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食品安全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
2016-02-01李富强
李富强
集宁师范学院,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0
研究《食品安全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措施
李富强
集宁师范学院,内蒙古乌兰察布012000
摘要:《食品安全法》自颁布之日起到今天的实施过程中,的确在很大程度上约束和控制了食品行业。但是深入观察《食品安全法》的实际应用,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如机构设置不合理、条款制定不严谨、赔偿金额计算不科学等,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维护,并且加剧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所以,《食品安全法》在实际应用问题及其处理本文将着重研究。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实际应用;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立法。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际应用《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保障食品安全。究其原因,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使其实际应用过程中难以针对实际问题,基于适合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进而影响《食品安全法》的应用效果①。所以,加强《食品安全法》内的法律法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一、食品安全的说明
学术界定义的食品即为商品售出的经过一定加工制作的食物,其与食物做大的区别是,强度食物的内在规律性及商品属性,如生物化学性质或社会经济特征。为了保障食品的属性,我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及其安全性予以说明,避免食品的生物化学性质及社会经济特征受到影响。“安全”作为《食品安全法》的核心概念,是其实现的目标,又是规制违法者的标准,规范说明食品安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们身体健康及社会经济受到威胁。
出于准确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实际应用,在此笔为了避免概念混淆,导致食品安全理解不准确,在此对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予以区分。大多数时候,人们习惯于将“食品卫生”视为“食品安全”。其实,“食品卫生”是不足以代替“食品安全”的。两者在多方面都是存在区别的,如范围不同,食品卫生主要是种养殖过程及加工过程的安全予以约束,而食品安全则要求食品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环节的安全予以约束;侧重点不同,食品卫生注重的过程安全,而食品安全则注重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的完整统一②。
二、《食品安全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缺乏刚性标准,违法行为的认定规定不明确
在我国当前食品市场中,很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谋求利益,明知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旧我行我素,进行劣质食品生产、销售,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威胁。面对此类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类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标准及惩罚条例,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将难以切实有效的应用,惩罚或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具体来说,此方面《食品安全法》规定不明确主要表现为:
1.缺乏专门的认定机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情况下,我政府并没有科学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认定,导致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的执行起不到效果,消费者的权益也难以维护,那么食品行业的发展将会越来越恶劣。因为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食品安全问题,那么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即便制定了十倍赔偿制度,保证所售产品的安全性,一旦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消费者也无门可寻,对食品安全问题予以界定,那么消费者将难以维护自身权益③。
2.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程度不够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之所以难以完善,主要是目前《食品安全法》与《合同法》所提出的指标标准、安全标准存在冲突的,导致食品安全规范实施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予以评价,如此必然食品安全性必然会受到影响。所以,正确看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化程度低这一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二)关键定义界定不清
1.“明知”界定不清
的确,《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其依旧存在一些漏洞,导致其实际应用效果不佳。就以“明知”的界定来说,生产经营者“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旧进行违法的食品生产与销售,这里的“明知”就没有充分说明是那条法律法规。如此量化的“明知”界定下,很多消费者止步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所以,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法》中相关条款中“明知”界定不清问题是非常必要的④。
2.“价款”界定不清
当然,《食品安全法》中所制定的条款还存在“价款”界定不清的问题。就以假一赔十制度来说,主要是对食品质量问题予以约束,即要求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十倍赔偿,那么赔偿的价款是已付款还是食品的全部价格就没有界定清楚,如此假一赔十制度的实施是难以规范化、合理化的、严谨化的实施。
(三)赔偿金设置不公平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沿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以支付价款为赔偿基础的计算模式,
如此可以很是方便的确定赔偿金。但是其并不能保证赔偿金赔付的公平性、公正性。究其原因,主要是:
其一,赔偿金计算过于简单。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与主观过错和责任挂钩,过于简单的赔偿金计算方法的应用,不能对经营者主观过程程度予以考量,更不能严肃教育食品生产经营者,最终很可能导致新一轮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发生。
其二,赔偿金没有包含实际损失。基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简单的计算赔偿金额,没有考虑消费者的精神损失,导致消费者对维权丧失信心,如此会使食品安全维护受到影响⑤。
三、解决《食品安全法》实际应用问题的措施
(一)明确认定机构及关键规范的界定
为了规避消费者在举证或检举食品安全问题时无门可寻的情况,我国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与鉴定,以为后续严格处理违法生产经营者提供依据。当然,单单设置食品安全问题调查与鉴定的专门认定机构是不够的,还要对《食品安全法》内条款一些关键词界定不清的问题予以处理,也就是细化界定不清的词,如明知、应知等,使《食品安全法》得以细化、准确化、有效化,能够有效的说明相关问题或情况,为提高《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的有效性奠定基础。
(二)关键性概念的合理界定
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使《食品安全法》能够在实际应用中充分发挥作用,严肃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在解决《食品安全法》实际应用问题之际,还要注意对关键性概念予以合理的界定,如惩罚性赔偿,应当详细且规范的说明其法律理念,并对其制度予以完善,使其能够在实际应用中充分发挥作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为,尽量规避食品安全问题。再比如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参考国内外设定情况,科学设置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金属,如此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根据事故性质及造成危害程度,合理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程度,进而设定公平公正的赔偿数额,弥补消费者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
四、结语
在当前我国频频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今天,《食品安全法》未能切实有效的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性的维护,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增不减。针对此种情况,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完善,提高其应用性。
[注释]
①李霖江.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研究——以丽江市为例[D].云南财经大学,2014.
②陈梅.关于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实际应用的探讨[J].中国化工贸易,2011,03(9):144-145.
③白亚兵.快速检测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2014(3):30.
④任一平.食品安全与检测技术[C].全国理化测试学术研讨会暨理化检验创刊50周年大会论文集,2012.47.
⑤申亚峰.<食品安全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4,13(5):58-60.
中图分类号:D971.2;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89-02
作者简介:李富强(1984-),男,汉族,内蒙古卓资县人,中共党员,硕士,集宁师范学院政史系,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