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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运作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危房危房改造惠农

肖 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400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运作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肖 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400

近年来,国家扶贫政策性资金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近年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扶贫等保民生资金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沉淀和监管弱化等问题。本文主要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运作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进行分析。

危房改造;检察;职务犯罪

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基本政策规定

国家政策方面,有《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每年对年度农村危改工作都下发了通知。各县级政府也根据该规定转发了通知,制定了实施方案。通知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职责和评价标准。

一是列举了危改对象。即:农村户口中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是制定了危房标准。只有经过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确定后,并达到相关等级标准后,才能被列为危改对象。通知要求,危房必须达到C级和D级标准。C级即局部危险、D级即整栋危险。

三是明确了相关单位职责。城乡建设局职责:1、宣传职责,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实施程序、监督方式等;2、对全市危改进行规划;3、审查上报信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4、对档案信息的真实性、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资金是否到达危改对象的手中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当年危改总数的50%;镇(办事处)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农村危改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是规定了具体程序。由困难危房农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严格按条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示、市质监站和各镇(办事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技术员现场进行危房等级鉴定、村委会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政府核准后加盖公章,报送是城乡建设局(危改办)审批。

二、危房改造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

一是徇私情,编造虚假资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城建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部分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为个人或单位谋私利,或为亲戚朋友徇私情,编造虚假资料,套取危房改造资金。例如,通过办案发现,有的村组干部套取危房改造资金后用集体公务经费开支,其中一个村套取的资金达15万元。

二是利均沾,经办人员“搭便车”贪污。按照政策要求,在农户基础数据收集、名单公示、检查验收、资金领取等,需要很多人员参与其中,经手危房改造工作的人想方设法编造假资料骗取危房改造资金,从而导致窜串案多[1]。目前,该院仅在一个乡镇办理涉嫌危房改造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人,三人分别为城建服务中心主任、信息录入员和一名乡镇分管领导,涉嫌罪名有滥用职权、贪污和玩忽职守。同时发现还有部分城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村干部涉嫌其中,但由于涉嫌金额不够立案标准,已作其他处理。

三是不履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危房改造工作时间要求紧,所以有关责任人抱着只要自己不贪不占,到时把钱能发下去就行的思想,对具体操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的行为听之任之,对自己肩负的职责不认真履行,有失职现象。

三、危房改造资金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城乡建设部门(危改办)、镇(乡)政府没履行好宣传责任,很多农户对危改救济政策和操作监督程序还不够了解,有的甚至根本不了解,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很难对从业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二是履职尽责不到位。首先是抽查不到位。危改办未履行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的抽查,抽查率达不到要求。其次是审核不到位。在项目审核检查过程中,少数责任人走马观花,敷衍塞责,对于申报资料只进行书面形式审查[2],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不作调查核实,督查、验收,只是走个过场层层严格审核把关的要求演变为简单的“层层盖章”。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未履行审核责任,甚至放弃了对危改对象真实性的审查。

三是政策制定不合理。首先是时间规定太紧张。政策规定,从通知工作开始启动到最终资金下发到对象手中,一般只有半年时间,时间要求非常紧张,加之很多人怕麻烦,客观上导致在申报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项目时,为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和资金下拨任务,有时指定让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并帮助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包装”。受镇政府委托,城建服务中心应对危改对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即要在整修或者重建之前要对危房进行拍照、修建过程中也要拍照、修建结束后还要拍照、还要进行技术或等级鉴定、每次都要有户主签字。而城建服务中心基本上没有时间到实地对每户进行拍照、鉴定,而是在网上下载图片,有时甚至是一张图片用到底,一张图片对应全部申报对象,然后由城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模仿当事人签字、代替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来完成全套程序。其次,改造或者修建标准不合实际。对农民来说建房是件重大的事,而政策规定危房改造对象改造、修建房屋只能是一层、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现在农村很少有人再按此标准建造房屋,而按照农村自己“规定”的最基本的标准建房,审核时又不符合政策,这与农村实际不相符,这导致执行该项政策的人员搞变通。所有这些变通操作也易诱发职务犯罪行为。

四、减少扶贫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建议

通过办案,笔者发现危房改造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政策信息传达和接收不对等,从而导致缺乏监督。而笔者所在院近年来在粮食补贴、水稻保险补贴、能繁母猪补贴、农机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助等扶贫惠农资金领域办理的案件都存在上述问题,为此建议:

一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打造惠农补贴服务平台。在巩固完善传统惠农资金公开方式同时,要认识到现代新型农民不断增加的现实,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融合社会资源,建立阳光惠农补贴服务平台。将民政、农业、住建、人社等职能部门负责的惠农补贴信息都“晒”到平台上,群众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国家的惠农补贴信息,查询自己的补贴数额,还能通过浏览他人惠农补贴发放明细进行核对和比较。现在农村的网络普及率越来越高,这一平台将有力地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各项扶贫惠农补贴真正落到群众手中。

二是完善扶贫惠农政策,确保政策补贴资金科学发放。每类补贴资金从发放到领取大致都要经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评定测算、登记造册、上报审批、张榜公示、填发通知、发放资金、检查验收等环节。这种分散的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形成了资金发放的程序多、环节多、渠道多,不但导致发放成本过高、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容易形成管理上的“真空”。依托“阳光惠农补贴服务平台”,会同参与扶贫开发的工作单位,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工作信息共享、互通制度,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搜索引擎等,监督扶贫项目审批、资金使用过程等,防止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提高扶贫工作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扶贫领域腐败现象发生,从而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意义重大。

三是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减少此类职务犯罪发生。对发生在执行国家政策性资金补贴中的违法犯罪线索,检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严厉打击。同时注意结合办案,对国家惠民政策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剖析,向党委、政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违纪线索,应积极介入并进行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1]武鸿麟.切实遏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侵占挪用现象[J].经济界,2015(02).

[2]周国良.涉农职务犯罪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5.

D

A

肖辉(1969-),女,中共党员,本科,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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