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冲突类型诱因探源
2016-02-02王淑芹夏纪森
王淑芹,夏纪森
道德冲突类型诱因探源
王淑芹,夏纪森
现代社会转型引致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嬗变、后现代性的世界祛魅及其感觉主义盛行,使得道德价值观念个体化、碎片化、善观念模糊化,道德价值标准的客观普遍性受到了质疑与挑战,道德冲突越益尖锐和泛滥。道德冲突虽是伦理学的时代焦点问题,但目前的学术研究存在泛论之嫌,需要进行类型的具体研究。基于道德冲突生成根由,社会道德冲突类型可以归类为内生型道德冲突、主体型道德冲突和社会环境型道德冲突;有效规制道德冲突,需要对不同类型道德冲突的诱因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缕析。
道德;冲突;类型
“道德冲突”是伦理学基本概念之一,但至今存在含义模糊、外延不一的问题,为此,首先需要对“道德冲突”概念进行廓清与厘定。道德冲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道德冲突”泛指一切道德矛盾状态,既包括不同道德体系之间价值取向的矛盾,也包括同一道德体系内规范要求层级之间的矛盾,还包括社会个体或人格化的集体在一定的道德选择境遇中二难选择的矛盾性、道德评价的相左性及其道德行为风险中正义与邪恶的争斗。狭义的“道德冲突”主要是指人们在道德选择中因价值排序难于决断和行动或额外行为风险使行为主体摇摆不定而产生的道德矛盾状态。”[1]本文的“道德冲突”概念是在广义上使用的。
人性的自利性、市场经济的趋利性、现代社会个体的原子存在方式、后现代社会的感觉主义,无不促发了当代社会道德冲突的尖锐性和普遍性。当今社会道德冲突引发的社会道德焦虑及其道德虚无主义,扰乱人们心灵秩序,破坏社会道德,积聚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全面转型的平稳过渡,是当前道德领域亟需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道德冲突”的客观存在是不争的事实,道德冲突的形式复杂多样,需要对道德冲突进行分类研究,而不能一概而论。基于道德冲突生成的根由,综括概之,我国现代社会的道德冲突主要有三大类型:原生型道德冲突、主体型道德冲突和社会环境型道德冲突。
一、原生型道德冲突及其根由
“原生型道德冲突”亦可称之为“内生型道德冲突”,它是由道德本身引发的难于规避的道德矛盾。这类道德矛盾,除了“道德准则矛盾”外,还有由道德基础和道德普遍性与特殊性引发的道德冲突,表现为自然人性论与人的本质属性论产生的功利论与美德论的价值对立、道德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对立。
道德的多元与多层内生“道德准则矛盾”。“道德准则矛盾”是不同社会形态道德体系之间道德价值原则的对立以及同一道德体系内规范要求层级之间的矛盾。道德的社会历史性,不仅决定了不同社会形态的道德价值原则的差异性及其相互矛盾性,而且道德的阶级性也决定了同一社会的道德会因阶级利益或阶层利益的不同甚或对立而导致同一社会不同阶级或阶层道德文化的冲突。道德文化多元所导致的善的模糊性、道德要求的多层所导致的底线伦理与崇高美德的差异性,无不内生了道德的内在矛盾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准则矛盾是道德与生俱来自带的一种自然天性,是道德本身固有的一种存在状态。”[1]事实上,道德的这种状态会伴随后现代社会的到来以及社会阶层利益的分化愈加明显和突出。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既需要正视道德准则矛盾存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也需要对社会成员进行主流道德价值观的引导,以减少个体道德价值观念体系的内在矛盾性。
人性的道德基础引致美德论与功利论的价值对立。人性是道德基础。作为道德基础的人性是什么?是人作为生命体的自然属性还是人超越一般动物的独特性?从自然人性论出发,以人的感性欲望、享受、快乐为基础,产生了以人的快乐、幸福为主旨的功利论伦理学;从人的特殊属性出发,基于人的理性,产生了以德性为目的的美德论和义务论伦理学。两种不同的伦理学立场,构成了道德理论内部价值原则和评价标准的分殊与对立。前者的道德行为,无论是动机还是效果,都推崇利益、功利,行为类型是“合乎道德”;后者的道德行为,在行为动机上推崇对道德价值原则的诚服,不以功利为行为指向,道德本身就是行为目的,行为类型是“出于道德”。功利论与美德论价值准则的对立直接导致了人们道德行为选择与评价的矛盾。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功利论与美德论引发的道德冲突的困扰中,表现为奉行两种道德理论的人们,对道德的理解及其同一行为的道德评价,各讲其理、各守其道、各行其事。
