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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管辖权异议权的正当行使

2016-02-01周婉滢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周婉滢

南昌大学,江西 南昌 330031



论民事管辖权异议权的正当行使

周婉滢

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摘要: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是立法为管辖制度设置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案件正确适用管辖规则以及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当事人诚信缺失等因素,在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不正当利益而滥用管辖权异议权的现象。此种不正当的权利行使方式,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不正当行使管辖权异议权的实际情况,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以期促进管辖异议制度的完善。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滥用管辖权异议权的特征及危害,第二部分分析管辖权异议权不正当行使的原因,第三部分提出对策,督促管辖权异议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正当行使

一、不正当行使管辖权异议权的特征及危害

(一)不正当行使管辖权异议权的特征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管辖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的权利,而管辖权异议权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主张的权利。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民事案件的被告方的诉讼权利,使得法定管辖规定得到施行,限制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但是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当事人不正当行使管辖权异议权的情况,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为滥用自己的管辖权异议权。所谓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指作为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基于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受理案件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利用诉讼法有关程序提起上诉。[1]其突出的特征有:1、被告方当事人在知道受诉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提出管辖权异议。2、被告方当事人虽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并没有支持其异议的事实理由。3、被告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交的申请书中填写了理由,但明显与事实不符。4、被告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裁定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时,为了拖延诉讼时间而提起上诉。5、被告方当事人用足了法律赋予其行使权利的时间,在提交答辩状或者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交异议申请书或上诉书。

(二)不正当行使管辖权异议权的危害

滥用管辖权异议权严重的拖延了诉讼时间,使得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低下,浪费了极为有限的司法资源,给审判程序带来了诸多的不便。同时,部分的原告由于案件诉讼时间长而感到身心俱疲,因此撤销诉讼放弃自己的权利保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滥用权利的被告却可以利用此项权利来延长诉讼时间,推后债务的履行,此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原告方的实体利益。此外,由于地方性法院可能受到系统内部对于法官到某一时间点必须达到一定结案率要求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在距结案点时间很近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官为达到结案率指标要求,则只能被迫采取压迫原告做出利益让步与被告和解或是要求原告先撤诉其后再来立案的方式来尽快终结案件,而无疑这些都将大大打击实体权利人对于法律公正的信心。[2]

二、管辖权异议权不正当行使的原因

(一)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立法缺陷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基于上诉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行使管辖权异议权只有在行使时间方面受到了限制,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要求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是否应当进行惩戒等法律并没有做出详尽的规定,存在诸多的当事人在没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或者明知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法院对于这类当事人也并没有可以采取的措施来制止此类现象发生。加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为低廉,根据现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当事人只有在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管辖裁定后,需交纳70元的诉讼费用作为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费用。[3]

(二)当事人自身诚信意识的缺失

由于我国的法治水平还不高,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部分地区的法院受人情关系的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实体裁判的现象仍然存在。被告方在收到原告方的诉状后,一方面担心受诉法院偏袒原告方,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行使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交给自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来受理,方便自己参加诉讼,节省成本。此外,在债权纠纷诉讼中,存在着诸多的被告欠钱不还,希望通过滥用管辖权异议权来拖延时间。部分被告采取此种诉讼策略:在答辩期的最后一天来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驳回之后又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提起上诉,用足了法律留给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时间,并利用这段时间通过转移自己的财产的方式来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目的。此种诚信意识的缺失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空白

由于我国的文化教育水平还不是很高,存在着大量的不懂法的公民,他们在遇到诉讼纠纷时都是通过寻求律师帮助的方式来解决。而某些律师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建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来达到不法目的,进行恶意诉讼。但我国对于律师的管理较为松散,没有建立相关的诚信档案制度,在律师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并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其也不会造成什么消极影响,这无疑加剧了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现象的出现。

三、督促管辖权异议权正当行使的对策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须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由于我国立法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设置的门槛过低,只要求当事人提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即可,对于是否要求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没有过多的限制,也不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来支撑,导致管辖权异议权的行使过于容易。因此,立法对此应当完善,限制这种滥用管辖权异议权的情形,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一定要有相应的事实理由,且要谨慎填写,不得胡编乱造,并且要提供证明材料来证明其申请的正当性,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增加管辖权异议权的行使成本

对于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收取一定的费用,限制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对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我们可以采纳诉讼风险保证金制度,要求异议人向一审法院交纳诉讼风险保证金。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的,诉讼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是维持一审管辖异议裁定的,则人民法院有权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诉讼风险保证金制度的确立,对于原告来说,其在起诉时就会谨慎考虑是否要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果滥用权利将会自行承担案件所带来的风险。[4]

(三)建立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的惩戒制度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理针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案件时,如果当事人的上诉无理由,而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将对提起管辖抗辩的当事人予以罚款,处以100至1万法郎的罚款。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法院无管辖权的抗辩有过失,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上诉法院还可以发出命令,要求其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5]我国可以借鉴法国相关立法规定,对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进行罚款,并要求被告方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以此来对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惩戒。

(四)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律师的诚信档案制度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共同进行管理的,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律师出现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形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有可能会进行互相推诿,导致对律师行业的管理较为松散。因此要对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责进行严格分工,增加律师的职业道德培训,建立律师的诚信档案制度。对于那种常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律师应当拉进黑名单,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惩戒,例如执业禁止等。以此来强化律师的职业道德,提高其职业道德修养,减少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四、结语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建立的一种救济性措施而不是不法当事人谋求利益的工具,对于不正当行使管辖权异议权的当事人,我们应当严惩。对于这种现象的防治,需要法院、当事人、律师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增强诚信意识、培养职业道德,督促当事人正当、合法、合理的行使管辖权异议权,促进司法公正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徐州审判1、2期-对当前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有关特征的分析与思考.

[2]张蕾.浅议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2009.15.

[3]阮健.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1.10.

[4]阮健.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1.21.

[5]聂丽娟.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32.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96-02

作者简介:周婉滢(1996-),女,汉族,江西上饶人,南昌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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