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6-02-01赵路云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认定书行政责任肇事罪

赵路云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41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

赵路云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41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认定。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标准要高于行政责任认定标准。在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必须从刑法的角度,依照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责任认定直接用于刑事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行政责任;推定;因果关系

一、基本案情及分歧焦点

2014年2月杨某因醉驾被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2月23日15时许,杨某驾驶一辆超载货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杨某车辆后方行驶,李某因饮酒驾驶追尾杨某的货车而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杨某因自己系无证驾驶且车辆超载,为逃避处罚而逃离现场。次日,杨某被挡获归案。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系无证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酒后驾驶操作不当而追尾杨某的货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杨某的行为定性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杨某虽然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但是杨某多年驾驶货车,虽然曾因酒驾被吊销了驾驶证,但其仍然具备驾驶货车的能力;杨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杨某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但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李某饮酒驾驶追尾杨某正常行驶的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在前,杨某逃逸行为在后,逃逸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上两种分歧意见的焦点主要在于能否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之间关系

根据上述《解释》,分清事故责任是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前提。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上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认定,与交通肇事刑事责任认定性质和要求不同。

(一)目的与功能不同

公安交警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管理主体,其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在责任认定上讲究“效率”“秩序”,以维护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为目的。而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认定是司法机关解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依据的是《刑法》。交通事故刑事责任的认定要比行政责任的认定严格得多。

(二)客观构成要件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酒驾、无证驾驶、超载驾车、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便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并不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行为人仍然要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1]根据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从字面上看,连接词“因而”表明,刑法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客观上要求重大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观责任不同

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实行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有过错,在一些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在刑事责任的认定上,严格实行责任主义原则,禁止过错推定,主观罪过是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之一。在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

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也不是专门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不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文书。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原因力)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2]此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刑法上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证据之一。但在出现“推定责任”的场合,如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不履行报警、救助伤者等法定义务(源于行政法),逃逸致使事实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依法推定逃逸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此时,推定责任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可能不一致,不能直接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将行为人的行政法上的责任认定直接应用于刑事责任认定。

因此,在确定行为人是否负有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时,必须依照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点查明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失。对于本文前述案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杨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1]黄凯.小区内交通肇事行为的司法定性分析[J].读天下,2016(16).

[2]王敏,洪海波.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

D924.3

A

2095-4379-(2016)33-0191-01

赵路云(1981-),男,汉族,江西九江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

猜你喜欢

认定书行政责任肇事罪
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属性与运用
复杂罪过:交通肇事罪共犯的理论支撑
生态环境损害行政责任方式探讨
规范保护目的下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
间接处罚之禁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中的赔偿因素为中心展开
基于认知的考察:“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