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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工伤竞合应有限双赔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竞合请求权侵权人

侯 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33



侵权与工伤竞合应有限双赔

侯 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 长春 130033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的现象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本文以一则案例的法理分析为切入点,探讨了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问题的司法应对。

侵权;工伤;竞合;赔偿

从一则案例谈起。管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朱某负全责。管某先起诉朱某请求侵权赔偿,法院支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3000余元。管某又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九级伤残赔偿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申请。管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管某的请求违反民法的填平原则,驳回其诉讼请求。管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已经支付了管某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应由单位支付,故改判支持管某要求停工留薪工资的诉请。

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竞合如何处理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论,我国各地的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使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很多困惑。对此,笔者认为有限双赔的处理较为合理。

首先,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显著的区别。其一,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侵权损害赔偿属私法救济领域,请求权基础是被侵权人因侵权人致害而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公法性质,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法定社会保险利益。其二,两者承担义务主体不同。侵权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侵权人;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或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未缴纳的用人单位)。其三,两者归责原则不同。侵权适用的是民法的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仅以无过错原则为适当补充;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四,两者请求权内容不尽相同,从立法上看,两者各自独立存在,一个请求权的行使不必然影响另一个请求权的行使。因此,这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竞合,仅在处理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关联和制约。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没有否定“双赔”原则,也没有限制两种请求权的各自独立行使。(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从立法本意上强调不能免除侵权者的责任,给予被侵权人最大的保护,并没有否定“双赔”。(2)最高人民法院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2006】行他字第12号答复从程序上给予了权利人最大的自由,两种程序可同时进行也可先后分别进行,各自程序互不影响。(3)社会保险法42条规定认可了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医疗费用的,有代位追偿权,同时也说明“医疗费用”不能兼得。该条法律规定也引发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大的争议,即是否仅“医疗费用”不可兼得。一种观点认为,除了医疗费用,其他项目均可兼得;另一种观点认为,同类项目(如医疗费、丧葬费等)先由侵权人赔偿,由工伤保险补足低于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不同类项目(如精神损害赔偿)由侵权人进行民事赔偿。对社会保险法第42条立法精神的理解,笔者个人倾向于应当是一种有限的“双赔”,既然只明确“医疗费用”不能同时享受,则应作出对受工伤劳动者有利的理解,即其他项目均能获得双赔。(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也确认了有限的“双赔”原则,且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明确了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是否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均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笔者认为,立法上既然没有禁止性规定,来自公法和私法领域的保护均应得到支持,司法不应主动设置障碍。

再次,从目前多数案例的实际情况来看,工伤职工实际能够获得双重赔付的并不多。这是因为侵权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的并不多见,即使判决生效也很难及时执行到位,侵权人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且打民事侵权官司的成本较高、周期较长、举证风险较大,故理想中的双赔在现实中不会大量出现。工伤社会保险仍然是受工伤劳动者得到救济的有力保障。

最后,关于侵权与工伤竞合的处理规则,笔者倾向于有限双赔的原则。世界各国各地区现有的处理规则主要为免除、选择、兼得、补充四种模式,四种模式各有优势和弊端,因此采用单一模式的并不常见,通常是各种模式交叉并存,在实践中处理难度较大。我国各地的裁判规则也不统一,重庆、江苏、浙江、深圳等地的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均在肯定“双赔”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的规则;吉林省则以省政府文件形式对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作出了不予双赔的规定;上海确定了有限双赔的“就高原则”。“就高原则”兼顾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损失填平原则,也尽量保护了受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侵权案件实际获赔的总体情况和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的承担能力,笔者认为值得借鉴。

[1]陈吉生.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关系之探讨[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2).

[2]杨科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救济模式探讨[J].法律适用,2014(10).

[3]刘洪华.论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适用模式[J].鸡西大学学报,2013(06).

D92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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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佳(1982-),女,汉族,吉林松原人,硕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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