在历史的视域中,道德以哪种人性格位为基础,就决定了在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以及不同的道德体系中,德性与幸福、快乐的地位和价值。在古希腊时期以及亚里士多德的美德论伦理学中,德性具有不可撼动的至上地位和无可置疑的最高价值,幸福和快乐具有的是手段善,它内含于德性中并受德性规导。希腊化时期以及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伦理学,用快乐与德性抗衡,把快乐提高到了目的善的高度,不仅挑战了德性的至上独尊地位,而且取而代之。自此至今,德性与幸福、快乐的地位之争从未间断过。近代工商社会以及功利主义伦理学乃至契约论,推崇的都是功利、幸福,德性的目的价值日渐削弱,乃至沦为谋求幸福的工具。尽管近代康德的义务论、现代麦金泰尔等人的美德论都在力挽美德的失落,但都难于抵挡住功利对德性的消解,以至于都没有把德性恢复到古希腊时期美德目的论的高峰。功利论与美德论共栖于当代社会,彼此消长,道德冲突不可避免。
道德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矛盾是引发道德冲突的另一诱因。道德普遍主义价值观强调人类的道德共识,承认道德普适价值原则,主张不论社会个体、社会文化有多么大的差异,人们都要遵守共同的道德原则,如康德的“绝对命令”、沃尔策的“法则性的普遍性(covering-law universalism)[2](P30)等都属此列。道德特殊主义价值观认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个人道德觉悟所存在的道德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道德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道德价值观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区别,从而导致人们在道德选择中常会发生一般道德原则与特殊道德原则之间的矛盾。如爱惜生命的人道主义原则与特定职业职责的公义牺牲精神的冲突,即生命无价与牺牲神圣之间的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二难选择。除此之外,道德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在道德要求层次上也存在矛盾。普遍主义道德观为使社会上大多数人能够践行一般道德准则,更多强调社会上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甚至会存在排斥较高道德要求的倾向,即为把道德统一在底线伦理中而忽视较高道德要求的倡导。普遍主义道德观以倡导人们对共同的、基本道德要求的遵守与践行为重点,要求人们守住道德底线,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去道德崇高化的倾向或出现矮化道德的现象。“‘后义务’的时代仅仅承认一种发育最不完全的、‘最低限度的’道德。”[3](P3)特殊主义道德观基于道德文化、个体道德价值取向及其道德素养的差异,认为社会道德是分层的,一些人可以处于道德低位中生活,即守住不损人的道德底线,但并不能以此消解崇高道德行为的精神价值,即不能排斥一些先进分子向善的美德生活,不能否认或反对社会成员践行较高道德要求、提升道德觉悟和境界的可能性及其积极价值。道德普遍主义与道德特殊主义在道德要求层次上出现的某些对立,使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点处在了道德退却与道德提升的矛盾选择中。
二、主体型道德冲突及其根由
主体型道德冲突是由于道德主体(个体或人格化的集体)不同价值观及其知行背离而产生的道德矛盾。人是道德主体。道德主体,既可以是社会个体,也可以是人格化的集体、社群或共同体。从道德主体来讲,道德冲突既有共同体之间道德价值准则的分歧与对立,也有社会个体知行分离的道德悖论。
不同共同体道德价值观的对立。我国的社会结构变革以及社会制度变迁引发的社会利益分化,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美国社会学家丹尼斯·吉尔伯特和约瑟夫·A·卡尔将决定社会阶层的因素分为三类:经济变量、社会互动变量和政治变量。在社会生活中,受经济变量(职业、收入和财富等)、社会互动变量(个人声望、社会地位、教育、社会关系资源等)、政治变量(直接拥有的权力或间接支配社会的权力、阶层意识和流动性等)的影响,社会成员会处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中。[4](P16-19)社会阶层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喜好的同质性的社会群体,所以,同一社会阶层的人们往往具有相类似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利益是道德的基础,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是其所处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的反映,无疑,不同阶层共同体的人们,会因经济、政治、文化地位和利益的不同而具有各自的道德价值观念,以致于在具体的道德行为选择、判断、评价中,不同共同体道德价值观的异质性就会凸显,呈现出对立的矛盾状态。对不同共同体的多元价值观实行一元主导与引导,缓解或化解道德冲突,是减少社会价值对立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与瓦解的重要举措。
