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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网络购物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2016-02-01张天杨

法制博览 2016年29期
关键词:销售者网购购物

张天杨 续 梅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论我国网络购物立法的不足及完善*

张天杨 续 梅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以其实惠的价格、快捷的方式、丰富的商品种类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据统计,2012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总额高达12594亿元,较2011年增长了66。5%。20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6.1%。截止到2012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但由于其发展迅速,导致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跟进,因此,在网络购物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尚缺乏有效保障。本文通过对现有网络购物相关法律的梳理,指出其不足,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网络购物;立法

一、我国网络购物相关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一)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问题专门的法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同法》第11、16、26、33、34条针对电子商务及网络购物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包括承认数据电文的合同形式、规定数据电文形式下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以及合同的成立等情况。其次,近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44条分别加入了消费者网购“后悔权”、部分规定了网购平台的责任。另外,2005年出台的《电子签名法》肯定了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除上述法律之外,还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地区例如广东、上海等还出台了《电子交易条例》、《数字认证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案。

(二)立法的不足分析

1.立法不完备带来一系列问题

由于目前缺乏针对网络购物的专门法律,这个局面容易导致消费者在依据现有法律来解决纠纷时常常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有寥寥数语来专门维护网络购物这方面的消费者维权,《合同法》等主要法律也没有专门的、可供消费者充分利用的法律。在实践中,诸如各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虽有层出不穷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发生,但当消费者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时,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选择借助该交易平台帮助自己维权。这种情况使得专门针对电子商务或网络购物立法具有急迫性,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与相关法律的建设也成为重要的问题。

2.较为先进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效力范围有限

近些年来,我国各部门注意到这方面的空缺,出台了较为先进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便是一部较为与时俱进的法案,而广东省颁布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出台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颁布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也是可以作范本的优秀文件,但上述文件效力等级与适用范围有限,使得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1]因此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如何解决立法层级低,以及多头管理和规制冲突的情况也是一个很急迫的问题。

二、国外网络购物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

纵观国外,很多国家对网络购物有了比较详尽的立法。下面,就从以下几点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所启示。

(一)网络销售的市场准入方面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日本在规范网络市场准入方面采取的措施卓有成效,以日本乐天网站为例。日本法律规定,需持有日本工商执照的企业主才可申请在该网站售卖商品,并且规定所售商品必须和实体店一致,这对销售方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大大增加了销售网店的可信度,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同时乐天方面会对卖家提供系统培训和指导,其要求商家所出售的商品品质应当符合网店页面所叙述的标准,如果实际情况与页面叙述不符或商品品质有瑕疵,则要依照相关消费者保护法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严格规范商家的资质,不仅可以使得网购市场秩序化,同时提高了消费者购物时的安全感。

(二)网络购物的退货问题

退货制度直接关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如前所述,我国对于网络购物的退货问题只有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才得以规定,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而因其要保证商品完好,具体实行过程中销售者多以“包装被拆”为由拒绝退货,使得消费者维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国外网购退货制度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

1.在美国,退换货服务非常便捷。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商家在销售瑕疵产品或销售违规的前提下,受法律规定一定要如数接受退货,并且支付兑款。但如果是消费者自己改变主意,或消费者不需要,或不喜欢的情况下退货,商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处理。很多时候,消费者甚至不需要提供理由,仅仅因为下了订单后改变主意不想要了,就可以直接将货品寄回商家。商家查验物品完好无损后,全额货款会在7到14个工作日内回到消费者的银行卡账户。对于退换货的期限,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收到所购物品后可有两周的考虑期。如有知名时尚奢侈品购物网站规定,消费者在收到货品后两周内,可以使用网站随包裹寄来的免费退货邮寄单进行退货。还有专注鞋类销售的网店甚至规定退货期长达365天。

2.在日本,根据《制造物责任法》中规定,对于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必须迅速退货或予以更换,所以在规定时间内,无论是质量问题还是尺码搞错等等,消费者都可以在商家办理退换货。此外,如果卖方告知不实信息,或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项等违法行为,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所签的有关合同都可以退货和取消。日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在购物后有7天犹豫期,7天之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可以与卖方联系办理退货,并且无需说明理由。

3.在英国,通行的是14天无条件退换货,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后,14天里可以无条件退换货,这一准则也充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使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十分放心。如果货物到手发现与网店描述有差异或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以跟卖家联系,要求退货。卖家应该全款退货,甚至有的网络购物平台,仅仅是因为买家觉得货品与预想的有出入,就可以向商家提出退货需求。

(三)政府监管和行业组织

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英国。根据一份英国脱欧前欧盟的B2C电商报告,英国的人均B2C网购额远远高于其他国家,英国的网购消费能力居全球之首。市场繁荣的背后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意识较强三方面合力作用的结果。

如英国政府在1973年成立了公平贸易局,专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障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974年,英国推行消费者信用法案,对信用卡消费(包括在线信用卡消费)行为进行规范和保障。当消费者的消费额超过100英镑(约166美元)时,一般会选择信用卡支付,因为根据该法案相关规定,大额信用卡支付将享受更加完善的消费保护,包括全额退款。此外,英国政府还专门发起成立了名为“获得在线安全”的服务性组织。这一组织主要由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专家组成,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网上支付安全咨询。他们每年定期举行会议、路演宣传等活动,普及网上支付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另外,消费者还通过这个平台反馈网购经验,通过该网站与专家进行咨询交流。

除政府监管保障之外,网购行业也有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半官方的标准委员会。如英国网络零售商协会负责颁发安全网购资格给合规成员企业;英国交易标准协会则对网购商店进行安全与信用认证,对合格的网店颁发信用章以便消费者甄别。对于我国来说,成立类似的服务性组织可以提供一个平台使消费者之间互相交流经验,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完善网络购物立法的相关建议

(一)制定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立法

对于电子商务及网络购物这方面,外国诸如欧美、东亚各国有着较为先进的法律框架,本国亦有紧跟时代的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以上均是十分不错的参考蓝本。我国可以效仿先进国家的立法技术结合本土实际,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规范电子商务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目前立法急迫需要对以下几方面加以规制:

(二)网络交易平台本身的完善

网络交易平台自身可以建立实时监测机构,针对发现有违反《广告法》虚假宣传等情况应及时处理;设置专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发现销售者确有不法情况应及时做出处理,消费者提出要了解销售者详细情况时,应提供销售者真实信息,积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其解决诉讼的举证问题,或及时协调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侵权、违约情况,帮助消费者追偿与维权。

(三)针对销售者的监管

可以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个人网店等借助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通过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公开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信息,通过实名注册、严格审查以及及时更新信息,将不具备资格的销售者加以排除,以规范网络交易的安全。同时适当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以筛选出不具备经营能力与预防风险的销售者。[2]

(四)对第三方支付的规范

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该法律增设了对于支付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但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停止服务没有规定,以破产为例,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支付平台的破产将消费者的资金债务置于第三位清偿。

[1]来菲.网络购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赵静,任学良.完善商品交易中的法律规范[J].北京观察,2010(04).

*本论文为北京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大学生网络购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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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张天杨,北方工业大学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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