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本土化考量
2016-02-01王亮
王 亮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本土化考量
王亮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二十世纪60年代北欧国家创造性的赋予著作权管理组织可以在特定的著作权领域内延伸性管理非会员作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出现。在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结合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媒体中海量作品的发展趋势,逐步将该制度本土化并削弱集体管理组织的行政性确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著作权法;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本土化
一、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正当性
管理组织可以在特定的作品使用领域内与作品使用者签订可以将效力延伸至没有加入管理组织的非会员作品的著作权相关合同,该延伸性管理制度在二十世纪60年代的北欧已经发源。然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集意见过程中,著作权人对该制度的利益取向产生了疑问,担心这种管理方式极有可能会损害其正当利益。为了应对这些质疑,有必要阐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本土化正当性。
网络环境下创作与传播的作品不仅作者身份难以确定而且具有数量规模巨大、改编作品不断涌出、使用者对作品需求多样化等传播特点。而实现作品的海量授权是需要大量社会运营成本的投入的,这将造成使用者的放弃使用或“被迫侵权”,这意味着使用者将可能承担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当中,非会员著作权人和会员著作权人可以平等地从作品使用中获取收益,使用人直接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系列许可协议,管理组织则根据这一系列协议将使用者使用非会员作品的有偿许可使用费直接转交给作者。而对于使用人而言更是免除了其获得非会员著作权人许可的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延伸性管理制度将顺带解决如何获取那些未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外国籍作者的作品使用许可问题。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作品有偿使用者可以将先前与管理组织已经签订好的协议效力直接顺延至外国籍著作权人的作品上。
此外,网络环境下孤儿作品大量存在,如何让使用者在避免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合理利用孤儿作品也是亟待解决的著作权热点问题。对孤儿作品进行延伸性管理,可以让使用者免却受到侵权追诉的担心,既符合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也发挥了作品价值,完成了传播知识的社会任务。
二、建立本土化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挑战
如何保障非会员公平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延伸性管理制度面临的现实挑战。作为同等对价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是作品使用者的最基本义务。从激励理论角度讲,获得许可使用费赋予了著作权人再次投入到创新性脑力劳动中的工作激情。然而付酬机制的制定需要三方共同协商,作品使用费的合理区间也尚需规划,这些在草案和送审稿中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唯一具备可操作性的使用费转付办法则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只能由各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单方面规定,自主进行制定和修改。而各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之间并无制度上的协商机制,权利人无法知悉使用费的分配区间及其确定依据。在这种信息强烈不对称的情况下,权利人面对强势的集体管理组织自然感觉到抗拒。这也会直接导致著作权人想当然地认为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忽然出现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只是单纯从管理者的行政利益以及作品传播的社会便捷性角度考虑,粗暴地剥夺了自己作为私权所有者的话语权。
延伸性管理本质上体现出的是对于具有私权法律属性的著作权的限制,而考虑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为了维持权利人自由行使著作权的空间,须把延伸性集体管理限制在必要领域内,因此必须考虑到恶意架构在管理组织和作品使用者双方基础上的不合理协议对于作品作者的利益侵害。其次,准许非会员拒绝接受集体管理或者说放弃被协助管理的权利也是该项制度的应然内容。从法的对比角度来看,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多数国家都以声明的方式压制了集体管理权力范围的无限扩张,彰显了著作权作为私权的本质属性。
三、延伸性集体管理本土化的具体要求
任何制度的成功,要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文化环境,我国目前缺乏直接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社会基础,这使得我国不可能在本土直接复制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制度。结合比较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对于外国法律的引入要率先明晰本国的现实发展需求,将对于外国法律理念的本质理解凌驾于对法律条文表象的再现上,充分结合本国国情对法律规则进行有机地整改。
我国在本土化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时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行政管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按照职能划分垄断式地管理某一类作品的著作权,在这种垄断机制下应当尤其注意在缺乏相应的内外部监督机制上导致的权利滥用和权力乱作为。同时要强化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要求其保障著作权人进入或者退出的自由;禁止限制竞争对手及使用人的选择自由;许可费分配机制要确保公开透明;管理组织要提供多类型的作品许可使用协议清单。同时,来自内部的监督应当覆盖管理组织的各个方面,财产权方面要尤其重点监督使用费的收取和管理,人身权方面,确保会员之间的平等权和对于重大事项和决定申请举行听证、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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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颖怡,辛野.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适用范围和条件立法考量[J].政法学刊,2015(4).
[3]梁志文.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J].法学,2012(8).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57-01
作者简介:王亮(1991-),男,汉族,江苏徐州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