个体知行分离的矛盾。人所具有的思维和意识,人活动的自觉性和目的性的主体性特征,决定了思想对行为的支配性。为此,马克思指出:“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5](P273)有鉴于此,毛泽东认为:“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6](P477)。显然,人的活动本身蕴含了主观与客观、言与行、知与行的关系。道德领域较之其他社会领域,尤其体现人活动的自由自觉性。自由意志是道德的前提,自知性和自愿性是道德的重要特征。作为在一定道德意识支配下的道德行为,它的逻辑应该是知行一致、知行统一。“人类正当行为模式是一种基于理性采取的行动。美德主要存在于充分实现的人类正当行为模式之中。……行动是道德生命的基本要求”[7](P86),张岱年先生也说:“道德虽已成为一个名词,但是仍包含两层意义,一层意义是行为的准则,一层意义是这准则在实际行为上的体现。一个有道德的人,必须理解行为所应遵循的准则,这是‘知’的方面;更必须在生活上遵循这准则而行动,这是‘行’的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方面,才可称为有道德的人。”[8](P20)不言而喻,道德人是知行统一的,他不仅具有道德知识和道德判断力,而且具有道德意志和行为,知而不行是空谈,空谈不是真正的道德。离开人的实际道德活动,光有道德思想和良善动机不是真正的道德。社会个体的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脱节和失调所表现出的言行不一是道德冲突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也是当前社会凸显的突出道德问题之一。如社会诚信缺失,绝不仅仅是人们的道德认知问题,更多是知而不行的问题。
社会个体知行的道德冲突,有多种诱因。一种是社会个体道德知识、道德判断、道德经验等所形成的道德选择能力,因无法应对复杂的道德处境而呈现的知行不一的道德冲突。另一种是社会个体明知正确的道德价值原则但经不住社会潜规则利益诱逼而出现的“知德而不守德”的道德冲突。商人做生意,明知诚实守信是经商之道,但一旦违背合同的收益远远大于法律风险,在巨大利益诱惑下,就会作出弄虚作假、毁约失信的行为。在当下的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不是社会成员的道德认知问题,而是非义之利挑战义理之利的利益诱惑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国学者Roger Trigg认为:“道德冲突并不是由于人在道德推理中出现失误导致的,而是由于对抗的情况导致的。”[9]目前在我们国家,知行背离的道德冲突较为普遍,也是我国当今社会道德治理的重点。
三、社会环境型道德冲突及其根由
社会环境型道德冲突是道德选择和行为的外在因素引发的道德矛盾。社会环境引发的道德冲突,可以进一步归类为四种诱因:多元文化社会道德价值排序的矛盾、道德行为风险引发的应做与利益博弈的矛盾、不合理制度安排引发的道德二难选择、社会生活领域分化与公共秩序一体化的矛盾。
社会文化的多元性引发的道德价值排序的冲突。全球化、社会转型所形成的多元价值文化,已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价值取向的异质性及其不同价值准则的重叠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不同道德价值排序的矛盾。仁义、诚信、创新、进取、节俭、宽容等,都是社会推崇的道德准则和德性,但它们在不同文化体系中的价值排序有别。在以人品为重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序列中,仁义、诚信、节俭位于前列,而在以占有、利益、能力为重的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的价值排序中,创新、进取、宽容占据首位。在对待生命价值问题上,传统社会文化推崇的舍生取义与现代物质文化缺乏义理滋养的生命至上价值原则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多元价值文化在现时性中出现的道德价值排序的矛盾,常会导致人们道德选择的困惑与道德评价的对立。
