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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分析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社区矫正

朱 恺 刘 君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靖江 214500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分析

朱恺刘君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江苏靖江214500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会为背景的开放式刑罚执行活动,这种形式决定了检察机关参的检察监督对于保证社会矫正的刑罚执行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各地试行社区矫正的情况来看,检察监督制度在相关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中仍然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根据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水平。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如何完善

作为开发性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由相应的执法机构进行确定,由此导致执行权与决定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对此,加强社区矫正过程中的检察监督也就非常必要。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社区矫正活动由于调整关系的特殊性,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社区矫正法等,对于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当前在社区矫正方面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只能依靠刑法规定进行监督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另外,国家虽然相继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但依然没有指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就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进行检察和监督。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出台的制度规定都比较零散,具有不系统性,不符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此外,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及对被矫正人员的奖惩管理及矫正评估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落后

首先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检察人员认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应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控制,由此也就错误的将检察机关当作社区矫正的参与者。其次,一些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都是较为被动的,主要根据检举、控告等途径获取案源,缺乏主观能动性,由此使得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不到位。

(三)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不合理

现行社区执行矫正内容包括电话报道,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等方面,但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受到各种约束。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电话报道、谈话教育、思想汇报、学习培训等,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这些工作无法顺利开展。首先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而社区矫正对象较多,事务性工作繁忙,要求每月走访一次矫正对象实属困难。其次在请销假制度方面,矫正对象为了生活一般选择外出打工,按规定请销假也不现实。最后,按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参加公益活动,但对于长期在外打工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因此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二、如何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一)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首先应该制定相关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并制定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保障。当前,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性质的刑罚方式,与监禁刑罚是相对的,因此,应该废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新的《社区矫正法》或者直接将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相关内容以具体条文形式写入《刑法》或《刑事诉讼法》中,以弥补刑法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法律缺失。其次,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制度,社区矫正的管理不宜太过苛刻,对于社区矫正中表现较好的人员,可以给予其适当的奖励,通过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以起到事半功倍的矫正效果。

(二)转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

无论是基于权利制约,还是保障人权,对于犯罪行为,都需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而要想保证法律发挥最大的效应,在惩罚与教育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非常重要。因此,应当转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加强教育工作,以实现对犯罪人员的良好改造。首先,检察监督部门应转变执法观念,给予自身准确的定位,充分贯彻监督为主,惩教结合的理念,同时加强交付执行、变更及终止阶段的监督控制。其次,可以建立专门的检察监督办公室,加强执行人员与监督人员的交流与沟通,实现执行与监督工作的良好配合,随时掌握服刑人员的动态。并根据检察监督工作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以对检察监督人员起到良好的敦促作用。

(三)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立法

当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社区矫正的监督立法不够完善,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的检查监督立法工作尤为重要。首先,在《刑事诉讼法》中可以增加和完善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采取的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检察监督缺失的处罚措施,以强化监督的力度,同时完善检察监督立法,明确所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

三、结语

当前,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执行的相关制度还不是非常完善,而由于各项因素的影响,导致相关的检察监督工作容易流于形式,无法满足监督要求。对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到社区监督检察的重要性,转变检察监督理念,从而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钟文华,王远伟.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1:97-101.

[2]何立荣,徐翕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5.20.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179-01

作者简介:朱恺,男,汉族,江苏靖江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渎职犯罪、监所检察业务;刘君,男,汉族,江苏靖江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速录员,研究方向:监所检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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