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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6-02-01沈盼盼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过错方赔偿制度第三者

沈盼盼

青岛黄海学院,山东 青岛 266427



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沈盼盼

青岛黄海学院,山东青岛266427

我国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这一制度为婚姻关系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到了要离婚的地步都是不理智的,该条文在实际操作层面有很多困难,本文从实际司法操作层面对该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无过错方;赔偿标准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要相互尊重,对方应有基本的人格尊重,婚姻关系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国家法律法规能有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夫妻关系并不是完全依附于对方,应该有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因此出台离婚赔偿制度是一件值得称道的好事,在完善婚姻法的同时,也强调了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互敬互爱,保障人权。[1]

一、现行离婚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请求权主体限制过于严格

《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请求权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很多困难,婚姻关系尤其特殊,任何一段婚姻关系的破裂,夫妻二人谁有完全过错方,谁是完全无过错很难认定。只有过错多与少之说,双方都应负有责任。就如与他人同居的案例来说,一方有可能是因为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才会与他人同居,从而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难免有失公允。

(二)适用情形狭窄

《婚姻法》中列举四种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四种情形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一些不符合法定情形,但有明显过错,比如说打牌赌博、贩毒吸毒、长期通奸、姘居行为等给对方带来的精神伤害远大于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这些情形也是当前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

(三)纵容了第三者

第三者有可能是未婚,还可能是已婚的,被介入的只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包括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的情形。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只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并没有提出第三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违背社会道德准则,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中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纵容了第三者,笔者认为应该将第三者列为赔偿义务主体,明确其责任。

(四)无过错方举证难

民事诉讼的举证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婚姻损害赔偿案件也适用,但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具有隐蔽性,隐蔽性就意味着无过错方自己取证具有极大的困难。比如,无过错方会采用跟踪,拍照,雇佣私人侦探,捉奸等方式去搜集证据,这些证据取得方式通常存在合法性的争议,通常难以被法院采纳和适用。无过错方取证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应该对此有一个合理的救济途径。

(五)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

离婚案件的赔偿方式共有两种,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民事案件中,凡是涉及精神损害的,一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条文规定,但这一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还需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自由裁量,这就赋予了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太强,赔偿金额的悬殊过大,差距从几千元到上百万元不等[2]。

二、离婚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诉讼主体

在离婚损害赔偿的追索中,《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事实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三)、(四)项中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的情形往往涉及到父母、子女等,因此夫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为原告,也是值得考虑的[3]。

(二)解决举证难的问题

举证困难在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特别是重婚等情况,要让无过错方来举证,存在的困难可想而知。因此,无过错方有时会采取偏激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采取违法手段。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给受害方支持,包括技术支持和立法上的支持,例如,对破坏婚姻行为的取证,不能只依靠无过错方,必要时可申请公安机关介入,在保证程序合法,手段合法的前提下取得相关证据。

(三)完善赔偿标准

对于离婚案件的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可以遵循一般的损害赔偿规定,精神层面的赔偿的具体规定却面临缺失的尴尬,只能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这一解释中很多关于赔偿的内容,在离婚案件中并不适用。因此应该予以完善,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方式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并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具体的标准。

三、总结

离婚赔偿制度的提出,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但是这一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落实上存在很多的障碍。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希望,任何法律的完善都要一个过程,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对离婚赔偿制度的讨论,发现的这些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浅显的改善措施,希望能尽快的出台一个较为完善的方案。

[1]李红芬.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

[2]张迎秀.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25.

[3]杨颖.婚姻法实施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4:19.

D923.9

A

2095-4379-(2016)30-0216-01

沈盼盼(1983-),女,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青岛黄海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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