“道德行为风险”引发的道德矛盾。“风险”是危险、损失、伤害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在通常情况下,道德行为的动机与效果、目的与结果是一致的,道德行为具有可预期性。在道德风尚良好的社会中,道德行为风险虽有但并不普遍和严重,而且多是一种为社会带来正能量的个人利益的节制或崇高的牺牲。但现如今,道德行为风险的社会正能量受到了挑战,道德行为个人风险的规避已演化为一种道德看客、旁观者、道德冷漠者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行为主体来讲,道德行为风险主要是人们在一定境遇中践行道德义举可能出现的危险或损失:一种危险是来自道德本身的可能伤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它是行为者践行道德不得不付出的代价,如见义勇为者会面临身体受伤乃至牺牲生命的危险,助人为乐者会面临牺牲个人合理利益的风险,拾金不昧者会面临增加归还活动成本的风险,等等;另一种危险是来自非道德的伤害,既包括恩将仇报、以德报怨的道德堕落行为,如扶救老人受讹诈,也包括道德怀疑、道德讥讽、道德奚落的各种消极社会舆论质疑,如怀疑见义勇为者、助人为乐者的良善道德行为动机等。这种人们崇礼践德可能要遭遇应有道德肯定的不确定性的惶恐或受到不应有诬陷或伤害的挑战,在很大程度上,无疑加剧了人们道德行为选择的矛盾性,也是道德领域正义与邪恶、正气与邪气较量和斗争最激烈的关口。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行为,是受动机支配的。人的行为动机从驱动源来看,有内驱力性动机和外驱动性动机。内驱动性动机是人们基于个体的价值追求、理想和信念等而产生的活动动力;外驱动性动机是基于行为后果的风险性、获益性、惩罚性和奖励性等的权衡而促发的活动动力。事实上,行为的风险性是影响人们外驱动性动机形成的重要刺激因素,且强化或消退人们的某种行为。由此推之,道德行为风险是影响社会成员崇善守德与离德作恶的重要变量因素,即道德行为风险与守德的善行呈负相关性,与违德的恶行呈正相关性。
不合理制度“制造”出的道德冲突。制度是影响人们道德品行和社会道德走向的自变量。制度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它对人们任性行为的规导,具有为人们的品行铸模的作用,因此,制度规定合理与否,直接关系着社会道德状况。事实上,社会上的一些因道德冲突引致的道德堕落,有些是人的道德品性问题,但有些是不合理制度“诱逼”的结果。某些过时的不及时修订的陈旧制度,因无法按规而行导致人们弄虚作假,把人们推向要么遵守“僵尸制度”伪善,要么反抗“僵尸制度”而“不道德”的囧地;某些不尊重人的劳动公正回报的管理制度,把人推向道德挣扎中,要么遵守“吸血制度”牺牲应得利益获得所谓的“道德肯定”,要么违背“吸血制度”争取应得利益受到“道德谴责”。前者“道德肯定”的实际不道德性与后者“道德谴责”的实际不道德性与真正的良善道德构成了尖锐的矛盾,常会使人们道德茫然,无所适从。在当代法治社会,制度的重要地位和权威是不容否认的,但制度的良善性质却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我国要实现善治和培育社会成员的良好道德素养,健全完备的良善制度是前提和基础,为此,修订不合理制度,避免恶法当道,尽量减少人们陷入想道德而不能或不敢道德的矛盾境地,是当务之急。
社会生活领域分化与公共秩序一体化引发的道德冲突。现代社会,一方面社会领域分化严重,行业道德、职业道德独特性鲜明。不同行业道德除了具有共识性的道德要求外,还具有反映行业个性的特殊性道德要求,致使不同行业的道德原则以及道德价值排序会出现矛盾。另一方面,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形成,公共理性的道德要求具有普遍性。社会公共理性的道德,意欲实现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整合,力图在最广泛的社会范围内实现最大公约数的道德价值共识,以期为多元文化、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提供具有公度性的行为准则。现代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专业化所衍生的社会领域的分化,致使各个领域伦理关系的特性形成了不同的道德规则,即不同领域道德之间具有鲜明的差异性。社会公共理性道德的一体化与领域道德分化的矛盾常会导致不同程度的道德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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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芹,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特聘教授;夏纪森,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副教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诚信文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15ZDA038);常州大学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