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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法律控制问题分析

2016-02-01任全辉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任全辉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 101300



秘密侦查法律控制问题分析

任全辉

北京警察学院,北京101300

摘要:秘密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实践中应用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秘密侦查的法律控制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秘密侦查原则和类型的基本立法,但是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秘密侦查实用宽泛化、内部期动化等问题仍然屡见不鲜。基于以上,本文简要分析了秘密侦查的法律控制问题,旨在提升秘密侦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秘密侦查;实践问题;法律控制

秘密侦查对公安机关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等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秘密侦查的合法性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从法律层面赋予了秘密侦查的合法性,但在秘密侦查的实际应用过程中,让然有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秘密侦查的法律控制任重道远。

一、秘密侦查的问题分析

秘密侦查指的是以国家法定程序为基础,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悉身法、手段和行为的情况下进行的侦查手段。秘密侦查有着隐蔽性的特征,同时也有着易侵权的特征,其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侦查工作,但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秘密侦查工作实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启动内部化问题

秘密侦查的启动指的是公安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启动秘密侦查,当前秘密侦查的启动多是由侦查人员根据特定的情形来提出启动申请,并没有考虑到秘密侦查的相关条件,只有觉得有必要就可以自行启动秘密侦查[1]。我国法律对于秘密侦查启动的控制停留在“经过批准”的层次上,但对于秘密侦查启动批准的条件,谁批准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秘密侦查启动往往由公安机关内部来决定,这种秘密侦查启动内部化的问题使得秘密侦查工作开展过于随意,秘密侦查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二)应用宽泛化问题

当前《刑事诉讼法》只是明确规定了四种重罪可以进行技术侦查,对于其他的对象只是片面的明确了使用原则,对于秘密侦查来说,并没有对案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对于秘密侦查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并不明确,公安机关很多时候通过自身对于案件的认定即可适用秘密侦查,同时对于秘密侦查的措施以及种类也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秘密侦查在应用的过程中过于宽泛化,一些跟踪、监视等秘密侦查手段不经过批准就随意使用,尤其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下,这种宽泛化的秘密侦查现象更为普遍,甚至在群体性事件和一般的治安事件中也随意使用。

(三)非技术侦查化问题

秘密侦查的效率更高,许多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都比较倾向于秘密侦查,但《刑事诉讼法》中对秘密侦查技术、手段、方法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应用秘密侦查的过程中非技术侦查的现象十分普遍,许多具有技术性的秘密侦查手段被当成常规侦查手段滥用[2]。例如手机定位技术、GPS跟踪技术等,这些侦查手段在法律中没有界定为秘密侦查手段,不加批准的使用时对公民居住权、行为自由权以及通信权的一种侵害。

(四)证据适用不规范

首先,是为了不暴露秘密侦查将获取的证据作为内部证据使用,没有移送到检查机关,第二是在没有把握使用秘密侦查证据的时候,通过公开搜查等方式将秘密侦查证据转化为公开证据使用,这就增加了侦查成本,同时二次侵害了公民权利,此外,这种转化为公开证据的过程中无形中侵害了变化人和被告人质疑证据的权利和知情权。

二、秘密侦查的法律控制探讨

(一)确定秘密侦查原则

法律应当确立秘密侦查的基本原则,通过原则而来控制秘密侦查,首先,法律要确定秘密侦查的比例原则,确定秘密侦查适用的特定案件和情形;第二,是法律要确定秘密侦查的审批原则,规定由公安机关以外的重力机构来审查秘密侦查可行性;第三,是确定秘密侦查的相关性原则,规定秘密侦查只能适用于与案件相关的人员和行为,避免对无关人员的权利侵害;第四,是确定司法救济原则,对于不当使用秘密侦查的嫌疑人进行救济,保障公民权利,控制秘密侦查的实施。

(二)控制秘密侦查类型和适用范围

首先,应当对隐匿身份的侦查类型和名称从分法律上进行明确,避免侦查人员的理解错误,保证秘密侦查的合规性;第二,应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秘密侦查的适用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只是规定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使用秘密侦查,但何为严重危害社会案件则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应当进一步细化秘密侦查的范围,避免秘密侦查适用范围的模糊性。

(三)控制秘密侦查实施程序

首先,是对秘密侦查启动程序的控制,在法律上明确秘密侦查适用的法定范围,根据比例原则和审批原则来决定是否可以申请启动秘密侦查程序;第二,是对秘密侦查审查程序的启动,在法律上要明确秘密侦查的审查权;第三,是对秘密审查内容的控制,例如秘密侦查的对象、秘密侦查的期限、秘密侦查的种类和范围等等;第四,是对秘密侦查证据的使用控制,明确秘密侦查证据的使用程序,要将秘密侦查证据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法庭上允许秘密侦查证据的控辩双方质证。

三、结论

秘密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手段,本文针对秘密侦查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法律控制建议,旨在让秘密侦查有法可依,保证秘密侦查的合规性。

[参考文献]

[1]李瑛.论公安机关秘密侦查的法律规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72-78.

[2]姜涛.秘密侦查的法规范建构——职务犯罪视野的思索[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137-144.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50-01

作者简介:任全辉(1993-),男,汉族,北京人,北京警察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