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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道路上的女性权利
——以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为例

2016-02-01侯宛辰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侯宛辰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死刑废除道路上的女性权利
——以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为例

侯宛辰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公布。其中涉及多项与女性权利相关的修改。其中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被废除引发较多争议。本文将女性在刑法中的权利与该项死刑罪名的废除相结合,旨在从女性权利视角讨论死刑废除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死刑废除;刑法修正案(九)女性权利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向公众征集意见期间,妇女组织等机构以建议信的方式通过网上征集意见窗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建议。这封建议信给《草案》提出了与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三项建议。从目前正式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采纳其中第二点建议,仍旧取消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修正案(九)》大体上沿袭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思路,相应地废除了部分经济类死刑罪名,但是其中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罪名值得我们探讨,以便更好地维护在社会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性的合法权益。

二、该死刑罪名对女性权利保护具有不可替代性

有学者认为可以适用强奸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理原来应该由组织、强迫卖淫罪惩处的犯罪。个人认为组织、强迫卖淫罪在保护女性权利方面具有不可代替性。在本文中以强迫卖淫罪为例与强奸罪进行对比。

一是在主体要件方面,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胡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强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强迫卖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在主观要件方面,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反之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采取其他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而强迫卖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但是不存在奸淫目的。此外,法律上也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在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行为人故意违背他人意愿强迫其卖淫就可构成强迫卖淫罪。

三是在客体要件方面,强奸罪侵犯的是依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而强迫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主要是指妇女,由此可见,该罪名主要为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而设立的。

四是在客观要件方面,强奸罪需具有两点,第一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在行为上处于不能反抗、在意志上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该状态乘机实行奸淫行为。第二须违背妇女意志。强迫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1]。

三、废除该死刑罪名存在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不仅废除了部分非暴力性犯罪,还废除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虽然组织卖淫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但是强迫卖淫罪本身就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其严重违背了女性个人意愿以及性权利,更有可能对其身心造成难以弥补、恢复的伤害。虽不是致命性暴力犯罪,但最起码应该是非致命性、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那么在非暴力死刑犯罪以及其他非致命性、非侵犯生命的暴力犯罪还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存在理论上的不足。

四、我国废除死刑相关的理论依据

我国总体上是以功利主义为目标来设计法律制度的。倡导死刑废除的先驱贝卡利亚认为生命权绝对性全固然重要,但在对死刑的不必要性进行论述时,贝卡利亚主要选取了另外两个角度:一是从死刑本身的缺陷入手,论证死刑存在着残忍、不人道、不可逆转等许多弊病;二是从死刑的正面效益不如无期徒刑的角度,论证了死刑的不必要性[2]。在功利主义论者眼中,死刑要达成一种怎样的目的才是死刑存废之争所应该讨论的,并且主张:“所有法律所普遍拥有或者应该拥有的一般目的是增进社会的总的幸福。”[3]我们认可用最小的社会损害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以部分人的牺牲为必要条件,更何况在社会损害与社会利益的大小很难衡量的情况下断然地认为女性的相关权益低于废除该死刑罪名所带来的社会利益。

最后,被害者仍旧要重新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或许该罪牵涉的只是一个人或少数几个被害人,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她们身心受到的伤害无法弥补。近年来对男性在刑法的权利应给予更多关注的呼声不断,在目前法律修订中也确实给予了相应关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将男性囊括在法条保护范围内。然而女性本就属于弱势群体,在关注男性权利的同时,不应该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五、结论

个人认为,废除组织、强迫卖淫罪的死刑罪名损害了女性在刑法中本应受到的保护,逐步废除死刑,即使不致力于维护女性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不应首先至其利益于不顾。早晚要废除和先废除后废除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我不否认未来的中国会废除死刑,但是希望在废除死刑的同时可以考虑到该死刑罪名后面的所保护的权益,可以审慎地对待每一个死刑罪名的废除。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雨果·亚当·比多.边沁对死刑的功利主义批判[A].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研究[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87-01

作者简介:侯宛辰(1994-),女,汉族,吉林长春人,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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