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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网络共同犯罪之我见

2016-02-01刘超英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行为人刑法

刘超英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 100022



新兴网络共同犯罪之我见

刘超英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 100022

网络共同犯罪是利用网络空间为背景或作为侵犯对象的特殊性犯罪形态,和传统的犯罪形式之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本文对于网络共同犯罪的性质特点,目前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供相关专业人士参考和借鉴。

网络;共同犯罪;分析

社会进步过程中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应用,对于大众的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基于网络进行的共同犯罪行为逐渐出现,威胁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犯罪特质

所谓网络共同犯罪具体是指两人或以上的人员应用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在网络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从本质方面说和传统的犯罪是一样的,但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网络是一种虚拟的空间,目前很多人类的社会行为逐渐在这种新型的领域中出现,网络空间上的犯罪是人类各种行为活动的一种再次体现。和过去的犯罪形式对比发现,网络犯罪的环境改变,为行为人提供出更加充足和广阔的空间和犯罪资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更多便利,传统的依赖特定时空条件被改变,借助计算机网路技术应用,行为人能够在任何的区域、时间、地点威胁到任何可能的人员,随时的准备犯罪计划,最终实现预期目标。网络犯罪区域带来的距离空间效果让共同犯罪的出现脱离传统的空间因素限制,降低对于犯罪行为实施的条件限制。

网络共同犯罪中犯罪的行为产生变化,具体包括网络系统为载体的犯罪以及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网络系统为载体的犯罪是对于传统犯罪行为的一种演变,是传统犯罪行为在新领域的演化,属于传统犯罪的范畴中;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形式是新型的法益侵害行为,由于会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为新型的犯罪。网络犯罪形式具有一个共性,既是犯罪行为的虚拟性。网络环境中,人已经被除掉物理实体特性,人通过数字形象存在与网络虚拟时空中,人将应用虚拟的数字形象出现在网络中,人的任何一种行为,需要借助计算机输入指令。从物理空间的方向分析,人的各种网络行为是一种单一的举止,就是人机之间的互动,包括触摸显示屏、键盘、滑动鼠标等,无论是聊天、购物、诈骗、盗窃、在物理角度看是系列化的向计算机输入的指令和动作。

网络犯罪是行为人一种主观意图的体现,具有社会化的意义效果,因此是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网络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员单独的行为由于程序、指令的作用,在复杂的程序和不可预测性的掩藏后,无法被有效的脱离获取,准确的评价,由于此原因,网络行为所固有的犯罪性因素在网络犯罪环节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共同犯罪人员对于不同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对于行为后果不同程度的作用和影响,对于最后行为人的命运具有关键影响。

二、问题

(一)成立评价

由自然人实施的网络共同犯罪,首先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对于某些特定的内容,行为人需要具有特殊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特殊的身份,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造成行为人的行为隐蔽,网路共同犯罪条件下,对于行为人的身份和年龄要素关系变化,基于此种状况下,公共犯罪是否成立是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同时,在网络共同犯罪环节中,行为人主观联络形式相对特别,对于犯罪的时间和形成形式难以准确评定,最终怎样确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也是问题。

(二)共同犯罪人评价

行为人通过侵害性的指令或程序进行联合犯罪的状况下,基于各个环节的程序和指令在实施环节中互相依赖,不可缺少,联合作用导致危害结局的出现,作用的形式以及效果在技术方面能够准确的划分,可是刑法规范的层面却不能够有效区别,最终造成帮助犯、实行犯确认困难,系列化的问题都是网络共同犯罪的特点。

三、犯罪成立认定

判定网络共同犯罪是否成立需要遵守刑事立法规定的内容,也就是说满足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集体的违法行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满足这三点基本要求,才能够称为共同犯罪。认定环节中要满足刑法总则中的年龄规定,判定犯罪主体能够建立。普通犯罪行为行为人要年满十六周岁,特殊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年龄满十四周岁,特殊犯罪行为中包括贩毒行为以及故意杀人行为。其中将单位作为主体参与的网络共同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网络共同犯罪类型的划分环节中,单位成为犯罪主体的状况在范围上仅仅以刑法规定作为限度,各种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典、附属刑法规定、单行刑法的局限,否则不能够称为共同犯罪。

四、犯罪人认定

共犯也称实行犯,共同犯罪以正犯概念为中心,正犯是共同犯罪理论的基础;基于公共犯罪的性质由实行犯决定,因此网络共同犯罪环节中教唆犯和传统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区别不大。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网络教唆犯不是网络共同犯罪中的特有行为人,是利用网络技术方式故意的唆使其余人员犯罪的人;网络帮助犯是为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不直接性的加入到犯罪行为中,在共同犯罪中借助网络手段辅助犯罪的行为人。

总而言之,网络领域中由于技术控制、法律规范、制度管理不足,为犯罪提供一定的空间和资源,认真分析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针对网络共同犯罪自身的特殊性作为研究的关键,对于相关的内容讨论,才能够挖掘出网络共同犯罪的全貌。

[1]齐文静.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2]张倩.论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3.

D

A

刘超英(1989-),女,汉族,山东人,本科,公共管理专业,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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