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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案背后的刑法经济学目标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威慑成本

刘 欢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投毒案背后的刑法经济学目标

刘欢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法律经济学是一门边缘学科,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审视各个法律的价值和目标,从而使案件更好的得到解决。文章从刑法经济学的目标出发,重点分析某大学的投毒案件最终判决的合理性,为我们以后解读相似案件时提供借鉴。

关键词:刑法经济学目标;威慑;成本

随着2015年12月11日,林某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某大学投毒案也落下了帷幕。经历了1年10个月的一审、二审、死刑核准程序,最终林某也没有逃脱死刑的法律制裁。文章对某大学的投毒案从刑法经济学的目标进行分析。

一、刑法经济学目标

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很多犯罪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比如故意伤害侵犯了人身权,盗窃罪侵犯了财产权,这就有可能把大多数的犯罪归入民事诉讼的范围。因为侵权法就是使侵权成本内部化侵害的成本从而来实现预防动机的最优化。[1]换句话说就是让侵权者承担其侵权所产生的损失。如果民事诉讼能够使犯罪成本完全内部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刑法就是一门多余的法律。

但是,侵权法并不能适用于那些具有公害性质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行为,也不能处理那些没有支付能力的侵害。例如故意杀人罪,一条生命值多少钱,因为不存在一条生命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找到一个客观的参照系来判断被害人受到的伤害到底是多少,这是没办法计算损失的也可以说这是没有支付能力的侵害。因为有一部分成本溢出来就得由社会承担,不能使侵害成本内部化,所以就必须依赖刑法对这部分侵权进行威慑以达到最小化犯罪成本。对犯罪进行惩罚也不是为了将犯罪导致的成本内部化,而是为了要对犯罪行为进行威慑。[2]简言之,惩罚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不让他发生,并不是为了给犯罪行为进行定价。所以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刑法是使犯罪社会成本最小化必不可少的法律部门。

二、威慑要通过惩罚来实现

刑法的经济目标是威慑犯罪,就不同于侵权法的目标,刑法是为了尽可能的不让犯罪发生,所以行为人不能通过支付价格来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刑法必须通过对行为人实施惩罚来实现自己的目标。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林某犯罪情节严重致死吗?177名学子为林某求情,认为其平时表现良好,成绩优异,请求“免死”,司法见证机构的专业意见也认为可能存在黄某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但判决结果是林某被执行了死刑,很多人认为这样的惩罚太严重了。但是从刑法经济目标“威慑犯罪”来看,林某的惩罚并不严重,如果惩罚过轻就不能实现威慑犯罪的这一目标。

某大学的投毒案并不是中国高校的第一起投毒案,某大学铊中毒案件,毁了才女朱某的一生,毁了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那个两次用铊来谋害朱某的凶手,至今仍逍遥法外。因为当时的案件没有告破,投毒人至今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后来的一系列投毒的的行为人并没有产生威慑的作用。假如当时投毒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就会对后来的犯罪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让其后投毒的人产生忌惮,也许我们现在就不会看到这两颗新星陨落。正是为了对以后的相类似的犯罪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尽可能不会发生,所以必须对林某实施剥夺生命的惩罚。让这种恶性事件得到强有力的遏制。

三、犯罪成本和威慑犯罪投入的关系

犯罪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成本,威慑犯罪也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国家和潜在的受害者要为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而投入资源,[3]例如,警察的配备和相关预防犯罪设施的安装。犯罪成本和威慑犯罪投入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刑法的经济目标应该是最小化犯罪的社会成本。

危险物,我们可以轻易的获得,例如实验室,化工厂等等。所以对于能危害生命的毒品我们要从毒源上进行管控就目前来说是很难办到的。事前要投入威慑资源是难度很大,成本很高的这与刑法的经济目的相违背。所以我们只能在投毒案发生后进行事后救济,相对于事前的管控,事后的惩罚是一种最小化犯罪成本的方式,所以在投毒案发生后,事后的惩罚就要严厉些,因为威慑资源的投入与犯罪成本成反比,所以惩罚的而严厉程度可以对投毒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所以对于投毒的行为法律以生命的代价来进行威慑。

假如对林某处于监禁的惩罚,按照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减刑,假释等等制度。如果林某在监狱表现良好,能够被减刑假释,也许只是几年的牢狱之苦他就能重新回到社会上,这对投毒这类危害行为的威慑作用极小。因为威慑资源投入不够,就会导致犯罪数量的发生。只是监禁的惩罚对于投毒这类犯罪来说并不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所以要起到威慑作用必须给予死刑的惩罚,因为毕竟林某的所谓“愚人节玩笑”害的黄某过早的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让犯罪行为尽可能的减少。希望林某的生命是一剂解药,来净化纯洁的校园环境和和谐的社会。希望林某用生命的代价来来照亮那些社会的阴暗面,那么我们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终会受到阳光的洗礼。

[参考文献]

[1]陈国富.法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11.

[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法和经济学[M].上海:格致出版社,2010.

[3]魏建,周林彬.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243-01

作者简介:刘欢(1990-),女,河北石家庄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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