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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平等正义法律

徐 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徐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开始是作为一个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正式提出。晚清以来,西学便被逐渐引进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思想逐渐被人们认识、接受并成为口号甚至主张。但是何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又如何?

关键词:法律;平等;正义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法律不区分人”、“法律用一个声音对所有人说话”等古老法谚都共同阐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当被问到法律何为时,我们都不假思索地回答——维护正义!平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可是何为平等?

二、基本内容及代表人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开始是作为一个口号,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被正式提出。而等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一些作为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们便提出了“人权”的思想。到了17、18世纪,欧洲出现了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们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比如:洛克,卢梭等系统阐述了“天赋人权”的学说,洛克认为人类自然状态就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状态,因此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由、平等和自然权利,不存在着受制或者从属等关系。而卢梭则提倡人们要回到自然中去,主张人民主权。他认为自然法是一种人类趋向完善的固有的能力。他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系统地阐述了“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这一观点。他还提出人类的不平等发展的三个阶段,即人类会一次经历从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阶段。总之,他们提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些口号激励了无数法国革命者。而美国的开国者中的法学家们,更是认真地按照他们的理解努力去落实这些权利,令人钦佩。

晚清以来,西学便被逐渐引进中国。在“救亡图存”这一大主题下,国人的意识形态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在严复、霍布斯、洛克、梁启超等人的不断努力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思想逐渐被人们认识、接受并成为口号甚至主张。最终,我国宪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基本原则确定下来,并坚持落实。

三、何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思想是近代西方民主宪政思想家们在面对封建神权及皇权所造成的种种罪恶时提出的。我们都知道,西方的犹太教、基督教崇尚性恶论。许多思想和理论的提出都以“性恶论”为基础,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例外。而在中国,从《论语》中我们就可以知道,中国人推崇的是“性本善”。基础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便不会一模一样,对西方的思想和观念也不能完全理解,不完全理解却又完全模仿,势必会带来一些困惑。由于篇幅原因,接下来将重点就“何为平等”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话题已经非常古老,但是对其的讨论却从未停止过。似乎许多案件最终都可归结为对“平等”这一问题的讨论。如周香华案、阿兰·贝克诉加州大学案、重庆“同命不同价”案。他们看起来都从各种角度呈现了社会的种种不平等。他们打着“追求平等”的旗号,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可是真的不平等吗?

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外乎“凡是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得到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①以下,笔者将从立法,司法两方面分别阐释“平等”的含义。

在司法方面,平等就意味着:只要说了“一切”,就不会有任何排除。如果有这么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左撇子都没有担任公职的资格,那么只要根据法律,公正、客观地实施该法律,并使所有具有该类特征的人,即左撇子,都不享有担任公职的资格,平等就得到了形式上的维护。实施相同的犯罪,就应得到相同或类似刑罚;得到想通过这类似的刑罚,就要侵犯相同或者类似的法益。如果最基本的形式上的平等都无法保证,就极容易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有时候在个案中,看似追求形式上的平等会破坏实质平等,但从长远利益看,还是要在保证形式平等的前提下实现实质平等。

当然也有许多学者在讨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平等”的妨碍。没错,在审判过程中,会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加入,但我认为,某种程度上,即使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先入为主的判断,他还是要到法律规范中去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如若没有找到可说服自己、说服他人的理由,那么法官先入为主得出的“结论”就会被法官们抛弃,进而寻找另一更为合适的结论或判断。如此循环,不断接近形式上的“真相”。只要法官们都严格使用司法三段论,即使不同法官对案件的判决会出现差别,但也是在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因为该判决时经过法官们仔细推敲,一再验证得出的。其实,我以为,“同案不同判”问题出现的重点并不在于法官在审判案件时是否先入为主,而在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司法三段论,是否尽力客观看待案件,是否尽力排除一切外界干扰,至少不出现“行贿受贿”等问题,或者说不被其他权力干扰裁判。

立法方面。在谈及“司法方面”时,也许有人会问,凭什么左撇子就不能担任公职,这公平吗?

人是有价值的,但该“价值”不同于才能、身高、特长、财产等,人的价值是相等的,是绝对不能以“价值”作为依据将

人分为三六九等的。但是平等并不同等于“毫无差别”或“一模一样”。人的价值完全平等,身体完全平等,生命完全平等,但是年龄可以不一样,健康可以不一样,寿命可以不一样,对社会的认知水平更是可以不一样……不可否认的是,如果法律对所有差别都一概而论的话,实质上的平等就很有可能受到威胁。

更值得注意的是,“拥有权力”并不能说就是“拥有特权”。平等意味着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会拥有着相对应的义务。即是说,拥有最大的权力便只会拥有最小的自由。拥有特权是不允许的,但拥有权力在法律上是肯定会出现并且正当的。

人类一直奔走在追逐“平等”的路上,完全平等却从未出现过。某一方面平等就会在其他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以刑法问题为例:A和B所犯之罪的违法与责任程度相同,但但两人的财产状况相去甚远。A是亿万富翁,但B身无分文。针对犯罪本身而言,应当判处相同的罚金,否则就会不平等;但针对财产状况而言,对A应该多判一些,对B应该少判一些,否则,二人实际负担的痛苦就不平等。

四、总结

其实,在我国,国人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对于法律思想还不能理解透彻。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西方法律思想是舶来品,种植培育于西方文化的土壤里,这一过程都由西方人一手操办。将它们硬生生移植过来,并不能确保国人都了解其内涵,若只知其皮毛,说不好会适得其反。这就要求我国司法部门在立法、执法过程中能不断完善自己,不断靠近法律思想内核并严格遵守执行。在一个个案例中,向人民灌输“何为平等”这一概念。除此之外,普法活动也应该跟上。直接为国民介绍法律思想的内涵兴许是最简单最可行的办法了。而在普法方面,我国恰恰做得非常不够。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国民越来越重视法律在生活中作用了。但在偏远山区,人们对法律还比较陌生,“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层出不穷。若能加强人们对“平等”的理解,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也将随之加强,而判决执行难等问题也会大大减少,良性循环。

[注释]

①[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08.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86-02

作者简介:徐瑛(1995-),女,广东梅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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