现代主义对诚信制度有效运行的消解日益严重,更需要我们重视对诚信道德的培养,否则,无论诚信制度达到何种完善程度,它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受到践踏,其制度正义性和权威性更不会得到保障。所以,在对传统诚信文化进行现代转化时,必须要注重“人格诚信”和“制度诚信”的法德结合,既要有正向的价值引导,又要有强力的保障机制,做到内外兼修,唯有此,才能真正营造一种具有现代性的诚信环境。

“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的情理合一。在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农业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封闭性,人们被常年束缚在土地之上,社会整体缺乏流动性,人们的经济交易、社会交往只能被局限在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主的熟人社会,即社会学家费孝通所形容的“礼俗社会”。在这种注重血缘性和乡土性的“礼俗社会”,社会成员依据血缘和地缘关系而长期聚集在一起,大家彼此之间相互熟知,使得社会关系有限且简单,社会诚信的发生依据往往取决于社会成员相互之间的特殊情感,其信任程度则由双方的远近亲疏程度来决定,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也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我良心谴责和社会习俗的软性约束。由此可以得知,传统社会的信任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和维系的特殊信任。但是,在以利益关系为纽带的现代“法理社会”,社会成员以相互独立原子个体形式而存在,再加之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血缘和地缘关系被彻底打破,社会成员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人际关系更是呈现出以陌生人交往为主线的社交模式,社会信任不再局限于熟人之间,而更多地通过利益牵引自由选择建立社会信任关系,换言之,“社会交往的普遍方式‘是非人格化’的,‘人格担保’不再成为诚信的主要形态。”[14](P541)面对繁杂的现代社交网络,传统的“特殊信任”由于缺少开放性和强制性而难以有效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故而需要寻求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信任关系。由此,在对传统诚信文化进行现代转化时,我们需要为其注入更多的理性精神,即社会成员彼此之间依据自身的利益需求,通过建立认知的理性基础,来决定是否需要与他人建立“普遍信任”关系,并且用契约或制度等现代诚信维系方式来保障所形成的“普遍信任”关系,以此来获取长久而稳定的个人利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抛开“特殊信任”,因为现代社会并非一个绝对的“陌生人社会”,它同样存在社区、单位等现代语境下的“熟人圈子”,要协调他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则更多的需要借助于传统的“特殊信任”,不仅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对其进行更为便捷、温和的调整,同时在经济生活中,亦能够节省更多的取信成本。尤其对于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的无关重大法律义务的日常信用关系,充分发挥亲情、感情对矛盾、纠纷有自身独特的消解力。所以,想要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我们必须要将传统“特殊信任”和现代“普遍信任”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二者的情理合一。

“重义轻利”与“义利统一”的价值整合。传统诚信文化强调与道义原则相结合。中国先哲们在考证诚信时,注重诚信行为的正当性、合义性,认为“义”是诚信的衡量标准和价值导向,正所谓“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可以说这是一种美德论意义下的诚信观念,因为“在德性论看来,诚信德性或行为的正当性,不是因为它是一种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也不是因为行为的结果能够带来利益或功利,而是因为诚信德性本身体现的就是人应该具有的一种存在状态和本性”[15],所以,在义利关系上,传统社会更为推崇超越功利的信义行为,提倡“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人们很少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待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即使在面对个人正当利益时,也往往会以“先义而后利”(《荀子·王霸》)的社会道德标准来决定个人取舍。但是在以市场经济为经济主要运行方式的现代社会,从功利的角度出发,诚信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原则,无论是从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考虑,还是为确保以趋利性为内在动力的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都需要与经济利益相结合,通过诚信原则与经济效率的共同作用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统一,也就是现代语境中的“义利统一”。在这里,“诚实守信反映的是社会的普遍利益,其行为能够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最合乎他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15]。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利益诉求方式的多样化,再加上诚信本身所具有的利导效应,社会主体往往会在不违反正义原则的提前下,积极通过与其他个体建立诚信关系,以此来最大限度地获取长久且稳定的个人正当利益,并在追求利益过程之中强化这种诚信精神。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功利主义下的诚信行为相比于行为动机,它更注重诚信行为所带来的最大利益效果,一旦市场中的逐利性变得不可控,则有可能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变得唯利是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借助传统诚信之德的义理规制性来规范人们的单纯图利行为,以此来保证其利益获得的正义性[16]。由此,在传统诚信文化的现代转化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道义与利益的辩证统一,既要保证“经济人”的利益诉求,又要实现“道德人”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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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林杰,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成员。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15ZDA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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