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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模式探讨

2016-02-01邱敏焰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邢 曦 邱敏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国内外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模式探讨

邢曦邱敏焰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摘要: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日臻完善,但财产公示仍未跟上步伐。国内多地对公示环节进行试点,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并没有真正达到财产公示的效果。结合我国国情,归纳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在不同模式下的可能性。

关键词:财产申报;财产公示模式;有限公示;完全公示

一、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模式分类

笔者通过总结归纳国内外公示模式的异同点,将其分成下列三种:

(一)完全公示模式

完全公示是指将所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材料向全民开放,供公民查阅。

法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适用该种公示模式。澳门官员财产申报始于1998年,晚于台湾、香港。起初采取仅申报不公开的方式,在《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修改之后,澳门副局级以上官员在澳门终审法院网站上公开财产以接受社会监督,从“申报”走向“公开”的公共治理理念的革新引发世人的强烈关注。①

(二)有限公示模式

有限公示是指公众不能直接查看全部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资料,官方只公示其一部分财产,另一部分通过民众的申请公开或完全不公开。

实行有限公示模式的有美国、俄罗斯和我国香港地区等。美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分有经申请可公开的,也有部分完全不能公开的。美国《政府伦理法案》规定,公民可以查看或者复印。财产申报结束十五日内,申报的资料应当向公众公开。此后六年内,除出于非法目的查阅或公开申报资料将危害国家利益等以外,公众经过申请可以查阅。高级公务员和政府雇员实行公开申报,向社会公开个人财产报告;中、下级公务员和雇员适用秘密申报,申报材料由各自单位的内部专门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②

(三)保密不公开模式

保密不公开是指所有官员的财产申报信息不公开,不准查阅。

新加坡、越南、泰国和中国大部分地区实行该模式。新加坡公务员申报材料一律保密,不对外公开。申报而不公开,这也是新加坡的鲜明特色。申报资料原则上不进行主动审核,除非遭到检举或牵扯贪污案件。泰国规定申报资料只呈交给全国反贪污委员会。越南对财产、收入申请表的内容按法律规定对外保密并按干部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③

二、我国目前的公示模式

(一)完全公示模式

湖南浏阳试点实行了完全公示模式。2009年3月,湖南浏阳出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十项廉政制度》。同年9月21日,湖南省浏阳市在党风廉政网公示了拟提职的75名领导干部的财产情况,因其公开资料最完整、公示方式最为大众,而被称之为“最彻底”模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有利于群众监督。

(二)有限公示模式

从2009年1月1日起,阿勒泰在全市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而这在全国尚属首次。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地区的财产公示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并被称作“中国反腐败历史上里程碑式的探索”。统计显示,当年符合要求的应申报对象共计1064人,而截止到当年1月19日申报1056人,申报率为99.25%,其中科级干部的申报率高达100%,未发生无故拒不申报现象。当时阿勒泰采取有限公开原则,即对申报的十一项内容采取部分公示(一到四项可以在廉政网向社会公示)和秘密申报(五到十一项由纪检部门和预防腐败部门掌握)相结合的原则,对触犯党纪国法的,相应媒体可以申请查阅和使用相应的秘密材料。

(三)保密不公开模式

“慈溪模式”则是人们在对财产申报制度试点工作中关注度较高的另外一个名词。慈溪不同于阿勒泰,2008年以来一直在坚持进行财产申报试点工作。只不过这项被慈溪本地人称作“廉情公示”的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样值得深思。

三、我国公职人员财产公示可能性研究

(一)完全公示模式

虽然笔者也推崇完全公开,但若在现阶段开展完全公示,会带来以下影响:第一,国家成本的增加。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止2012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达708.9万人(不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庞大的主体给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推行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我们目前没有专门的财产申报公示监管机构和人员,面对庞大的申报主体,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第二,人民的不信任影响社会安定。

(二)有限公示模式

阿勒泰尝试的是公职人员财产的有限公式。阿勒泰虽然网络式的财产公示方式较为前沿,但是十一项财产申报内容中仅公示前四项,因此只能被称作是“保留在纪委的保险柜中”的申报。从阿勒泰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公示模式在中国的可行性,有限公示只袒露了官员的部分财产,其他财产情况保密不公开。

(三)保密不公开模式

慈溪模式和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都是保密不公开模式,规定虽然详细,但缺陷在于公示时间短暂且仅限在单位政务栏进行公示,仅有内部人员知道,外界难以得知。这是完全不够的。我国采取保密不公示模式已经持续很多年了,其中的有利方面不过寥寥,其一是保护了公职人员的隐私;其二是暂时维护了公职人员的形象。

[注释]

①邱晓成.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4.38.

②梁策.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路径依赖与推进对策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0.13.

③姜云根.国外财产申报的制度化建设和启示[J].领导科学,2010(3).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61-01

作者简介:邢曦(1994-),女,浙江嵊州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