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防范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2016-02-01雷秋生
雷秋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防范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雷秋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诉讼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举证,能够被用作案件事实证明的材料都属于证据,可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所在。但是,并不是所有证据都能够被用作最终定案的依据,是必须要进行必要查证,证明属实之后方可,那些经审查与待证事实之间并不具备关联性或是不真实的证据将被否定证据资格,此时,就涉及到了证据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化防范问题展开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防范;新《刑事诉讼法》
在联合国与国际社会都已经广泛接受和认可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势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发展趋势,我国也在于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从立法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确立。下面就针对新《刑事诉讼法》视角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虚化防范做进一步探讨。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为刑事证据制度当中的重要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相较于国外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定的一百多年历史,我国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明确规定,至此改变了以往用司法解释替代法律排除非法证据的状况。几下几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都应予以排除如下:通过刑讯逼供等各种非法方式获得的有关被告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通过威胁或暴力手段等非法方式于证人和被害人那里获得的陈述;通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的程序搜集到的书证和物证。其中,通过不合法程序搜集到,且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严重影响的证据若做出合理解释或是补正可以不被排除。
总的来说,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新《刑事诉讼法》中采用了强制性的排除规则,但把非法言词证据范围界定为通过刑讯逼供或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1]。此外,并没有对通过刑讯逼供和威胁以及暴力手段之外非法手段所获得证据的效力,以及是排除有所提及,比如,引诱、欺骗等,仅仅只是在第50条规定中提出严禁使用着这些手段。对于非法实物证据,新《刑事诉讼法》中采用了裁量式的排除规则,对此方面证据的排除做出了严格限定。第54条规定中明确指出非法实物证据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够被排除:一是证据的收集程序不合乎法律;二是程序违法程度严重到对司法公正性产生严重影响;三是不能对程序违法原因做出合理解释,或是不能予以补正。
二、防范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的具体举措
(一)立法层面上的完善
首先,针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以及排除范围做出进一步明确。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种类方面应对非法言词证据或是非法口供的排除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口供等。同时,应针对通过非法搜查和非法扣押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以及“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做明确规定。二是在非法证据排除手段方面应家那个现有的威胁、引诱等内容删除,然后对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逼供的具体情形做进一步明确规定。三是在非法证据排除举措方面应对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口供予以绝对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以及“毒树之果”则由法院方面以非法取证行为违法性质与造成后果为参考依据采取自由裁量的排除原则[2]。四是应该把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况列出。
其次,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做出明确。一是证明责任方面,不管是何种排除规则,检控方都有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二是证明标准方面,检控。方要将证据不非法,且具备优势证据的程度予以证明。
再次,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做出明确。一是鉴于侦查活动需要秘密进行,辩方在有关证据的搜集上存在很大难度,甚至无法收集到。二是鉴于“有无疑问”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容易把握,应对启动规则做进一步细化。
最后,应当设立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权利。
(二)实践层面上的完善
首先,通过了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和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可操作性[3]。
其次,为避免非法证据排除后对其他证据的可采性和裁判者态度以及定罪量刑产生影响作用,应设立非法证据独立调查、排除程序。
最后,通过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以及针对非法取证行为创建调查核实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以防司法权利因缺少制约而出现滥用的现象,减少非法证据的产生。
三、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确立,彰显着我国在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进程中又迈进了一大步,对于通过刑讯逼供、欺骗、威胁、压迫等侵犯人权方式获得言词证据的现象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落实。与此同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仍然存在一些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上的不足,容易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出现虚化。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防止虚化现象的出现。
[参考文献]
[1]苏鸿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虚化防范——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34(3):88-92.
[2]苏喜民,阎玮.侦查环节的权利保障机制初探——以侦查环节实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95-98.
[3]周欣.公安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及完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3):35-39.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46-01
作者简介:雷秋生(1996-),男,北京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