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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诉法语境下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课题。

2016-02-01瞿鑫馨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

瞿鑫馨 魏 敏 刘 婧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吉安 343604



论刑诉法语境下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协会课题。

瞿鑫馨魏敏刘婧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江西吉安343604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近年来媒体曝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越来越多,国际国内形势均不容乐观。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侵有来自自身心理的、家庭的、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原因。在实务工作当中,我们应当做好性侵案发生前的预防工作,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工作以及事后的救济工作,依法全面保障性侵案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性侵案;权益保障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一)国际、国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1.各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

据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项学术研究显示,在全球范围内,约19%的未成年人面临被性侵害的危险。

2.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现状

2008-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共计12247件,年均2000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人特点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熟人、亲友作案的比例甚至高于陌生人作案的比例。

2.被害人特点:被害人为留守儿童的比例较大

在农村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件当中,有很多都是留守儿童。

二、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被害原因

(一)自身心理原因

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侵后,心里紧张、羞愧,不敢告诉父母。这一弱点无形中会强化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增加自己被害的可能性。

(二)家庭原因

1.监护原因,包括不监护和不当监护

例一:未成年人A父母离异,父亲获罪入狱,母亲另嫁他人,她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母亲与继父婚后生育一子便对其置之不理,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年仅13岁的她多次见网友,与网友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例中其母亲与继父是未成年人A的监护人,他们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A多次遭遇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

例二:未成年人B暑假期间跟随母亲和小姨、表哥到外婆家过暑假,其母亲和小姨让12岁的她与15岁表哥晚上睡一床,暑假期间多次与表哥发生性关系,案件的发生与其母和小姨的不当监护直接相关。

2.家庭环境原因

例三:未成年人C在其11岁时父母离异,家庭遭遇变故。C随母亲一起生活,其母在其12岁时谈了一个男朋友,C非常排斥母亲和新男友交往,性格越来越暴躁和偏激。由于无法排遣心中的苦闷C长期沉溺于网吧与网络游戏当中,后在网友的挑唆下离家出走去约见网友,后被网友强奸。在该案例中父母离异后母亲交往新男友这一家庭变故对未成年人C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内心的苦闷无法宣泄使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并将情感付诸于网络虚拟环境当中,这是其被害的重要原因。

(三)社会原因

例4:未成年D(女,12岁)与未成年E(男,13岁)为某中学同班同学,放学回家后经常一起玩耍,后E邀D一同前往家中玩电脑。二人在E家中观看网络色情电影并发生性关系。D意外怀孕,给D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后D父母不得不背井离乡带D转学。在此案例当中,网络色情信息的负面影响是直接诱因,使得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意外怀孕,给其身心带来了很大影响。

三、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措施

(一)做好犯罪前的预防工作

1.家庭预防

父母应当妥善行使好教育监护责任,不应当仅仅重视智力教育,还应当教育自己的孩子如何远离性侵害的危险,告诉自己的孩子面对性侵要敢于说不,不要选择沉默。

2.学校预防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坚决清除出将黑手伸向未成年孩子的害群之马,同时还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如何避免受到性侵,学校还应当开设适当的课程向未成年人传播两性知识。

3.社会预防

国家应当增大对互联网色情信息的打击力度,以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市场上很多商家有开发学生电脑,针对学生群体开发,屏蔽了网络媒体的负面信息,应当加大对此类产品的推广、扶持力度。

(二)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切实保障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

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比较特殊和敏感,在案件的侦查询问阶段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一次会谈原则,以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反复的回忆、描述被侵害的过程而加深精神痛苦。

根据这一原则警察应当在一个询问地点一次询问完所有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当然在询问时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询问地点应当尽量选择未成年被害人熟悉、安静、温馨的地点进行,尽量不要选择嘈杂或有干扰的地点进行,最好也不要选择在专门的办案所用的询问室进行询问,询问时应当安排女干警在场进行询问。

出于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配备专业的最好是女性法医人员,设立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检查室,尽可能迅速地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伤害检验,以调取证据,并且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应当在场。在调查取证时,要突出重点,避免二次取证。

2.起诉阶段

(1)法律援助。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措施已经趋于成熟,然而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却比较少,重视度也不够。

法律援助律师如能介入到案件当中,将能够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更好的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2)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成年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案件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案件的处理与被害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办案过程中公诉机关和主办检察官应当积极听取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他们对案件办理的要求。

(3)知情权。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如果决定不起诉,应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再作出最终决定。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出不同意不起诉决定的意见时,检察机关应当就他们所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依然认为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依法将不起诉理由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并告知他们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审理阶段

在需要未成年被害人就其遭遇性侵的事实向法庭陈述的情形下,可以采取视频作证或者在法庭中用屏风等遮挡的方式让未成年被害人作证,当然这要在其精神和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采取视频作证或者屏风遮挡方式作证是为了避免未成年被害人见到被告人而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三)事后救济机制的建立

1.心理安抚

相比于身体所受的伤害,心理的创伤往往影响了不幸遭遇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生。在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侵后,应当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干预,倾听他们内心的声音。

2.救济

当未成年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性侵行为而遭受身体伤害的时候,国家应当承担起救治未成年被害人的责任,以免给其家庭造成经济上的压力。

[参考文献]

[1]晓琴.刑事未成年人被害人保护探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4.

[2]汤嘉琛.正视那些隐蔽的罪恶和伤害[N].北京青年报,2014-1-3.

[3]刘元.论未成年被害人的被害原因及预防[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5,9,5(3).

[4]罗红兵,梁晓琴.刑事未成年人被害人保护探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4.

中图分类号:D925.2;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48-02

作者简介:瞿鑫馨(1988-),女,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生,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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