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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法之累犯制度探析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刑罚

黎 敏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比较研究法之累犯制度探析

黎敏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比较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被广泛运用,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大有裨益。在刑法学的研究中也不例外。累犯制度作为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制度,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了更好地完善这一重要制度,有必要将不同国家不同法域的规定进行比较以完善我国立法。

关键词:比较研究;累犯制度;刑罚

一、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其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运用到法学中就形成比较法,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或者同一国家不同法域间法律的比较。前者如中国和美国法律的比较,后者如中国大陆与台湾、美国不同州之间法律的比较。

二、我国的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它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为保障人权和防止司法滥用,对累犯的认定应当持谨慎的态度,有明确、操作性强的条件。

(一)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2、行为人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达到18周岁。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二)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相较于一般累犯特殊之处在于,在触犯某些特定类型罪名时无上述的时间限制,无论何时再犯都构成累犯。究其原因,该类犯罪对国家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从严把握有利于打击犯罪。

三、美国“三振出局”制度

“三振出局”本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是从棒球比赛中引申出来的,是指如果击球手连续三次都没有击中球就必须出局。在美国法律层面则是指对重罪累犯从重科以刑罚,即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第二次或者第三次再犯重罪则加重处罚。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各个州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里以加州的规定为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重罪累犯加重刑罚。“两振”:判处刑罚是再犯罪行刑期的1倍;“三振”:该种情形更为恶劣,判处终身监禁,至少也应该是再犯罪行刑期的3倍或者25年,且不得假释。

(二)关于时间条件。前后重罪并无时间上的限制,后罪一旦成立就可对其加重处罚。

(三)辩诉交易的空间十分有限。检察官必须提出并证明被告人先前的重罪判决,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控方的辩诉交易启动权;对法官而言,他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先前的重罪判决”。

四、中美累犯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累犯成立要件之比较

1.累犯人主体条件不同

美国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由此可见美国对社会公众安全的保护依然放在首位;我国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在刑法第65条已有明确规定。

2.累犯客观条件不同

犯罪的时间间隔:美国各州对时间间隔有无规定不一;我国刑法出特殊累犯没有时间间隔的限制,一般累犯则有明确的5年时间间隔。

犯罪次数:美国“三振出局”法案区分了两次和三次有严重或暴力犯罪的不同处罚规则;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只规定了两次犯罪的情形,对于第三次犯罪按照现行规定在处罚上并没有任何区分。

犯罪种类:美国“三振出局”法案规定罪犯触犯的是重罪中的严重或暴力犯罪。我国刑法对一般累犯规定为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将前后罪限定在特定范围内。

(二)累犯法律后果之比较

累犯处罚原则:从上文加州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三振法案”对累犯处罚原则的规定更细化具体;而我国的从重处罚原则适用于所有累犯类型和犯罪情况,立法上难以体现刑罚的层次性和区别对待。

累犯行刑处遇制度:目前,美国随着对累犯大量监禁带来的监狱人口和政府财政上的压力,累犯的行刑处遇制度向社会化发展;而我国刑法没有对累犯行刑处遇做出专门规定。总体看来,我国累犯行刑处遇制度监狱化,行刑个别化程度低、缺乏体系性和科学性的立法构建。

五、我国累犯制度对“三振出局”的借鉴

美国“三振出局”法案在各界争议的声音中曲折发展近二十载,我国累犯制度可以有选择进行借鉴以完善立法。

(一)未成年人构成特殊累犯

我国一直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从宽处罚的原则,而实证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十分严峻。笔者认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的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区别对待,如果仅仅为了追求轻刑化和教育刑为主的的发展趋势而不顾社会现状的适用宽刑,仅仅因为犯罪人的年龄因素而忽视罪行的恶劣和危害的严重,对被害人和社会安全来说,都不是公正的判决。

(二)对累犯限制减刑

目前,我国限制减刑的规定只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但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没有禁止或限制减刑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易造成累犯实际所服刑期和普通罪犯没有区别,无法体现对累犯的从严处罚,可以借鉴美国关于累犯限制减刑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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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曦萌.美国两极化刑事政策初探[J].理论界,2013(09).

[4]韩铁.二十世纪后期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J].历史研究,2012(06).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36-01

作者简介:黎敏(1991-),女,重庆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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